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7號上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錦樹 選任辯護人 刑建緯律師 被 告 魏子盛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42號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8、14381號) ,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95年度偵字第21632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偵字第4285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賴錦樹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部分撤銷。 賴錦樹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㈠賴錦樹係址設臺中市南屯區○○○路○段666號10樓之4「嵩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嵩仙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㈡林秀蘭係址設臺中縣豐原市北陽450巷100弄30號「上右企業社」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陳永諭(林秀蘭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㈢夏明德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里○○路108號 1樓「夏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夏津公司」)登記及實 際負責人。㈣何文昌係址設臺中市○區○○路61號1樓「巨 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巨浪公司」)登記負責人。㈤葉順銘係址設臺中市○區○○○路1段223號4樓之2「揚曜企業社」登記負責人㈥柯讚求係址設臺中市○○區○○里○○路127號2樓「穎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穎讚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㈥何世文係址設臺中市○○區○○路1 段186號15樓之12「耀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耀盛公司 」)登記負責人。㈦黃東昇係址設臺中市○○區○○里○○路○段419號1樓「同廣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廣濟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㈧邱奕省係址設新竹市○○里○○路○段243號1樓「晨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晨奕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㈨魏子盛於92年間擔任址設臺中市○○街○段226號1樓「富盛金屬企業公司」(下稱「富盛公司」)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邱寀紜(「富盛公司」於93年度改由洪啟明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㈩賴保錡係址設南投縣草屯鎮○○里○○路500巷70弄9號「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優先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二、賴錦樹明知「嵩仙公司」與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實際上並無生意往來,竟與李思睿(現由臺灣臺中地方院另案通緝中)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由李思睿為賴錦樹取得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之公司或企業社開立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做為「嵩仙公司」之進項憑證,並記入「嵩仙公司」所應登載之帳冊中;又承前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嵩仙公司」於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之時間內,並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之公司,由李思睿以「嵩仙公司」名義,於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之時間,連續填製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並分別持交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以行使之。賴錦樹則於每2個月作成臺中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時附發票明細表),持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分局)申報該段期間之營業稅,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臺中、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本件應審理的範圍: 一、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一、賴錦樹係設在臺中市○○區○○里○○○路○段666號10樓之4 『嵩仙國際事業有限 公司』(下稱嵩仙公司)之負責人。……魏子盛係設在臺北市○○區○○里○○街○段226號1 樓「富盛金屬企業公司」 (下稱富盛公司)之負責人,……。上開公司行號,均為納稅義務人。魏子盛……為上開納稅義務人之負責人,且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乃其等與不詳姓名年籍人士間,利用前開公司……等公司間,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等復基於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發票供其他廠商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其詳情如下:(一)、賴錦樹明知嵩仙公司於民國92年間,並無向上右企業社、巨浪公司、夏津公司、揚曜企業社、穎讚公司等進貨之事實,竟取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上右企業社等所開立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金額計新台幣(下同)2381萬1185元,扣抵銷項稅額119萬559元,並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已改制為台中市分局)申報,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又明知嵩仙公司於92年間,並無銷售貨物與富盛公司、晨奕公司、同廣濟公司、優先環保公司等之事實,竟連續開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實之銷項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金額計1100萬2694元,供富盛公司等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55萬134 元,幫助富盛公司等以此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營業稅。……(七)、魏子盛明知富盛公司於92年間,並無向嵩仙公司、優先公司、同廣濟公司、揚曜企業社等進貨之事實,竟取得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嵩仙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金額計1598萬1291元,扣抵銷項稅額79萬9065元,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等語,並認被告賴錦樹、魏子盛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移送意旨認尚涉有刑法第216條、215條之罪,容有誤會)。依其記載內容來看,其中逃漏營業稅(被告賴錦樹及魏子盛二人)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被告賴錦樹)部分,已經起訴應可認定。至於起訴書雖載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語,惟就被告賴錦樹及魏子盛二人如何「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犯罪事實,並未具體明確記載,能否認為已經起訴並非無疑。 