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王增瑜、曾佩琦、廖柏基
- 當事人俞易汝、俞光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俞易汝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俞光隆 高顥澄原名高恒華. 上 列二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思龍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中市北屯區○○○○街73之2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明潔 男 6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中市北屯區○○○路662號 居桃園縣八德市霄裡里浮莧16鄰1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八四○、八八四一、一二一五八、一六九五九、一六九六○、一七三四二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二二、九二六七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俞易汝、高顥澄部分,均撤銷。 萬明潔法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吳思龍法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俞光隆、高顥澄與法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俞易汝與法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 事 實 一、萬明潔與吳思龍係友人,其等與曾文毅(業經原審以九十五年度重訴緝五七九號行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等人,原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設立「順得隆網路資訊有限公司」(原登記董事為曾詔瑛《為吳思龍之妻》,址設臺中市○○路○段二四一號十二樓之六,迄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變更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改由萬明潔擔任董事長,並將公司遷移至臺中市○區○○路一段六三一號十四樓之二,以下簡稱順得隆公司,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沿革詳如附表一所示),由萬明潔擔任董事長,吳思龍擔任總裁兼總經理,兩人負責綜理順得隆公司之各項事務,均為順得隆公司之負責人。而順得隆公司原係經營網購經銷權之業務,並陸續聘僱俞光隆(自八十八年順得隆公司成立後,至八十九年四月間在公司兼職,八十九年四月起改任全職,擔任業務主管之工作,迄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止,最後職務為營業副總)、俞易汝(自八十八年八月間起任職,原任行政助理,迄九十二年八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行政副總經理)、高顥澄(原名高恒華,八十九年五月間起任職,原任業務經理,迄九十一年十一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督導)、石松年(九十年十一月間起任職,原任業務幹部,迄九十二年十一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總裁秘書,涉案部分,業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確定)、林婷妤(九十一年三月間起任職,原任業務人員,迄九十一年十二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理)、陳淑惠(九十一年一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九十二年一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經理)、廖宜洲(九十一年三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九十二年五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專員)、何佩幸(九十一年九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九十二年五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專員)、蔡振銘(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九十二年十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督導)、楊彩虹(八十九年五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九十二年十二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督導)、蔣淑芬(八十九年六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九十一年十二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督導)、馮菊英(八十九年一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九十二年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督導)、陳聖夫(八十九年四月間起任職,原任儲 備幹部,迄九十二年六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總監)、吳進煌(九十年九月間起任職,原擔任主任,九十一年二月間轉任「草屯店」會計,嗣升任為店長,九十二年七月間離職)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業務員多人在順得隆公司任職。詎萬明潔、吳思龍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仍基於共同違反上開銀行法規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年間因見當時經營結合網路休閒館、餐飲店、網路購物網、物流轉運站等內容之複合網路咖啡店(下稱網咖)市場良好,具發展潛力,然因順得隆公司自有資金不足,無法迅速擴充店面,乃思以給付投資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紅利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而自九十年十一月間起,與有共同犯罪意思聯絡之順得隆公司員工俞光隆、俞易汝、高顥澄、石松年、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等人(以上各人之參與犯罪之時間,係指其在順得隆公司任職之期間),及其他不詳姓名業務專員等多人,對外以順得隆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入股設立公司,經營網咖。其方式為由俞光隆、高顥澄等人對順得隆公司新進人員施以課程訓練即成為該公司專員,旋由各級幹部或專員,以順得隆公司經營網咖店獲利良好,積極擴展分店為由,持順得隆公司各業務組依據公司教育訓練所提供之資訊,而分別製作投資理財分析表等資料,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投資入股,並誘以按季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而招攬親友或不特定人投資入股,業務專員及以上之各級主管則可自所招攬入股之業績中,分別按比例獲取業務獎金。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包括股金與系統服務費二項目,系統服務費則為順得隆公司經營該「投資標的物」所需之經營管理及相關權利費用。投資人並與順得隆公司簽立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每一投資單位於如附表三編號㈠至㈦所示之公司為新台幣(下同)四萬六千元,其中股金部分為一萬七千元,系統服務費部分為二萬九千元,每家網咖募股以不超過200個投資單位為原則,而以所募得資金中一百萬元充當資本設立公司,經營網咖,參與之股東則分記名股東與不記名股東,投資一口(十單位)以上者為記名股東,列入新設立公司之董事,其餘則為不記名股東。每一投資單位並提撥一萬三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與各層級幹部,分配比例為專員七千元,主任(襄理)一千元、副理一千元、經理二千元、副導二千元,若副導底下沒有經理、副理、主任等,則副導可獨得該六千元。各專員依業績升任該集團襄理、副理、經理、副督導、督導等幹部。其紅利給付方式,於招攬投資附表三編號㈠至㈦所示之公司時,約定給付紅利之年報酬率百分之百,即第一季給付紅利為投資金額之百分之十,第二季給付紅利為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給付紅利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給付紅利為百分之四十,一年內即可回本。而俞易汝則經手入股現金之清點、收取及轉交給吳思龍之工作(製作傳票帳務部分,則另由會計部門負責)。嗣因網咖業務營運業績欠佳,獲利不如預期,自九十一年五、六月間招攬如附表三編號㈧至所示之網咖起,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增為五萬三千元,其中股金部分為一萬八千元,系統服務費部分三萬五千元。每一投資單位並提撥一萬四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比例為專員八千元,餘同前分配方式。其紅利發放亦向下修正,依投資單位金額之不同,分按季或按月分紅,投資一單位五萬三千元之股東,約定按季給付紅利百分之十即五千三百元,投資十單位五十三萬元(一口)之股東,列為所設立公司之董事,約定按季給付紅利百分之十即五萬三千元,投資二十單位一百零六萬元(二口)之股東為常務董事,約定按月給付紅利百分之四即四萬二千四百元,報酬率分別為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四十八不等,二年至二年半回本。