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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606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康應龍黃家慧楊真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0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遺棄屍體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等犯行,經原審以98年度重訴字第3271號判決有期徒刑徒刑部分應執行二年十月,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後執行羈押在案。衡諸本案之卷證、被告關於犯罪情節之歷審供述及本案審判程序進行之考量,被告已顯無羈押之必要,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尚無不合,准予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黃 家 慧

法 官 楊 真 明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60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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