二、被告魏子盛前開被起訴的犯罪事實,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再由本院上訴審判決上訴駁回,因檢察官並未上訴而確定在案。經比對起訴書、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判決書所記載的內容(原審判決書第41頁貳、一、㈡;本院上訴審判決書第35頁),其判決無罪範圍與起訴範圍應屬一致,即均只就被告魏子盛是否「逃漏營業稅」等部分加以判決,並不及於有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從而被告魏子盛被起訴的犯罪事實(有無「逃漏營業稅」部分)應已判決無罪確定無疑。 三、本院上訴審雖一面將檢察官的前開上訴駁回時,一面又諭知「原判決關於魏子盛就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罪部分撤銷。」並宣告「魏子盛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惟參酌其撤銷內容,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罪」,及其所認定的犯罪事實為「……㈢魏子盛為公司法上規定『富盛公司』於92年度之負責人,亦為納稅義務人,由邱寀紜上述取得如附表三之一、三之二、三之三所示發票做為『富盛公司』之進項憑證,暨將如附表四之一、四之二所示之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四之一、四之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等之不正方法,於『富盛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項目中持以申報之,使『富盛公司』逃漏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494764元,足以生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之正確性(另『富盛公司』於93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585600元,由洪啟明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見本院上訴審判決書第9 頁),足見本院上訴審是認被告魏子盛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而加以論罪,與前開判決無罪確定的「逃漏營業稅」部分,其範圍並不相同。 三、富盛公司持以申報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統一發票雖然相同,但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應以每二月為一期申報(其規定為「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而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為每年五月申報(其規定為「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足見兩者的申報時間點並不相同,所應檢具的相關文件及應扣繳的稅率也不相同,其犯罪事實自非單一。 四、又檢察官雖於本院更審時主張被告魏子盛「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與「逃漏營業稅」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惟裁判上一罪案件,檢察官僅就其中一部事實起訴者,經法院審理結果,如認為與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均成立犯罪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應就全部犯罪事實為審判,此為起訴效力之擴張。倘該案件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起訴部分不成立犯罪時,即與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不發生一部與全部之關係,依同法第268 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為審判(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705號判決參照)。依上說明,被告魏子盛「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是否已經起訴並不明確;縱認該「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已經起訴,但該「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未經原審加以審理及判決;而其被起訴的「逃漏營業稅」部分又已經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判決無罪確定,自然無法擴張及於「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本院自無就該分加以審理。 五、本院上訴審關於被告魏子盛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有罪判決部分,經被告魏子盛上訴後,已經最高法院撤銷而不存在,最高法院雖為同時諭知「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惟依上說明,本案就被告魏子盛「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審理,故於判決理由中敘明即可。 貳、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檢察官、被告賴錦樹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於本案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文書卷證資料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同意作為證據,並捨棄對質詰問權,其後並未就上述證據資料有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上述證人之證述、文書卷證資料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要旨,本院復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筆錄製成、文書卷證資料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上述之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參、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賴錦樹承認其為「嵩仙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及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均為不實,惟辯稱:是因為李思睿會計師,說要幫他美化帳面所致等語。二、經查: ㈠關於附表一之一、一之二部分 ⒈上右企業社(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6)部分 上右企業社的負責人陳永諭在偵查中供稱:「我從92年3 月委託會計師去辦休業,我在92年3月間把發票、統一發 票專用章都交給李思叡,我在92年3月間以後就沒有在經 營了。」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8號影印卷㈠第33至34頁),則其既稱92年3月間即沒 有在營業,而本件統一發票的開立時間卻在92年6月間, 顯然不實。 ⒉夏津企業有限公司(附表一之一編號7至36)部分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夏明德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夏津公司實際負責人,92年間並無向嵩仙公司進貨。」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8號影印卷㈢第77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夏津公司於92年間成立,成立夏津公司係為了做生意,夏津公司的經營項目是汽車零件,被告賴錦樹提出之前開資料我沒有看過,我不清楚是否為公司其他股東所為,但前開資料上『夏明德』的簽名不是我簽的,也不是『邱董』的筆跡,我不認識被告賴錦樹,也不知道夏津公司有與嵩仙公司簽訂託賣同意書及訂購商品情事,我業務是跑外務,賣汽車省油零件,印象中夏津公司並無出售貨物予嵩仙公司,夏津公司除了賣汽車零件外,並沒有賣化粧品、工業助劑、五金材料。」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㈡第226至233頁),且夏明德已因上開行為,經本院上訴審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足認這部分的統一發票不實。 ⒊巨浪科技有限公司(附表一之一編號37至38)部分 巨浪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游偉聖在調查中供稱:「巨浪公司92年度的發票,7、8月份的發票我僅買過一本,其餘是邱秀敏持前述購買証購買的,至於9月份以後的發票就全 部都是由邱秀敏購買的,發票也都是邱秀敏保管及使用的。」等語(見調振法字第09475214840號調查卷第15頁) ,足認這部分的統一發票不實。 ⒋揚曜企業社(附表一之一編號39至56)部分 揚曜企業社負責人葉順銘在原審另案審理中供稱:「我有配合擔任人頭去辦商業登記,領發票開立不實憑證。」等語(見原審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4 號卷24頁);且其已因該犯罪行為,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原審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4 號判決書可參,足認這部分的統一發票不實。 ⒌穎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附表一之一編號57至59)部分 穎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柯讚求在本院上訴審供稱:「這個案子我是沒有在營業,這是沒有交易的。」等語(見本院上訴卷㈢第45頁)且其已經本院上訴審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足認這部分的統一發票確實不實。 ⒍關於附表一之二部分,耀盛有限公司負責人何世文已經因開立如附表一之二所示的不實統一發票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96號判決判處罪確定在案,足 認這部分的統一發票也是不實。 ㈡附表二之一、二之二部分 ⒈同廣濟實業有限公司(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11)部分 同廣濟實業有限公司黃東昇在本院上訴審供稱:「91年年底公司基本上就沒有營業了,公司確實沒有營業,帳的部分是李思睿在做的,我主要只是要讓公司繼續存在而已。」等語(見本院上訴卷㈢第43頁反面);且其已經本院上訴審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足認這部分的統一發票不實。 ⒉晨奕科技有限公司(附表二之一編號12至16)部分 晨奕科技有限公司邱奕省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晨奕公司於92年7、8月間有在營運,之後就沒有在做買賣了,晨奕公司陳報給稅捐機關之會計帳目是由記帳業者李小姐負責,晨奕公司並無向嵩仙公司進貨,也沒有向嵩仙公司購買電子材料,晨奕公司沒有付款給嵩仙公司,偵查卷㈡第193 至204 頁的資料,我以前沒有看過。」(見原審卷㈡第14、17至19頁)、及「晨奕公司有聘請業務員,但業務員工作是接維修單及推銷電腦週邊產品,業務員並不會以晨奕公司名義對外訂貨,因為晨奕公司的大小章並沒有交給業務員。」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㈡第19頁),且其已經本院上訴審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足認這部分的統一發票不實。 ⒊富盛金屬企業公司(附表二之一編號17至21)部分 富盛金屬企業公司邱秀敏在本院上訴審承認有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給嵩仙公司,且其已經本院上訴審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足認這部分的統一發票不實。 ⒋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附表二之一編號22至36)部分 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賴保錡在原審法院另案審理中承認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行為,且經原審法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80號判決判處罪確定在案,足認這部分的統一發票不實。 ⒌附表二之二部分 崑福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高增欽在調查中供稱:「崑福公司與嵩仙公司沒有生意往來」等語(見彰玖字第09500000000號調查卷第83至85頁),足認這部分的統一發票 不實。 ㈢被告賴錦樹在本院上訴審也供稱:「我九十一年度之前有營業,之後就沒有了,我認罪。」「當時為了以後公司繼續經營,所以李思睿告訴我們要對開發票,她說(要)美化報表。」等語(見本院上訴卷㈢第43頁)。 ㈣此外,並有下列書證可以佐證: ⒈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嵩仙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8號影印卷㈠第88至89、91至94、97至98、113頁)。 ⒉①上右企業社開立給嵩仙公司的不實統一發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8號影印卷㈠第70至75頁)、②夏津企業有限公司92年度銷項明細(見原審卷㈠第146至147頁)、③巨浪科技有限公司銷項明細(見95年度偵字第3288號案件附件第12至20頁)、④揚耀企業社開立嵩仙公司的不實統一發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8號影印卷㈡第88至99頁)、⑤穎讚科技工作有限公司開立給嵩仙公司的不實統一發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8號影印卷㈠第76至78頁)、⑥耀盛有限公司銷項金額明細(95年度他字第4796號卷第4至6頁)、「耀盛公司」進銷交易流程圖、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彙整表、明細表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耀盛公司」設立登記等基本資料、銷項去路、進項來源、申報書查詢等在卷可參。 ⒊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同廣濟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8號偵查卷宗影卷㈠第100 、103至104頁)、②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4年12月9 日函附之「晨奕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原審卷㈠第164頁)。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富盛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8號偵查卷宗影卷㈠第114至116頁)。③「富盛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基本資料、「晨奕公司」營業設立變更之稅籍資料、現場勘查照片、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來源明細表、銷項去路明細表、邱奕省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申報退稅線上查詢、三聯式統一發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170號移送併辦卷)等在卷可參。④嵩仙公司開立給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的不實統一發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8號影印卷㈡第217至233頁)、⑤嵩仙公司開立崑福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實統一發票(見彰玖字第09500035630號調查卷第86頁)等在卷可參。 ⒋嵩仙公司將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之不實交易事項記入公司帳冊等資料可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8號影印卷㈡第57頁以下)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賴錦樹犯罪行為足以認定。三、新舊法比較: 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業已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 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 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據此: ㈠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依廢 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規定折算結果為新台幣30 元)以上。」修正後規定則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規定對被告不利。 ㈡關於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係將本質數罪論以裁判上一罪,自屬有利被告之設計,而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已將牽連犯規定刪除;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的規定也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且其變更結果對被告不利。 ㈢被告賴錦樹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已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其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對被告不利。 ㈣前開修正後規定,對於被告賴錦樹並非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規定,至於刑法第28條有關共同正犯之規定,僅作文字修正,對於狹義共同正犯(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數行為人)之認定,不生任何影響,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是於本案新舊法對被告人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四、論罪部分: 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及記入帳冊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 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171號、第725 號、第679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賴錦樹為嵩仙公司的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其所陳明,並有公司登記資料可參,則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 ㈡被告賴錦樹與李思睿間。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賴錦樹先後多次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 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㈢檢察官移送併辦並經本院論罪部分,及被告將不實交易事項記入帳冊部分,雖未經起訴,因與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的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一併加以審理。 五、撤銷及科刑的理由: 原審認為被告賴錦樹罪證明確,而為論罪科刑,雖非無見,惟就: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暨本案於犯罪後至裁判時,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已經公布施行,皆未及審酌,自有不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上開部分既有不當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賴錦樹違反商業會計法罪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賴錦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品行及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填製不實進銷項憑證金額之多寡,被告賴錦樹在本院上訴審曾犯商業會計法部分坦認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 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6月15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以華 總一義字第09600083761號令公告至96年7月16日生效施行,被告賴錦樹之犯罪係於該減刑條例規定96年4月24日減刑基 準日前所犯,合於該減刑條例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列減刑 規定,爰減輕其宣告刑各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賴錦樹開立如附表二之一所示的不實統一發票給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的公司(檢察官移送併辦的崑福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除外)逃漏稅捐,而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 ㈡經查: 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37解釋文:「營業稅法第51 條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 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2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依 此規定意旨,自應以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者,始得據以追繳稅款及處罰。財政部中華民國76年5月6日臺財稅字第7637376號函,對於有進貨事實之 營業人,不論其是否有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概依首開條款處罰,其與該條款意旨不符部分,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應不再援用。是營業稅之課徵係以營業行為或營業事實之存在為其前提,茍實際上並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而無進項支出及銷項出貨,即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稅捐可言。 ⒉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二之一及如本院上訴審(95年度上易字第1142號附表三之一至十一之二表內所示之發票之取得,並無實際商業交易往來,係為增加營業績效或美化帳面,以求日後有機會向金融機關申辦貸款而犯之一節,已據被告賴錦樹、及共同被告邱寀紜、黃東昇、邱奕省、夏明德、柯讚求等人供稱在卷,且被告等所供認情節大致相符,自堪以採信。 ⒊依首揭之說明,被告賴錦樹就上述發票之開立,目的既係增加營業績效或美化帳面以為嗣後有機會向金融機關貸款,上述發票之開立自無幫助逃漏營業稅之可言。 ⒋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的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具有牽連犯的裁判上一罪關係,因此,不另為無罪的判決。 ㈡關於幫助逃漏營利所得稅部分 ⒈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漏稅罪,係屬作為犯,而非不作為犯,即須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之作為,以逃漏稅捐,始克成立。依卷存資料,上訴人於六十七年及六十八年均未為綜合所得稅之申報,其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作為,實甚顯然。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僅受加徵怠報金及科處罰鍰之處分,原判決遽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論擬,自屬可議。」(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6856號判例參照) ⒉查晨奕科技有限公司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7年2月12日北區國稅竹市一 字第0970000456號函(見本院上訴卷㈢第128頁);富盛 金屬企業公司經稅捐稽徵關函調帳查核,該公司逾期未提示相關帳簿文據,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7年9月12日函(見本院上訴卷㈢第185頁);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以不實的統一發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無從得知,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100年5月23日函文可參(見本院上更㈠卷第220頁);崑福塑膠股份有限 公司未提示帳簿憑證,無從得知指揭發票有無列報,無具體事證認定該營業人有逃漏營業事業所得稅情事,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99年12月23日函可參(見本院更㈠卷第114頁);另同廣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雖有辦 理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依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0年5月26日函文內容(見本院上更㈠卷第222頁),不足以證明同廣濟公司有將不實的統一發 票列入申報。 ⒊依上述說明,並無證據證明上開公司有以嵩仙公司取得的不實統一發票持以申報綜合所得稅,自無從認定上開公司有因而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行為,因此部分,並未經起訴,惟此部分因曾經本院前審論罪,故於理由中敘明。 乙、無罪駁回判決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賴錦樹明知嵩仙公司於民國92年間,並無向上右企業社、巨浪公司、夏津公司、揚曜企業社、穎讚公司等進貨之事實,竟取得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上右企業社等所開立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金額計新台幣(下同)2381萬1185元,扣抵銷項稅額119萬559元,並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已改制為台中市分局)申報,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而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1條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復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雖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尚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40年臺上字第86 號判例意旨、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賴錦樹另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業稅罪嫌,無非係以上開公司間並無實際商業往來關係而開立發票,為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 ㈠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37解釋文:「營業稅法第51條 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 按所漏稅額處5倍至2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依此規定 意旨,自應以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者,始得據以追繳稅款及處罰。財政部中華民國76年5月6日臺財稅字第7637376號函,對於有進貨事實之營業人,不論 其是否有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概依首開條款處罰,其與該條款意旨不符部分,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應不再援用。是營業稅之課徵係以營業行為或營業事實之存在為其前提,茍實際上並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而無進項支出及銷項出貨,即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稅捐可言。 ㈡而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表內所示之發票之取得,並無實際商業交易往來,係為增加營業績效或美化帳面,以求日後有機會向金融機關申辦貸款而犯之一節,已據被告賴錦樹、及共同被告邱寀紜、黃東昇、邱奕省、夏明德、柯讚求等人供稱在卷,且被告等所供認情節大致相符,自堪以採信。 ㈢則依首揭之說明,被告賴錦樹等人就上述發票之開立,目的既係增加營業績效或美化帳面以為嗣後有機會向金融機關貸款,上述發票之開立自無逃漏營業稅之可言。 ㈣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賴錦樹有何逃漏營業稅、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賴錦樹等人犯罪,犯罪自屬不能證明;原審因而為被告賴錦樹無罪的判決,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是否有逃漏營利所得稅部分 按納稅義務有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但未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應由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無涉及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0年4月6日函可參(見本院上更㈠第206頁),附表一之一部分嵩仙公司未據實申報附表一之一所示金額,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97年3 月18日函可參(見本院上訴卷㈢第132 頁);又嵩仙公司雖有辦理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嵩仙公司提示相關帳證供核,該公司逾期未提示,故無法確知該公司是否有將如附表一之二所示的統一發票列入當年度申報,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0年4月6日函可參(見本院上 更㈠卷第206頁),是依上說明,本件自無從認定被告賴錦 樹有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依上說明,被告賴錦樹「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是否已經起訴並不明確;縱認該「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已經起訴,但該「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未經原審加以審理及判決;而其被起訴的「逃漏營業稅」部分又已經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判決無罪,自然無法擴張及於「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本院自無就該分加以審理,惟此部分曾經本院前審論罪,故於理由中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刪除前)刑法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錫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 法 官 黃 仁 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附錄: 1.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2.刑事妥速審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 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之一: 「嵩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發票公司一覽表 (開立月份--92年6月至92年12月)(單位:新臺幣元) ┌───┬────────────┬────┬──────────┬───────┬──────┬─────┐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開立時間│ 發 票 號 碼 │ 銷 售 額 │ 營業稅額 │ 備 註 │ ├───┼────────────┼────┼──────────┼───────┼──────┼─────┤ │ 1 │上右企業社 │9206│TU00000000│375000 │18750 │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94年│ │ 2 │上右企業社 │9206│TU00000000│420000 │21000 │度偵字第15│ ├───┼────────────┼────┼──────────┼───────┼──────┤98號偵查卷│ │ 3 │上右企業社 │9206│TU00000000│475000 │23750 │第88~94頁│ ├───┼────────────┼────┼──────────┼───────┼──────┤。 │ │ 4 │上右企業社 │9206│TU00000000│330000 │16500 │ │ ├───┼────────────┼────┼──────────┼───────┼──────┤ │ │ 5 │上右企業社 │9206│TU00000000│480000 │24000 │ │ ├───┼────────────┼────┼──────────┼───────┼──────┤ │ │ 6 │上右企業社 │9206│TU00000000│480000 │24000 │ │ ├───┼────────────┼────┼──────────┼───────┼──────┤ │ │ 7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381000 │19050 │ │ ├───┼────────────┼────┼──────────┼───────┼──────┤ │ │ 8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285000 │14250 │ │ ├───┼────────────┼────┼──────────┼───────┼──────┤ │ │ 9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411200 │20560 │ │ ├───┼────────────┼────┼──────────┼───────┼──────┤ │ │ 10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397500 │19875 │ │ ├───┼────────────┼────┼──────────┼───────┼──────┤ │ │ 11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414000 │20700 │ │ ├───┼────────────┼────┼──────────┼───────┼──────┤ │ │ 12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327890 │16395 │ │ ├───┼────────────┼────┼──────────┼───────┼──────┤ │ │ 13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195000 │9750 │ │ ├───┼────────────┼────┼──────────┼───────┼──────┤ │ │ 14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431890 │21595 │ │ ├───┼────────────┼────┼──────────┼───────┼──────┤ │ │ 15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280500 │14025 │ │ ├───┼────────────┼────┼──────────┼───────┼──────┤ │ │ 16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451850 │22593 │ │ ├───┼────────────┼────┼──────────┼───────┼──────┤ │ │ 17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270000 │13500 │ │ ├───┼────────────┼────┼──────────┼───────┼──────┤ │ │ 18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467000 │23350 │ │ ├───┼────────────┼────┼──────────┼───────┼──────┤ │ │ 19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294500 │14725 │ │ ├───┼────────────┼────┼──────────┼───────┼──────┤ │ │ 20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411830 │20592 │ │ ├───┼────────────┼────┼──────────┼───────┼──────┤ │ │ 21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512870 │25644 │ │ ├───┼────────────┼────┼──────────┼───────┼──────┤ │ │ 22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478500 │23925 │ │ ├───┼────────────┼────┼──────────┼───────┼──────┤ │ │ 23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561800 │28090 │ │ ├───┼────────────┼────┼──────────┼───────┼──────┤ │ │ 24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498650 │24933 │ │ ├───┼────────────┼────┼──────────┼───────┼──────┤ │ │ 25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518760 │25938 │ │ ├───┼────────────┼────┼──────────┼───────┼──────┤ │ │ 26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527300 │26365 │ │ ├───┼────────────┼────┼──────────┼───────┼──────┤ │ │ 27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267180 │13359 │ │ ├───┼────────────┼────┼──────────┼───────┼──────┤ │ │ 28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361500 │18075 │ │ ├───┼────────────┼────┼──────────┼───────┼──────┤ │ │ 29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180000 │9000 │ │ ├───┼────────────┼────┼──────────┼───────┼──────┤ │ │ 30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486780 │24339 │ │ ├───┼────────────┼────┼──────────┼───────┼──────┤ │ │ 31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317990 │15900 │ │ ├───┼────────────┼────┼──────────┼───────┼──────┤ │ │ 32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693400 │34670 │ │ ├───┼────────────┼────┼──────────┼───────┼──────┤ │ │ 33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08│VU00000000│78000 │3900 │ │ ├───┼────────────┼────┼──────────┼───────┼──────┤ │ │ 34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10│VU00000000│289547 │14477 │ │ ├───┼────────────┼────┼──────────┼───────┼──────┤ │ │ 35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10│VU00000000│308614 │15431 │ │ ├───┼────────────┼────┼──────────┼───────┼──────┤ │ │ 36 │夏津企業有限公司 │9210│VU00000000│293135 │14657 │ │ ├───┼────────────┼────┼──────────┼───────┼──────┤ │ │ 37 │巨浪科技有限公司 │9209│VU00000000│108000 │5400 │ │ ├───┼────────────┼────┼──────────┼───────┼──────┤ │ │ 38 │巨浪科技有限公司 │9209│VU00000000│108000 │5400 │ │ ├───┼────────────┼────┼──────────┼───────┼──────┤ │ │ 39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506250 │25313 │ │ ├───┼────────────┼────┼──────────┼───────┼──────┤ │ │ 40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200200 │10010 │ │ ├───┼────────────┼────┼──────────┼───────┼──────┤ │ │ 41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215000 │10750 │ │ ├───┼────────────┼────┼──────────┼───────┼──────┤ │ │ 