使賴世曜、賴大宗、施智偉、施水池、黃天佑、張宗義、黃文鴻、陳書毅、陳惠玲、李文平、劉惠雅、徐金城、徐國欽、盧金蓮、顏志明、盧茂男、王祥人、王駿傑、劉涂阿鳳、白振賢、張雅琇、江竣傑、張村增、黃美蓉、張雅巖、高崑貿、謝岳峰、林韋伶、蔡秋華、王永立、蘇賢珍、蘇賢華、蘇瑞廷、李國安、蘇建和、辜麗香、陳秀錦、林巧苹、陳雯婷、陳惠美、徐玉燕、賴王美雲、劉琇芬、陳名佑、陳香妤、楊瓊花、陳昭涵、陳慧萍、陳義秋、陳建吉、張今藝、陳嘉恩、陳怡恩、陳冠誠、徐珮芸、徐杏源、吳景龍、施嘉慧、洪欽幵、洪健遠、廖素梅、鄭本岡、楊彩虹、謝恒德、謝張寶蓮、林吳寶、林國發、江木助、蕭曉慧、徐志奇、賴明義、廖義彰、陳淑惠、羅佳友、羅慧嫈、吳進輝、吳進煌、盧柏金、盧志峰、林明寬(以上八十人下稱賴世曜等八十人)、董月鳳、周菀彣、王紹德(以上三人下稱董月鳳等三人)、邱俊翰、楊湘琳、周秉慶(以上三人下稱邱俊翰等三人)、黃錫龍、李秋泉、吳國勝、蔡秋華、張孟瓊及如附表三編號㈠至所示公司登記為董事之人及其他不特定人投資入股,而分別交付股款或匯款至指定帳戶,總計招攬一千餘人入股投資,而以此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之方式,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非法吸金達二億八千萬元,並先後於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高雄市等地設立如附表三所示之二十八家網咖公司。嗣因約定之紅利無法依時發放,如附表三所示之網咖公司,自九十二年十二月間起即陸續關閉,迄九十三年二月底,全部宣告停業,且未賠償投資之股東。 二、案經賴世曜等八十人、邱俊翰等三人、董月鳳等三人、黃錫龍、張孟瓊等人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以下簡稱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由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高顥澄、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然其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既經具結以擔保證言之真實性,且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亦均未主張或釋明上開證人等在檢察官偵訊而為陳述時,其外在之客觀環境或條件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情形。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係證人出於自由意識所為,又無其他證據足認該等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等一切情況,且上開證人亦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已足以保障被告等人之詰問權,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堪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此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而所謂「較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經查,本案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等人就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有無以保證獲利(即保證按季分紅)之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入股部分,其等於調查站及原審法院審理時就此部分所述雖不相符合,然其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深刻,且當時被告等人又未在場,上開證人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應較為坦然,其未受外力干擾,是其等於調查站就此部分之陳述,應較原審所證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本案被告萬明潔等人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應有證據能力。 三、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二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晉威、王建文、吳國勝等人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其中,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就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有無以保證獲利《即保證按季分紅》之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入股之事實部分,在調查站與原審之陳述有所不符,就此陳述不符之證據能力已認定如上所述,其他陳述相符部分,則認定如此部分所述),以及下列所引用之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證據,業經本院在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而檢察官、本案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期日言詞辯論終結之前,均未爭議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製作與取得,並非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形,此部分證據復與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具有關連性,認以之為證據亦屬適當,爰均依據刑事訴訟法之上開規定,採為本案之證據。 四、又本案被告俞光隆、俞易汝、吳思龍等人之調查站筆錄記載,核與其等於調查站之錄音內容有所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有關其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自應以本院前審與本院重新勘驗後所製作之筆錄為據(見本院前審卷二第一一一至一四三頁,本院本案卷二第五二至五八頁)。 貳、犯罪事實之認定部分: 一、訊據被告萬明潔固坦承其係順得隆公司之董事長,負責營業部門,及該公司是由業務員推銷網咖入股,以每股四萬六千元或五萬三千元之方式募股,募到一定金額,就設立網咖公司等情(見原審卷㈡第十頁);被告吳思龍則坦承其為順得隆公司之總裁兼總經理,關於順得隆公司之決策是由其與被告萬明潔共同決定者,而順得隆公司經營網咖公司是每家店獨立經營,由順得隆公司業務員向不特定人召募投資入股。經營方式是順得隆公司向外召募股東後,設立一家獨立公司,入股後由順得隆公司代為管理、經營以及系統的開發、維護,後勤、物流都是由順得隆公司提供服務。募股金額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系統服務費,一部分是網咖公司的股金,每股有分四萬六千元、五萬三千元等情(見原審卷㈠第六五頁,原審卷㈢第七一、七五頁);被告俞光隆、俞易汝、高顥澄等人固均坦承有分別任職於順得隆公司,且分別擔任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職務等情(見原審卷㈡第十至十二頁);惟其等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並為下列之辯解:(一)被告萬明潔辯稱:順得隆公司之決策均由吳思龍決定,因伊年紀較長,所以才掛名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實際上僅負責營業部之授課,專責講解企業精神文化,充其量係一名領有固定薪水之講師而已,根本無任何權限干涉公司內部之任何事務,亦不過問公司之財務、人事及業務,且伊亦未向大眾鼓吹投資該公司,亦未曾向任何公司員工要求對外宣稱保證獲利,縱有部分不肖員工為求績效與業績獎金,私下給與投資人不實之資訊及承諾,此亦為公司員工個別之不法行為,而與伊無關,伊並無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並無違反銀行法之行為等語。 (二)被告吳思龍辯稱:順得隆公司並未保證給股東的紅利,亦未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而是依照各公司實際之經營狀況按季分紅,且分紅都是由各公司直接按季分配給股東,伊並無違反銀行法等語。被告吳思龍之選任辯護人,並另以:本案並無與投資者有保證獲利之約定,本案若有保證獲利之約定,衡之常情如此重要之條款自當會記載於契約書中,否則諸多之投資者必定會有一部分人出來異議或抗議,而覺得沒有保障,然本案之經銷商加盟契約並未載有保證獲利之條款,足見本案並無保證獲利之情形;又任何之商業行為或者上市、上櫃公司都會做預估獲利之行為,然預估之準確與否或是否高估,均非任何預估者所能預見,業務人員在外推廣業務,為了創造出更多業績或賺取更多獎金,難免會誇大,實非公司所能掌控,本案實係業務人員在介紹網咖業務時,常以「穩賺」之俗語,方致些許投資者誤以為係保證一年可回本;再者成立網咖店均需支出相當龐大之人事費用、裝潢施工費用及企劃宣傳費用等成本,並已給付投資者紅利,原審所認定之吸金所得並未扣除成本支出,亦有未當等情詞,為被告吳思龍辯護。 (三)被告俞光隆辯稱:伊在八十九年九月始正式在順得隆公司任職,負責網路購物,在離職前五個月才升為營業副總,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月間離職,伊職務是負責業務人員之管理,日常的行銷基礎作業,業務人員做網咖專案,在市場上行銷股份,而順得隆公司有實際的營運,也開了二十、三十家網咖,公司政策是由萬明潔、吳思龍決策後才交由業務單位執行,伊並未參與決策及營運,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亦無以保證獲利之方式,招募股東入股等語。被告高顥澄則辯稱:伊是在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間進入順得隆公司任職,負責業務人員的生活管理、業務、行政的溝通,是單純領薪水的員工,迄九十一年十一月底遭順得隆公司以伊至高雄出差行為不當而解僱,且伊並沒有對外招攬股東,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亦無以保證獲利之方式,招募股東入股等情。被告俞光隆、高顥澄之選任辯護人並以:順得隆公司成立之初係從事網路購物,至九十年間改為從事複合式網咖業務,被告吳思龍因初期經營網咖獲利豐厚而決定擴大營業招募股東入股,此決策之形成過程被告俞光隆、高顥澄二人均未參與,被告俞光隆、高顥澄二人亦不知順得隆公司財務收支運作情形為何,是相信公司高層宣佈公司獲利良好,不知獲利是由募得之股金中支付,才會投入股金成為股東,至於業績獎金部分,因被告俞光隆、高顥澄二人並非團隊人員,故亦未分得,被告俞光隆、高顥澄二人對於順得隆公司之營運情形及所收取股金之運用情形,均不知情,亦未參與如何分紅給股東之決定過程,又雖曾在公司擔任教育訓練課程,但並未編寫投資理財分析表做為上課教材,故縱使公司經營階層涉有不法,其等二人亦僅是公司高階之犯罪工具,其等二人與順得隆公司之高層並無犯罪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詞,為被告俞光隆、高顥澄二人辯護。 四、被告俞易汝辯稱:順得隆公司向不特定人召募投資,係由同案被告萬明潔(董事長)、吳思隆(總裁兼總經理)所領導,並由營業副總經理、督導、副督導、經理、主任、專員所組成之業務單位執行對外召募投資,伊當初任職順得隆公司,原係擔任行政助理,僅負責總務及行政工作,四年後因為表現良好才升任為行政副總經理,然均僅為單純之受僱人,並未參與公司決策,伊在任職期間僅有負責處理總務工作及人事管理,並未參與任何股東招募或公訴人所指之吸金行為,此經共同被告吳思龍、俞光隆均證實此事。又告訴人張孟瓊證稱其未在順得隆公司看過伊;證人黃淑燕(順得隆公司會計)亦證稱財務室經理為呂美惠,「應付紅利採自然損益」這幾個字是呂美惠交待其繕打的等語;證人蔡振銘在調查站陳稱伊於順得隆公司是擔任特助工作(後升任為行政副總),公司會計部經理是呂美惠,嗣又於原審證稱:「(你們收的錢交給誰?)交給會計室櫃台的會計人員,不是交給俞易汝」等語,另證人王素梅亦曾證稱:「(俞易汝)她是(擔任)網咖的人事徵才,店面管理、人員訓練工作」、「(妳所指的人員訓練包不包括如何爭取投資人投資你們公司?)沒有」、「(順得隆公司)財務經理是呂美惠,她底下有六名會計,俞易汝不是呂美惠底下會計」、「(每家店的帳戶由誰管理?)由總公司的財務經理呂美惠管理」等情;足證伊確非順得隆公司之會計或業務部門之人員。伊未曾參與公司主管告知業務人員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股東之會議,亦未執行公司對業務人員之教育訓練及領取業績獎金,實無本案公訴人所指訴上開犯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於證人馮菊英雖曾在原審及鈞院(即本院)指證伊負責順得隆公司之會計、財務,其收的錢是經伊轉交給吳思隆云云,另證人林亭妤亦曾指證伊為財務部分主管,負責收取每日營收等語,但其等二人原均係順得隆公司業務部門的高階主管,並曾招募許多親友投資順得隆公司,因順得隆公司公司倒閉而承受極大之壓力,上開證詞應有偏頗之虞,應不足採信。伊在順得隆公司僅從事一般事務工作,不能因此即認定伊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應對伊為無罪之認定等語。 二、經查: (一)本案被告萬明潔、吳思龍經營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確係以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由其公司員工即被告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與業經判決確定之共同被告石松年,及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晉威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業務員對外召募不特定人入股,每一投資單位為四萬六千元或五萬三千元不等,而於募得相當之股數或金額時,即設立一網咖公司,經營網咖業務,先後自九十年六月間起,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而成立如附表三編號㈠至所示之公司等事實,為被告萬明潔、吳思龍於原審自承在卷(見原審卷㈠第六五、六六頁,原審卷㈡第十頁),核與被告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及共同被告石松年、王建文等人於原審、調查站或警詢關於此部分之供述相符(見原審卷㈡第十至十二頁,本院前審卷㈡第一一四至一二七、一二八至一四三頁,調查站卷㈠第一五至一八、二四至二五頁);並據證人即順得隆公司之員工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晉威等人於調查站陳述甚明(見調查站卷㈡第三二至三六、三七至四二、四三至四八、四九至五三、六四至七○、七二至七八、七九至八六、八七至九四、九五至一○二、一○三至一○七頁,調查站卷㈠第二六至二八頁),並有下述㈥之事證附卷可查,有關此部分之事實足堪認定。又依據被告俞易汝所提出之筆記帳本記載統計,其所經手之金額即高達二億八千萬元,亦有調查站統計之順得隆集團股東受害明細表在卷可查(見調查站卷㈠卷第九一至一二八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二)次查,本案被告吳思龍、萬明潔、俞光隆、高顥澄雖均辯稱順得隆公司並未保證分紅,而是由各公司按實際經營之狀況分紅等語。然查: 1、本案被告萬明潔於警詢自承:「(問:黃錫龍《按黃錫龍係投資附表三編號之公司》指稱當時業務來招商時,有提到每加盟五十三萬元,則每三個月大約可分紅利五萬三千元,本企劃案是否為順得隆公司所提出之企劃?)有提出本企劃簽約,但是當時所說的紅利是大約」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六五三號卷第三九頁背面)。 2、被告高顥澄於調查站詢問時供述:「...萬明潔、吳思龍等人招攬不特定人入股方式,初期係以順得隆公司所設立之網咖店預估一年可回本,後來又宣傳每季保證可以獲取一定比例的紅利等說法,發動我們員工對外招募股東入股」、「順得隆集團於九十年七月成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起(按應係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一年三月間成立第十家網咖店-彰化店止,向各投資人預估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一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四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十,第二季為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則為百分之四十,所以吸引很多人投資;後來公司又改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兩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每季預估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預估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預估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預估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問:順得隆集團業務人員對外招攬不特定對象入股時,是否宣稱可保證獲利?)俞光隆等幹部對業務人員進行教育訓練時,有教導業務人員對外招攬不特定對象入股時,宣稱可保證獲利以爭取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十六頁)。嗣並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 3、同案被告即順得隆公司總經理特助王建文於調查站詢問時供述:「我係依據本公司內部資料,確知順得隆集團對外招攬不特定對象入股時,宣稱可保證獲利」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二五頁)。其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亦證稱:伊於調查站製作筆錄時,並未遭不法取供之情(見原審卷㈤第一一○頁)。雖其於原審法院另又證稱:伊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與伊其後所看到之筆錄內容,在語意上略有出入等語(見原審卷㈤第一一○頁),然其所爭執者係順得隆公司是否自九十年間起即涉嫌非法吸金(見原審卷㈤第一一一頁);此與其上開所證:伊係依據公司之內部資料, 確知順得隆集團對外招攬不特定對象入股時,宣稱可保證獲利等情無涉。是其於原審法院應未否認其曾於調查站為上開之陳述。 4、依據被告萬明潔、高顥澄、及同案被告王建文上開所述,足見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確有對外宣稱保證紅利之分配方式,分為按季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或按季百分之十之方式,向不特定人招募入股網咖店。嗣被告高顥澄在本院本案審理時,再證稱:「(獲利是如何預估的?)早期的話是分季,第一季是10%、第二季是20%、第三季是30%、第四季是40%」、「(這個是否是董事長萬明潔跟你們講,你們再跟下面的人講?)對,開會的時候佈達的」等語(見本院本案卷一第二一六頁),固與其上開證詞內容相符,但其另外證稱:「(你有沒有跟下面的業務員說過絕對不能夠保證獲利?)有。開會的時候曾經有這樣講過,站在公司立場我們只能以預估,不能用保證」等語,則與其上開證詞內容不符。被告高顥澄在本院本案審理時,既亦證稱其在調查站係據實陳述,本院審酌其在調查站為陳述之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深刻,且當時本案其他被告等人又未在場,其未受外力干擾,被告高顥澄當時復無日後因被訴究刑責之利害衡量等情,仍認其於調查站就此部分所為之陳述,除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本案其他被告等人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而應具證據能力之外,亦足採信。 (三)再參以下列證人所述,亦足以證明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確有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股東: 1、證人林婷妤(即順得隆公司業務副理)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董事及常務董事三種,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後提高至五萬三千元..),每季保證可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原先係五十萬六千元),每季保證可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二之一《下稱卷㈡》第三三頁反面)。後並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其於原審法院亦再證稱:「 (問:請提示林婷妤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保證獲利是上班時主管說的,萬明潔、俞光隆、高恒華都有說過。在會議上有提過。