42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206500 │10325 │ │ ├───┼────────────┼────┼──────────┼───────┼──────┤ │ │ 43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275200 │13760 │ │ ├───┼────────────┼────┼──────────┼───────┼──────┤ │ │ 44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269850 │13493 │ │ ├───┼────────────┼────┼──────────┼───────┼──────┤ │ │ 45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289900 │14495 │ │ ├───┼────────────┼────┼──────────┼───────┼──────┤ │ │ 46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186200 │9310 │ │ ├───┼────────────┼────┼──────────┼───────┼──────┤ │ │ 47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265000 │13250 │ │ ├───┼────────────┼────┼──────────┼───────┼──────┤ │ │ 48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444000 │22200 │ │ ├───┼────────────┼────┼──────────┼───────┼──────┤ │ │ 49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379780 │18989 │ │ ├───┼────────────┼────┼──────────┼───────┼──────┤ │ │ 50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476100 │23805 │ │ ├───┼────────────┼────┼──────────┼───────┼──────┤ │ │ 51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169990 │8500 │ │ ├───┼────────────┼────┼──────────┼───────┼──────┤ │ │ 52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259000 │12950 │ │ ├───┼────────────┼────┼──────────┼───────┼──────┤ │ │ 53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105000 │5250 │ │ ├───┼────────────┼────┼──────────┼───────┼──────┤ │ │ 54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274990 │13750 │ │ ├───┼────────────┼────┼──────────┼───────┼──────┤ │ │ 55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259000 │12950 │ │ ├───┼────────────┼────┼──────────┼───────┼──────┤ │ │ 56 │揚曜企業社 │9210│VU00000000│345070 │17254 │ │ ├───┼────────────┼────┼──────────┼───────┼──────┤ │ │ 57 │穎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0000000│74539 │ │ ├───┼────────────┼────┼──────────┼───────┼──────┤ │ │ 58 │穎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0000000│70227 │ │ ├───┼────────────┼────┼──────────┼───────┼──────┤ │ │ 59 │穎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0000000│80982 │ │ ├───┴────────────┴────┴──────────┴───────┴──────┼─────┤ │ 總計銷售額:00000000元 合計營業稅額:0000000元 │ │ └───────────────────────────────────────────────┴─────┘ 附表一之二:(新增) 「嵩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發票公司一覽表 (開立月份--93年1月至93年12月)(單位:新臺幣元) ┌───┬────────────┬────┬──────────┬───────┬──────┬────────┐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開立時間│ 發 票 號 碼 │ 銷 售 額 │營業稅額 │ 備 註 │ ├───┼────────────┼────┼──────────┼───────┼──────┼────────┤ │ 1 │耀盛有限公司 │9301│XU00000000│133000 │6650 │併辦部分: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2 │耀盛有限公司 │9301│XU00000000│133000 │6650 │檢察署以中檢惠肅│ ├───┼────────────┼────┼──────────┼───────┼──────┤字95偵21632字第 │ │ 3 │耀盛有限公司 │9302│XU00000000│135000 │6850 │008095號函併辦卷│ ├───┼────────────┼────┼──────────┼───────┼──────┤即本院卷編號③併│ │ 4 │耀盛有限公司 │9302│XU00000000│110000 │5500 │3-3卷第4頁。 │ ├───┼────────────┼────┼──────────┼───────┼──────┤ │ │ 5 │耀盛有限公司 │9302│XU00000000│143500 │7175 │ │ ├───┴────────────┴────┴──────────┴───────┴──────┤ │ │ 總計銷售額:654500元 合計營業稅額:32725元 │ │ └───────────────────────────────────────────────┴────────┘ 附表二之一: 「嵩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銷項發票對象公司一覽表 (開立月份--92年7月至92年12月)(單位新臺幣元) ┌───┬────────────┬────┬──────────┬───────┬──────┬──────┐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開立時間│ 發 票 號 碼 │ 銷 售 額 │ 營業稅額 │ 備 註 │ ├───┼────────────┼────┼──────────┼───────┼──────┼──────┤ │ 1 │同廣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07│UU00000000│306300 │15315 │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94年度偵│ │ 2 │同廣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07│UU00000000│332700 │16635 │字第1598號偵│ ├───┼────────────┼────┼──────────┼───────┼──────┤查卷第88~94│ │ 3 │同廣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07│UU00000000│344700 │17235 │頁。 │ ├───┼────────────┼────┼──────────┼───────┼──────┤ │ │ 4 │同廣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07│UU00000000│292200 │14610 │ │ ├───┼────────────┼────┼──────────┼───────┼──────┤ │ │ 5 │同廣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08│UU00000000│325200 │16260 │ │ ├───┼────────────┼────┼──────────┼───────┼──────┤ │ │ 6 │同廣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08│UU00000000│340200 │17010 │ │ ├───┼────────────┼────┼──────────┼───────┼──────┤ │ │ 7 │同廣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08│UU00000000│257100 │12855 │ │ ├───┼────────────┼────┼──────────┼───────┼──────┤ │ │ 8 │同廣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08│UU00000000│515400 │25770 │ │ ├───┼────────────┼────┼──────────┼───────┼──────┤ │ │ 9 │同廣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08│UU00000000│362400 │18120 │ │ ├───┼────────────┼────┼──────────┼───────┼──────┤ │ │ 10 │同廣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08│UU00000000│464000 │23200 │ │ ├───┼────────────┼────┼──────────┼───────┼──────┤ │ │ 11 │同廣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08│UU00000000│463200 │23160 │ │ ├───┼────────────┼────┼──────────┼───────┼──────┤ │ │ 12 │晨奕科技有限公司 │9207│UU00000000│221400 │11070 │ │ ├───┼────────────┼────┼──────────┼───────┼──────┤ │ │ 13 │晨奕科技有限公司 │9207│UU00000000│211000 │10550 │ │ ├───┼────────────┼────┼──────────┼───────┼──────┤ │ │ 14 │晨奕科技有限公司 │9207│UU00000000│200400 │10020 │ │ ├───┼────────────┼────┼──────────┼───────┼──────┤ │ │ 15 │晨奕科技有限公司 │9207│UU00000000│232400 │11620 │ │ ├───┼────────────┼────┼──────────┼───────┼──────┤ │ │ 16 │晨奕科技有限公司 │9208│UU00000000│340000 │17000 │ │ ├───┼────────────┼────┼──────────┼───────┼──────┤ │ │ 17 │富盛金屬企業公司 │9209│VU00000000│332400 │16620 │ │ ├───┼────────────┼────┼──────────┼───────┼──────┤ │ │ 18 │富盛金屬企業公司 │9209│VU00000000│537900 │26895 │ │ ├───┼────────────┼────┼──────────┼───────┼──────┤ │ │ 19 │富盛金屬企業公司 │9209│VU00000000│362040 │18102 │ │ ├───┼────────────┼────┼──────────┼───────┼──────┤ │ │ 20 │富盛金屬企業公司 │9210│VU00000000│235350 │11768 │ │ ├───┼────────────┼────┼──────────┼───────┼──────┤ │ │ 21 │富盛金屬企業公司 │9210│VU00000000│632340 │31617 │ │ ├───┼────────────┼────┼──────────┼───────┼──────┤ │ │ 22 │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308500 │15428 │ │ ├───┼────────────┼────┼──────────┼───────┼──────┤ │ │ 23 │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286792 │14340 │ │ ├───┼────────────┼────┼──────────┼───────┼──────┤ │ │ 24 │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281010 │14051 │ │ ├───┼────────────┼────┼──────────┼───────┼──────┤ │ │ 25 │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318648 │15932 │ │ ├───┼────────────┼────┼──────────┼───────┼──────┤ │ │ 26 │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281850 │14093 │ │ ├───┼────────────┼────┼──────────┼───────┼──────┤ │ │ 27 │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346388 │17319 │ │ ├───┼────────────┼────┼──────────┼───────┼──────┤ │ │ 28 │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250335 │12517 │ │ ├───┼────────────┼────┼──────────┼───────┼──────┤ │ │ 29 │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38912 │1946 │ │ ├───┼────────────┼────┼──────────┼───────┼──────┤ │ │ 30 │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204188 │10209 │ │ ├───┼────────────┼────┼──────────┼───────┼──────┤ │ │ 31 │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158094 │7905 │ │ ├───┼────────────┼────┼──────────┼───────┼──────┤ │ │ 32 │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245325 │12266 │ │ ├───┼────────────┼────┼──────────┼───────┼──────┤ │ │ 33 │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200053 │10003 │ │ ├───┼────────────┼────┼──────────┼───────┼──────┤ │ │ 34 │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267000 │13350 │ │ ├───┼────────────┼────┼──────────┼───────┼──────┤ │ │ 35 │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281050 │14053 │ │ ├───┼────────────┼────┼──────────┼───────┼──────┤ │ │ 36 │優先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225869 │11293 │ │ ├───┴────────────┴────┴──────────┴───────┴──────┼──────┤ │ 總計銷售額:00000000元 合計營業稅額:550137元 │ │ └───────────────────────────────────────────────┴──────┘ 附表二之二: (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285號) ┌───┬────────────┬────┬──────────┬───────┬──────┬──────┐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開立時間│ 發 票 號 碼 │ 銷 售 額 │ 營業稅額 │ 備 註 │ ├───┼────────────┼────┼──────────┼───────┼──────┼──────┤ │ 1 │崑福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284940 │14247 │法務部調查局│ ├───┼────────────┼────┼──────────┼───────┼──────┤彰化縣調查站│ │ 2 │崑福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9211│WU00000000│321750 │16088 │彰玖字第0950│ ├───┼────────────┼────┼──────────┼───────┼──────┤0000000卷第 │ │ 3 │崑福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9212│WU00000000│213390 │10670 │86頁 │ ├───┴────────────┴────┴──────────┴───────┴──────┤ │ │ 總計銷售額:82008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