不是私底下說的」、「(問:他們說的保證獲利情形是否如投資理財分析表?)他們是說第一季百分之十、第二季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百分之三十,第四季百分之四十,一年回本」等情(見原審卷㈡第一六一、一六二頁)。 2、證人陳淑惠(即順得隆公司經理)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董事兩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每季保證可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三九頁);其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並又於原審再結證稱:「(問:請提示陳淑惠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我 是看報紙進去,經過三天的教育訓練,當時的主管是馮菊英、陳聖夫。告訴我公司營運很好,獲利良好..。」、「(問:他們介紹時有保證獲利?)有。那時候說,草屯店是第四家店,前面三家是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分紅正常,我覺得不錯,才投資」、「(問:在場被告分別在公司擔任何職務?負責何職務?)吳思龍是公司最高經營者,俞光隆是業務最高主管,俞易汝是公司總會計,外面收進來的錢交給會計單位,王建文是工程設計師,高恒華是業務主管是在俞光隆之下,是由俞光隆跟高恒華幫我們做教育訓練」、「(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獲利是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有。前十家店是每季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第十一家後,是每季百分之十」、「(問:妳有跟其他客戶說公司跟妳說分紅比率?)有。因為公司是這樣說。而且是保證分紅」、「(問:是誰跟你說公司有保證獲利?)我的主管馮菊英、陳聖夫,開會的時候每天俞光隆都會在,有時候萬明潔、吳思龍也會來開會都有這樣講」等情(見原審卷㈡第一八四至一八六頁)。 3、證人廖宜洲(即順得隆公司業務專員)於調查站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調整至五萬三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為一單位的百分之十即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四五頁);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並又於原審再結證稱:「(問:請提示廖宜洲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我是先應徵進去擔任公司職員,藉由副督導李玲玲介紹工作,說要任職之前要先投資,我才有投資。」、「(問:他們介紹時如何說獲利情形?)我進去時,前幾家店有獲利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利用這種方式來跟我說」、「(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前幾家店是這樣教,後來就是每季獲利百分之十」等情(見原審卷㈡第一九五至一九六頁)。 4、證人何佩幸(即順得隆公司業務專員)於調查站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季報酬率百分之十),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季報酬率百分之十),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五十頁反面、第五十一頁)。嗣後並又於原審再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何佩幸在調查站所做筆錄》?)實在」、「當時是游士弘誰跟我推銷投資這家公司」、「(問:游士弘介紹時如何說獲利情形?)獲利情形有分,前幾家店跟後幾家店比率不同,前幾家店是每季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後幾家店的比率我忘記了。我是投資後幾家。我要看單子才知道,因為每一季都有不同的獲利比率,都會有DM給我們,DM是每一個組自己設計的」、「(問:是否上過公司教育訓練?)有」、「(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有」、「(問:教育訓練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有教獲利,但是這不是我去的階段的獲利比率,至於他教給我的獲利比率我忘記了」、「(問:教育訓練是誰做的?)經理,副導。我有上過俞光隆、高恒華、陳聖夫、楊彩虹、李玲玲、蔣淑芬。每個人上的課內容不同。有教到獲利比率的是陳聖夫、高恒華、俞光隆」等情(見原審卷㈢第十九至二一頁)。 5、證人蔡振銘(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時證述:「萬明潔、吳思龍等人之吸金方式,係以順得隆公司所設立之網咖每年可獲利三百六十萬元以上,目前正在擴展分店,不斷發動我們員工對外招募股東入股,並一律宣稱保證每季可獲取一定比例的紅利..。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調整至五萬三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招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六六頁);其後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並又於原審再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蔡振銘在調查站所做筆錄》?)有些記載不完全。大概文意與我意思相同,只是有些文字使用與我陳述不同」等情(見原審卷㈢第六頁)。 6、證人楊彩虹(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新臺幣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七四頁);後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並又於原審法院再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楊彩虹在調查站所做筆錄》?)我是進公司之後才投資網咖,不是先投資再進公司,除此之外其餘都實在」、「我是進公司後覺得公司網咖經營不錯,才投資」、「(問:是否上過公司教育訓練?)有」、「(問:教育訓練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有」等情(見原審卷㈢第五四至五六頁)。 7、證人蔣淑芬(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開設第一家網咖時,為順利對外吸金,會向不特定投資者保證第一季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十,第二季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依此類推,至第四季時即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百...」、「該張分析表(即順得隆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錢分析表)已改為每季保證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十。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八一頁反面、第八二頁);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並又於原審法院再結證稱:「(問:請 提示蔣淑芬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問:他們介紹時有說如何獲利?)教育訓練時,有說第一家至第十家每季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第十一家後每季百分之十」、「(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跟客戶說公司獲利是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或是逐季百分之十?)有」等情(見原審卷㈡第一八九至一九○頁)。 8、證人馮菊英(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時證述:「順得隆集團於八十九年底至九十一年一月至四月間,向股東宣稱年投資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投資滿一年,投資之金額可全數回本,紅利發放分成四季,第一季發給百分之十,第二、三、四季再分別發放百分之二十、三十及四十,後來更改紅利發放方式,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又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八九頁);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並又於原審法院再結證 稱:「(問:請提示馮菊英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 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問:是否有見過這份投資理財分析表《提示嘉義市調查站卷㈡二二七頁》?)有」、「(問:為何有 這份投資理財分析表?)這是公司給我們業務的」、「(問:是公司誰給你們的?)教育訓練時上面的主管俞光隆,他說我們可以跟客戶這樣講。我拿之後就是照這樣跟客戶講」、「(問:有沒有人跟你保證獲利?)早期有,第 一家店說百分之百獲利。最早是萬明潔說百分之百獲利,他是我們業務顧問。百分之百獲利是指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一年之內百分之百獲利」、「(問:剛才看的投資理財分析表,是誰製作的?)那是俞光隆做的,他是業務的總主管,他教我們如何運作,如何跟客戶說明」、「(問:公司有無教育訓練?)有。針對業務的教育訓練。是教我們如何去把網咖行銷出去,吸引投資的人投資,以主管給我們的資料跟投資者介紹,資料有網咖資料等」、「(問:公司有無叫你們按照投資理財分析表拉客戶?)有。俞光隆教我們做的」、「(問:你剛說公司早期有保證獲利,何時開始沒有?)不記得」、「(問:後來你們向客戶推銷時就沒有保證獲利?)後來幾家網咖就沒有保證百分之百獲利。有做改變,是變成按季分紅百分之十」等情(見原審卷㈡第一七二至一七六頁)。 9、證人陳聖夫(即順得隆公司之總監)於調查站時證述:「順得隆集團於九十年七月成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起(按應係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詳如前述),至九十一年三月間成立第七家網咖店-天津店止,與各投資人約定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一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四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十,第二季為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則為百分之四十,所以吸引很多人投資,後來第八家網咖店成立後,改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又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九七頁);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十家(順五店)這十家,各家分別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預計一年回本。第十一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十,一年百分之四十」等語(見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五頁);嗣並又於原審法院再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陳聖夫在調查站所做筆錄》?)實在」、「(問:是誰說分紅方式是逐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是公司利用每天業務早會宣布。最早一場由董事長、教育主管主持,是屬於主管教育,九點的時候是業務部門的早會初期是總監、督導主持,後來是各部門的主管主持。第一場先跟主管宣布公司政策,再由後來召開的早會教育下面的員工」、「(問:約定分紅方式是逐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是誰決定?)我沒有參與決策,不知道,是參加早會得知,董事長萬明潔主持會議宣布的,再由各主管推動」、「(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業務的課程有。每天早會都在作教育訓練」、「(問:教育訓練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有」等情(見原審卷㈢第六二至六四頁)。 ⒑、證人吳進煌(即順得隆公司之店長)於調查站時證述:「...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季報酬率百分之十),每年保證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季報酬率百分之十),每年保證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另外在紅利發放部分,順得隆集團於九十年開始經營網咖初期,對股東宣稱每年紅利為百分之百,紅利分四季發放,每季分發放比例分別為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第二年後,即可領取百分之百的紅利」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一○五頁);後並於原審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吳進煌在調查站所做筆錄》?)實在」、「當時是李國輝推銷我投資這家公司。我是去做業務的,他說一年回本,每季分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我做業務不是很久,我有上過教育訓練,剛開始有教我們如何跟客戶介紹獲利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等情(見原審卷㈢第一三至一四頁)。 ⒒、證人曾晉威(即順得隆公司資訊部經理)於調查站時證述:「順得隆集團於九十年七月一日以自有資金正式開幕成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按應係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詳如前述),因經營績效良好,乃於同年十一月間,經董事長萬明潔、總經理吳思龍等人制定政策決定對外以順得隆集團名義向不特定人招攬入股,其決議主要包括㈠各網咖店財務與順得隆網路資訊公司各自獨立,順得隆網路資訊公司協助各網咖店召募股東、系統維護及業務推廣;㈡股東股金加入含括系統服務費、股金二部分;㈢分紅方式,允諾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一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四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十,第二季為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則為百分之四十等,但迄九十二年三、四月間起順得隆集團爆發財務危機,停止發放紅利給各投資人」、「(問:順得隆集團營業部業務人員是否遵照上述分紅等決議內容對外招攬股東?)是的,這是萬明潔、吳思龍二人決定的」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二七頁);嗣並又於原審結證稱「(問;提示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嘉市犯字第09480601030號卷第二七頁、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筆錄中間決議包括三點,所述有無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無意見 ,所述實在」等情(見原審重訴緝五七九號卷第七四頁)。 ⒓、依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晉威等人上開所證順得隆公司於對業務員做教育訓練時,確有告知業務員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投資如附表三所示之網咖公司,而有關投資人紅利分配之方式,初期係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一年可回本;後期則改為按季分紅百分之十。而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晉威均係順得隆公司之員工,或係經由他人介紹進入順得隆公司,或係看報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且由基層任職,至最後離職時其等之職位分係業務副理、經理、專員、副督導、總監、資訊部經理等,有在順得隆公司實際任職,並參與公司業務之推廣,是其等所為關係順得隆公司分紅方式,是親身經歷之事實,自屬可採。 ⒔、雖證人蔡振銘於原審法院另外證稱:「我是看報紙應徵去這家公司上班,進去以後覺得網路不錯,才決定投資」、「因為當時網咖利潤好,公司說的預估值不錯,我也知道投資有風險,我覺得很合乎經濟效益。我是從第三家店清海店開始投資。當初公司說預估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第一家店有按這樣的預估值分配紅利。我當時很認同公司理念,所以才陸續投資」、「(問:公司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逐季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教育訓練有說到,但這是預估值」等語(見原審卷㈢第六、七頁);證人楊彩虹於原審亦另證稱:「(問:你剛提到教育訓練有講義,講義內容是否有提到分紅方式?)講義不一定是誰做的,大家互相抄來抄去。內容確定有提到分紅方式,說是預估值」、「(問:跟客戶如何推銷網咖?)讓他們知道這個行業是未來主流,紅利分配是預估逐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我會實際算給客戶看,我會跟客戶說第一年這麼好的話,第二年應該不會更差」等語(見原審卷㈢第五七、六一頁);證人馮菊英於原審亦另證稱:「(問:你如何跟你所招攬客戶說公司獲利情形?)拿公司給我們的獲利資料」、「(問:你有沒有跟客戶保證?)就照公司教我們的講,我們自己不可能跟客戶保證。公司叫我們照公司講的百分之十是預估不是保證」、「(問:一年回本是預估還是保證?)我們說是預估,不是保證」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一七七頁)。然查: ①、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等人上開於原審所證,核與其等於調查站證述之情節不符(其等於調查站均證述:對外招募股東入股時,有宣稱「保證」每季可獲取一定比例的紅利等語;於原審則改稱:並未對外宣稱可以保證獲利,僅係告知「預估」紅利分配之情形等語),而其等於調查站所證,經查並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且距案發時較為接近,衡情對事件之記憶應較為清晰、深刻,且其等於調查站時就事件之描述又甚為完整,當時被告等人又未在場,渠等較無人情上之外在壓力干擾,亦無與被告等人串謀之虞,渠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應較符合事實。 ②、再觀之卷附順得隆公司之「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見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二○八頁)所載:「A、53專 案,只要一次投資53萬元,您將擁有『每滿3個月至少領回5.3萬元,領終身!』;B、106專案,只要一次投資106萬元,您將擁有『每月至少領回4.24萬元,領終身!』」等語;及順得隆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見調查站卷㈡第二二七頁)所載:「股東投資一單位,金額五萬三千元,每季分紅利潤五千三百元(季報酬率百分之十),年報酬率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投資一口單,投資金額五十三萬元,每季分紅五萬三千元(季報酬率百分之十),年報酬率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投資二口單,投資金額一百零六萬元,每月分紅利潤四萬二千四百元,年報酬率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等語。該「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所載之「每滿三個月,或每月至少領回多少利潤」,及「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所載之「分紅利潤、年報酬率」意旨,顯係明確告知投資者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店,可以保證獲取一定之利率,核與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於調查站證述之情節相符。而有關該「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證人蔡振銘於原審亦證稱:「(問:請求提示偵字五三二二號二○八頁,本案理財獲利與其他投資工具比較表,你是否看過這張表《審判長提示》有。」、「(問:是否可以說明在何處看過?)在公司看過,這是每個業務去發揮整理的資料,是依據公司給我們的政策方向,由各組同仁發揮整理的資料」等語(見原審卷㈢第八頁);另該「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證人馮菊英於原審亦證稱:該份投資理財分析表是公司給業務員的,在公司教育訓練時,主管俞光隆說伊等可以跟客戶這樣講等語,該「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既係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依據公司之政策方向所製作,而該「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又係順得隆公司交付予業務員,作為對外招攬股東之解說資料,足見順得隆公司確有要求業務員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股東入股。③、另參以順得隆公司九十二年五月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所載:「...分紅問題:若依原本公司評估『e快上網』各店之投資分紅,第一年之四季,每季分紅約可達10%左右,但因大環境之不景氣及競爭壓力,暨『e快上網』前十家分店因分紅大幅超出實際的獲利,導致公司母體嚴重財務負擔,以致發生近日之分紅遲延,針對分紅問題,公司提出以下的解決方案,會中並獲全體與會董事及股東支持,並掌聲通過。決議內容1、:在每家店皆享四季10%之紅利分紅,第四季以後就進入『自然損益』的部分,做部分調整。九十一年十二月及九十二年一至三月份分紅之店家,先採『三季以自然損益計算分紅」,以「投資店家總股換算其投資股本,再核算出該分店之分紅比例」,再依該店自然損益計算其實際分紅之所得,三季之後於第四季補足其之前未領取約10%之『季數』;決議內容2、:常務董事之分紅仍維持每月分發,但一樣調整為以自然損益為計算原則;決議內容3、:以上所遲延分發之紅利部分,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採自然損益分發」等語,有該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在卷可查(見調查站卷㈡第三○四頁)。依該會議紀錄所載之分紅問題,足見順得隆公司確係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而非以「自然損益」之方式對外招募股東,嗣因大環境之不景氣及競爭壓力,才會產生「前十家分店因分紅大幅超出實際的獲利」(按前十家網咖係保證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蓋若係採「自然損益」之方式分配紅利(即公司有賺錢才分紅,若虧損則不分紅),絕不可發生「分紅大幅超出實際獲利」的情形;而因確係採保證獲利之方式分配紅利,致公司母體嚴重財務負擔,才會召開臨時會決議改採「自然損益」之方式分配紅利。 ④、綜上所述,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於原審上開所證,顯係事後卸責及迴護被告等人之詞,不足採信,其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較符合事實,且係證明被告等人犯罪事實所必要,有關此部分自應以其等於調查站所述為可採。 (四)又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對外招募股東入股,確係以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紅利分配則有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及按季分紅百分之十等情,亦據證人即告訴人王紹德等人證述如下: 1、證人王紹德於原審證稱:「我曾經投資過順得隆網路公司,當時是雷嗣王向我推銷的」、「(問:他跟你推銷時如何介紹?)獲利良好,是依照獲利單(位)每季分紅」、「(問:當初介紹時有保證獲利?)有」、「(問:你投資多少錢?)累計二百八十多萬。剛開始一個單位四萬多,後來升到五萬三..。」、「(問:你除了雷嗣王跟你介紹,在場其他被告是否有跟你介紹推銷?)沒有。石松年是雷嗣王的業務主管」、「(問:石松年有跟你介紹、推銷投資的方式及獲利的情況?)有,有一次他帶著雷嗣王有在旁邊幫腔」、「(問:業務員有保證獲利?)有。」、「(問:這份合約書是業務人員招攬,有跟你保證獲利,為何沒有要求記載在契約內,你也敢投資?)業務人員有保證,他說契約是公司制定」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一五一至一五七頁)。 2、證人即告訴人蔡秋華於本院前審證稱:「我於九十一年二月加入順得隆公司,當時是我朋友陳淑惠介紹我加入該員工,她說他們公司是作網咖的,投資利潤不錯」、「(問;她有無告訴人有關保證獲利的問題?情形為何?)有。第一季好像百分之四十的投資額利潤,細節我已經忘記了,但我記得他們告訴我1年就可以回本」、「(問:後來 有無按照自然損益分配紅利?)有。大概於九十一年年底,公司開會告訴我們的,是吳思龍在議會中講的,我每次都有去參加會議。他在會議中有說公司沒有賺那麼多錢,所以沒有辦法按照保證獲利情形分配紅利,要改成自然損益」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二九四至二九五頁)。 3、證人即告訴人黃錫龍於本院前審證稱:「(問:你什麼時候加入順得隆公司?)九十一年三月底加入」、「(問:邀你的人有無告訴你,公司有保證獲利的問題?)有。他們有拿公司的廣告及各家店分紅的情形給我看」、「(問:後來你有無參加會議要將保證獲利改成自然損益問題?)我有參加,當時是吳思龍主持的會議,被告俞光隆先在講台上講話,後來才由吳思龍上台講話。而那天談的內容是將保證獲利改成自然損益」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二九七頁)。 4、證人即告訴人賴大宗於本院前審證稱:「(問:何時投資順得隆公司?)九十幾年」、「(問:有無提到保證獲利?)我印象中有講保證獲利,找我的人是我的親戚,她也是順德隆公司的員工」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二九八 頁)。 5、證人即告訴人黃天佑於本院前審證稱:「(問:你如何參加被告公司?)九十一年間,因親戚找我投資,她說他們家族自己有投資育才店覺得不錯,我才決定參加投資。找我投資的人是洪寅淳,他告訴我的內容,是一年可以保證回本,第二年如何算紅利,就不清楚。當時是先繳完錢以後,他們才給我契約書」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二九 八頁反面)。 6、證人即告訴人陳慧萍於本院前審證稱:「(問:當時邀妳加入是何人?)蔣芬」、「(問:她有無告訴妳如何獲利情形?)一年可以回本」、「(問:後來妳為何變成員工?)當時我是去應徵工作,因為要招募投資者,自己沒有投資就沒有說服力」、「(問:公司有無教妳怎樣說服投資者?)有上課。要我們帶投資者到店裡去看,公司有教一年回本」、「(問:是公司何人教的?)被告俞光隆、被告高顥澄有幫我們上過課,上課的內容就是講店的經營情形及獲利狀況」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二九九頁)。7、證人即告訴人吳國勝於調查站時陳稱:「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我經由軍中同袍廖宜洲介紹,並在順得隆集團經理李國輝的招攬下,陸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出資四萬六千元投資順得隆集團之子公司『南投店』;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出資四萬六千元投資『沙鹿店』;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出資五萬三千元投資『光復店』;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出資五萬三千元投資『三民店』;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出資五萬三千元投資『建德店』;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出資五萬三千元投資『北平店』;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出資五萬三千元投資『文心店』;於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出資五萬三千元投資『昌平店』。因廖宜洲曾帶領我到順得隆集團旗下各分公司查看營運情形,又向我表示該集團從事學術網路及網咖業務,獲利良好,且可保證分紅,我認為有利可圖,所以才會陸續投資上述『南投店等八間順得隆集團分公司,廖宜洲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向我表示該集團設立不記名股東、董事兩種,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四萬六千元(後提高為五萬三千元),每季可保證獲取投資金額之十分之一,即四千六百元(後提高為五千三百元)作為紅利,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可保證獲取投資金額的十分之一,即五萬三千的紅利」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九、十頁);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亦結證稱:「(問:有否做過這個筆錄《提示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之嘉義市調查站筆錄》?)有」、「(問:你在調查站所言是否屬實?)是。..當時比較早記憶深刻」等情(見本院前審卷㈡第六頁反面、第七頁)。雖證人吳國勝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先證稱:廖宜洲當時說他本人及母親都有投資順得隆集團,且他本人又在該集團工作,並帶伊到各分公司據點去看,也都有正常營業,而當時伊在當兵,本身又有一點積蓄,看到該公司都有正常營運,且廖宜洲本身又有投資,所以才拿錢出來跟著投資,廖宜洲並沒有跟伊講到紅利分配的問題,他是說看該網咖獲利多少,再看該網咖有多少股,而後平均分配紅利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二一九頁),然當本院前審提示其於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時,其即證稱:伊於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離案發時間比較早,記憶比較深刻,那時所為之陳述,應比法院審理時所述為正確,伊並非怕有偽證之刑責,才說調查站所述比較正確,係因時間已經過太久了,而且自己又在工作,於今日(即本院前審)審理時,誰還會記得當時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二二○、二二一頁)。足見證人吳國勝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確因時間過往,致記憶模糊,而忘卻當時之情形,故有關此部分之陳述,自應以其於調查站所陳述之內容為可採。 8、綜上所述,益見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確有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入股為網咖店之股東、董事、常務董事無疑。 9、雖證人賴世曜於本院前審證稱:「何時投資順得隆公司我已不太記得,當時是我同學李孟霖邀我加入該公司,他當時並沒有告訴我有保證獲利的情形,是因自己也想試看看,所以才投資順得隆公司」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二 九六頁反面);證人陳慧萍於本院前審亦另證稱:公司上 課時有教伊說服投資者,說投資一年則可回本,該所謂之「一年則可回本」,是指保證獲利,還是預估獲利,伊已忘記了等情(見本院前審卷㈡第二九九頁);又證人即告訴人張孟瓊於本院前審審理中亦證稱:「當時是順得隆公司之職員楊雅惠跟我接洽的,她說第一家公司開得很好,並說按季分配利潤,第一季百分之十、(第二季)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百分之三十、(第四季)百分之四十,但保證獲利這『保證』兩個字好像沒有講,我看公司第一年有按照這個(紅利分配方式)分,就等於保證了」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二二二頁)。但查,順得隆公司之業 務員確有以保證獲利之方式,招募不特定人入股該集團之網咖等情,已詳如前述,且順得隆公司若無保證獲利之情形,為何於九十二年五月間召開臨時說明會,並於會議中決議改採自然損益之方法分配紅利(詳如前述)?是證人賴世曜、陳慧萍、張孟瓊此部分所證,應係距離案發時間太久,有關部分之細節已漸趨淡忘所致,是其等此部分所證,亦不足作為有利於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等人之認定。 (五)本案被告俞光隆雖在調查站應訊時,陳稱:「...這些都是預估,剛開始是預估一年就可以回本,那時候網咖正熱門,第一季我們預估是百分之十、第二季預估百分之二十,...」、「(你們招攬投資者時,是否有沒有宣稱保證獲利?)沒有保證,是預估,有沒有保證是要看合約書有沒有落款記載,...合約書是最後關卡,如果合約書有寫保證就是保證,因為同樣的東西,不一樣的業務員講出來的就不一樣,...每一個人表達出來的東西都不一樣,所有的文宣都是業務員自己去設計的,一切都要以合約書的內容為主,才符合法律效力,紅利的發放第一年第一季約百分之十,第二季約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約百分之三十,第四季約百分之四十」、「(據我們所了解的,順得隆集團於九十年七月成立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起,至九十一年三月間成立第七家網咖店-天津店止,向各投資人預估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第一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四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十,第二季為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則為百分之四十,所以吸引很多人投資;後來公司又改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五萬三千元【原先係四萬六千元,九十一年五月間提高至五萬三千元,之後最高達六萬元】,每季預估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預估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預估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預估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預估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每一分店成立後,萬明潔、吳思龍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招募入股,有無此事?)是,但就看什麼時候開幕,有二十幾家店,過這麼久了我也記不清楚...,你問的問題大致上是這樣沒有錯,但我要強調的是,這是預估值,不可以當成是我主張的,或者所有的運作由我來處理,你所提出來的資料是員工整理出來的,依當時是這樣沒錯,但業務要怎麼吹捧,我沒辦法控制,我是說預估,不是保證」等語(勘驗錄音光碟筆錄見本院前審卷二第一一八、一一九頁);嗣並在本院本案審理時,證稱:「(你做教育訓練的內容是什麼?)按照公司的決策跟員工開會,把公司決策的行政事項往下做佈達。再來就是網咖的市場資訊,這也是教育訓練的一環」、「(你們公司獲利部分的說明是否在教育訓練的範圍內?)按照公司的決策把獲利的模式、願景跟同仁做說明」、「(獲利的模式、願景你是如何跟同仁做說明?)公司決策是網咖當時蠻有發展性,預估每季有分紅的獲利願景。一開始公司是預估第一季分紅10%、第二季分20%、第三季分30%、第四季分40%,預估一年可以回本。這是公司的決策跟指示」、「(你做教育訓練的時候有無跟下面的人保證一定會獲利?)我們按照指示是預估值,因為整個市場變動的因素也很大,所以這個沒有辦法保證」、「(你們公司有沒有做DM在外面宣傳獲利保證?)沒有」、「(公司的其他人有沒有作DM你是否知道?)我不清楚,那是業務人員自己的行為」、「(這個卷內資料是否是公司製作的?請求提示他字202號卷第三八頁)不是」、「印象中沒有(看過)」、「(你是否知道這個是誰印的?)我不清楚。因為那時候業務人員很多,業務人員他們自己有自己的行銷創意,有自己製造的資料作為行銷參考依據,所以這些資料不是公司製作的」等情。但第一季分紅10%、第二季分紅20%、第三季分紅30%、第四季分紅40%,此既是順得隆公司之決策跟指示,且並在對業務人員做教育訓練時,將該公司所決策之上開獲利模式、願景往下做佈達,所有的文宣亦交由業務員自己去設計;則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以上開分紅及一年回本等獲利模式,用來招募不特定人入股該集團之網咖,此即堪認定係順得隆公司之吸金行為,尚難以此係業務員之個人行為云云,飾詞卸責。 (六)另本案被告吳思龍於調查站詢問時,係供述:「...我們是從網購開始,不是從網咖開始...」、「網咖是我們內部討論之後,網咖是一種趨勢,經我們內部討論之後,我們決定投入網咖這個市場」、「(錢呢?你們就是用這種方式來招募股東,你們那時候招募營業的幹部達到一百多個人,那時候有進來的,基本上來應徵的都被你們洗腦,來應徵的基本上都被你們拉到營業部門去了,等於下面的老鼠一樣,專門在外面吸收股東,每個人一開始基本上都先找自己的親戚朋友,先找親友,所以你們吸收很快,一百多個等於專門在替你們在做這種事情?)因為我們本來就是,我們是找業務,那營業部去發展業務的方式」、「(對啊,但是你們營業部一百多個人耶,什麼事情都沒做,就專門在拉客戶的啊,專門拉股東來入股的,你們除了拉親戚朋友來入股外,還有做什麼事情,都沒有啊,你五萬三千的股金,一個單位五萬三千的話,公司可以發一萬四千的獎勵金出來啊?)那是業務獎金」、「(對啊,錢那也是從他股金出來的啊?)那是系統費」、「(那系統費跟股金一樣,從那五萬三千來的啊?)可是我們系統投資很多錢」、「(如果你們系統費要很多錢的話,你們當初要跟人家講啊?)可是這一開始評估...」、「(你們這種方式是從什麼時候開始,你們第一家店什麼時候成立的?)應該是九十年底,九十年七月..,應該在第四季左右」、「(九十年七月第一家就開始了,怎麼會在第四季?)第一家店是公司開的」、「一開始沒有(對外募股)」、「(一開始沒有對外募股?)對,是我們經營認為有一個成功經驗之後,才進行對外募股,第一家是育才店」、「(你們第一家店經營不錯,開始第二家好像在十一月的時候開?)中間好像隔了三、四個月,我記得印象好像隔了幾個月」、「(那時候你們內部是哪幾個參加決策?)就是一級主管啊,副總曾文毅啊、董事長啊、我啊、系統部的,就是幾個部門,相關各部門,討論網咖的市場,討論網咖的市場跟整個這個」、「(你們參加決策的是萬明潔?)嗯,系統部...」、「(曾文毅)那時候好像是副總,...就是跟系統部相關主管、相關部門等針對整個市場做評估」、「(你們就是用順得隆集團嘛?)對,就代表公司是順得隆,我們負責管理還有負責系統的提供服務嘛,就是由順得隆來負責嘛,但是各店它的營運是各自獨立」、「對,招募股東各店獨立,然後由公司來負責他所有的系統跟營運管理嘛,就等於是順得隆授權來全權經營著個網咖嘛」、「(你們那時候有沒有講說每家網咖的單位數?)就是我們以不超過二百個單位為一家店的經營」、「(一個單位那時候定多少?)四萬三千、四萬六千,但是裡面是有含系統費,因為我們各店的系統費,我們後來就沒有再跟各店收系統費,所有的系統都由公司來負責,因為我們等於是一次收齊」、「(你們那時是在公司會議室裏面開會的嗎?)應該是會議室,在哪裏開我不能確定,因為那是陸陸續續,那不是一次會議就可以決定的,那是討論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那你們那時候一加店的單位數?)因為股權不能超過100%,所以我們定二百個單位以內...」、「(一個單位)四萬六千,...它裏面都有分所謂的系統費跟股金」、「(系統費跟股金,那時候也是開會決定的是不是?)對」、「(那時候有沒有講到紅利的事情?)紅利我們是有概約評估」、「我們那時候概約評估,就是概約10%左右」、「(你們剛開始是給人家說百分之百,一年?)剛開始是我們判斷一家店一年可以回本,就是一家店的經營是一年可以回本,那後來到一段時間之後,我們覺得市場已經開始在走下坡,所以我們做了市場的評估調整,所以我們又調整大概要二年半才有辦法回本,是有做這樣的一個調整」、「(第三點就是你們那個股東的股金加入是含蓋系統服務費是三萬元,你們四萬六千的系統服務費是多少錢?因為我知道你們五萬三千的系統服務費是三萬五千,然後發票的股金是一萬八千?)四萬六千的,大概比例就是這樣子」、「(你們那時候分紅方式是預估,你們那時候有預估才做出承諾是不是?)才做出那個決定」、「(你們那時候評估一年後可以回本?)對,那時候的市場確實如此」、「(你們那時候報酬率是分四季來付就對了?)對」、「(那時候也是在開會決定的嗎?)對,開會決定的」、「(你們公告那個分四季?)公司賺錢就分」、「(你們就照季兩個月,一二三四這樣子,第一季百分之十、第二季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百分之三十這樣?)是有這樣評估,但也沒有一定百分之百啦,我們是照獲利狀況評估,然後依實際獲利狀況來做這樣的一個分紅」、「(但是你們每個股東加入的時候,營業部的出去不是這麼講,實際營運狀況沒這麼好的話,你們後來就改變了?)可是我們在實際營運的股東會會議一些會議上,我們都有提到這部分」、「(你們的業務代表出去就不是這樣子講?這就是為什麼後來造成你們很多股東不滿,就是這樣子?)這也是我們行政部門到後來比較頭痛的地方」、「(那你們財務危機是什麼時候發生的?)就是九十二年」、「大概三、四月差不多」(以上業經本院依據被告吳思龍選任辯護人之聲請勘驗錄音光碟,內容見本院本案卷二第五二至五八頁)、「(提示:順得隆網路資訊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乙份,請詳述順得隆集團涉嫌非法吸金及分紅之方式為何?)前揭投資理財分析表並非本公司正式製作的文件,內容記載有關紅利分紅的方式大致正確,因為順得隆集團於九十年十一月間開始開放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起,至九十一年三月間成立第七家網咖店【天津店】止,向各投資人預估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第一季為百分之十,第二季為百分之二十,第三季為百分之三十,第四季則為百分之四十,所以吸引很多人投資;後來因同業競爭,獲利不如預期,本公司乃將紅利發放向下修正為二年半回本,並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從四萬六千元提升為五萬三千元,每季預估獲取紅利五千三百元,每年預估獲利二萬一千二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一口,投資金額為五十三萬元,每季預估獲取紅利五萬三千元,每年預估獲利二十一萬二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二口,投資金額為一百零六萬元,每月預估獲取紅利四萬二千四百元,每年保證獲利五十萬八千八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四十八),本公司每設立一家網咖店,係以資本額一百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前,本公司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本集團業務人員對外招攬不特定對象入股時,確實宣稱可保證獲利與分紅,分紅的方式誠如我上述所言;該等紅利當初係依照本公司對市場評估的結果,剛開始認為一年內可以百分之百回本,後來因為同業競爭、獲利下降,才修正為二年半回本,所有評估經本公司對內發布,由營業部各營業員以此評估內容對外招攬不特定對象入股,宣稱可保證獲利與分紅」(見調查站卷㈠第二十頁反面、第二十一頁)等情。依據被告吳思龍之上開陳述,應堪認定被告萬明潔亦有參與公司決策,且順得隆公司應係自九十年十一月間才開始從事非法吸金之犯行。又被告吳思龍就上開分紅及獲利之模式,既亦陳稱:「(你們那時候分紅方式是預估,你們那時候有預估才做出承諾是不是?)才做出那個決定」、「(你們那時候評估一年後可以回本?)對,那時候的市場確實如此」、「(你們那時候報酬率是分四季來付就對了?)對」、「(那時候也是在開會決定的嗎?)對,開會決定的」等語,足認本案被告萬明潔、高顥澄、及同案被告王建文在調查站應訊時所陳述上開各情,應堪採信。 (七)被告吳思龍、萬明潔、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按刑法上所謂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經查: 1、被告萬明潔於警詢自承:「(問:你是否實際參與順得隆公司營運?是否為實際負責人?)有。我是實際負責人沒錯」、「(問:你身為公司實際負責人,但有時未參加公司股東會議且又未參閱會議紀錄,如何了解公司運作,為何黃錫龍指稱大多是公司總經理吳思龍參加股東會議,是否你並非為公司實際負責人?)總經理吳思龍會告訴我,因為有時候我要出差,由總經理吳思龍主持,我是公司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偵字第八六五○號卷第三八、三九頁)。被告吳思龍除於調查站應訊時,不否認被告萬明潔亦有參與上開決策(譯文見本院本案卷二第五四頁)之外,其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亦結證稱:「我在調查站所言均實在,並沒有被刑求、恐嚇或逼迫,順得隆公司的營運是由我與萬明潔作決策,投資網咖逐季分紅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是我與萬明潔討論後決定,後來公司變更按季分紅百分之十,也是我與萬明潔就當時市場討論之後做預估值的調整。公司辦網咖專案設計,亦是由我與萬明潔共同決定募資、開店營業的模式,公司主要決策者也是我們二人」等語(見原審卷㈢第七一、七二、七九頁)。依據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之上開陳述與證詞,足見其等二人確有參與順得隆公司對外招募股東之上開決策。被告萬明潔否認此情,並辯稱並無犯意聯絡云云,均不足採信。 2、又被告俞光隆於偵查及原審亦自承:伊於八十九年九月正式在順得隆公司任職,擔任業務經理,之後歷任督導、總監、協理、業務副總經理等職務,伊職務是業務人員之管理、教育訓練及績效管制,日常的行銷基礎作業,業務人員做網咖專案,在市場上行銷網咖股份,順得隆公司網咖之分紅方式是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決策後,交由伊來教育業務人員等語(見偵字第五三二二號卷第一二○頁,原審卷㈠第六八、六九頁,原審卷㈤第一○二至一○四頁);被告高顥澄於調查站及原審亦供承:伊於八十八年、八十九年間進入順得隆公司任職,擔任業務經理,之後歷任副督導、督導等職務,負責業務人員的生活管理、業務、行政的溝通。督導係隸屬營業部,伊上司是俞光隆,而投資網咖逐季分紅的方式是由萬明潔於高階主管會議宣布後,由伊等按公司政策執行業務專員之教育訓練;順得隆集團都是由業務部A、S、H、T四個團隊的副導(之後稱為總監)及團隊內的經理與副理登報招募新人,幹部招募新進業務人員後,再集中由伊、俞光隆、副導楊彩虹、蔣淑芬、蔡振銘、馮菊英、陳聖夫、李玲玲等人負責向業務人員教導有關行銷技巧、企業簡介、網路商機、預估獲利等課程」等情(見原審卷㈠第七○頁、原審卷㈤第一一九至一二一頁,調查站卷㈠第一六頁反面)。本案被告俞光隆、高顥澄既有負責公司業務專員之教育訓練,教導業務員如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入股順得隆公司之網咖店,其等二人豈有可能不知順得隆公司係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誘使不特定人投資網咖店?參以證人林婷妤於原審證稱:「萬明潔、俞光隆、高恒華在會議上都有提過保證獲利」等語;證人陳淑惠於原審證稱:「(問:是誰跟你說公司有保證獲利?)我的主管馮菊英、陳聖夫,開會的時候每天俞光隆都會在,有時候萬明潔、吳思龍也會來開會都有這樣講」」等語;證人何佩幸於原審證稱: 「(問:教育訓練是誰做的?)經理,副導。我有上過俞光隆、高恒華、陳聖夫、楊彩虹、李玲玲、蔣淑芬。每個人上的課內容不同。有教到獲利比率的是陳聖夫、高恒華、俞光隆」等語;證人馮菊英於原審證稱:「(問:有沒有人跟你保證獲利?)早期有,第一家店說百分之百獲利。最早是萬明潔說百分之百獲利,他是我們業務顧問」、「(問:剛才看的投資理財分析表,是誰製作的?)那是俞光隆做的,他是業務的總主管,他教我們如何運作,如何跟客戶說明」等語;證人廖宜洲、楊彩虹、蔣淑芬、陳聖夫、吳進煌於原審均證稱:「教育訓練有教我們如何招攬客戶,有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等語;益徵被告俞光隆、高顥澄等人確有參與順得隆公司對外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吸引不特定人投資等情無疑。 3、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專員係對外實際執行網咖投資,而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人,且各業務專員並無其他業務,其薪資來源係自對外召募資金中提撥一定金額充獎金,即每一投資單位提撥一萬三千元時,分配與各層級幹部,分配比例為專員七千元,主任(襄理)一千元、副理一千元、經理二千元、副導二千元,若副導底下沒有經理、副理、主任等,則副導可獨得該六千元。每一投資單位提撥一萬四千元時,分配比例為專員八千元,餘同前分配方式等情,亦據被告高顥澄、吳思龍、俞光隆於調查站供述明確(見調查站卷㈠第一六至一七、二一頁,本院前審卷㈡第一二一頁)。且被告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於原審亦證稱:於調查站就此部分之供述確屬實在(見原審卷㈢第七一頁,原審卷㈤第一○六、一二○頁;按被告俞光隆雖爭執其於調查局所製作之筆錄有部分與其所述不符,然其所爭執者係調查局筆錄中記載其曾供述有非法吸金及保證獲利之紅利分配部分《見原審卷㈤第一○七頁、本院卷㈡第八一頁》,而非此部分);而被告俞光隆、高顥澄等人復係分別自所推銷之網咖股份或於擔任各層級幹部時依前揭比例取得業績獎金。顯見被告俞光隆、高顥澄等人之在順得隆公司任職,並非僅僅是單純受僱,從事一般事務性質之工作,而係就被告萬明潔、吳思龍於經營順得隆公司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時,係知情而參與執行吸金業務之人,有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自應認為共同正犯,而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被告吳思龍、萬明潔、俞光隆、高顥澄等人上開所辯,自不足採信。 4、再者,本案被告俞易汝已在調查站應訊時陳稱:伊自八十八年八月進入順得隆公司,一開始是做助理,負責行政、總務等周邊一些事務,之後擔任秘書,九十年十二月公司轉型網咖業務時,擔任公司行政副理(後來做到行政副總),負責業務為人事管理及員工教育訓練,在九十二年八月離職,又一般公司一定有財務部,那時候公司有會計跟伊,有些老闆喜歡帳歸帳,現金歸現金,伊當時也擔任傳統公司的出納工作,負責點現金,把每日收的投資款點清楚,點完現金就交給老闆,我有印象公司是有做類似DM(即投資分紅獲利模式)的宣傳單,作一些業務介紹,這些概念我都知道公司大概在做什麼,順得隆公司股東以現金方式繳納係由伊經手清點,並由伊在每天下班前將當日所收現金交付給總裁,另製作傳票帳務是由財務部會計經理呂美惠負責,伊曾經交付給吳思龍之股款共約二億八千萬元,並曾製作三本記事本,內容記載伊交付股東入股股金給吳思龍之相關內容(包含日期、投資人姓名、認購之公司名稱、繳款方式及簽名等),財務損益表是呂美惠做的,伊有參與會議報告,呂美惠所製作之財務報表及每月的會議紀錄,伊當時都有看過,順得隆公司在九十一年底公司財務就已經出了一些問題,但九十二年三月才對外停止發放紅利等語(勘驗錄音光碟筆錄見本院前審卷二第一二八至一四四頁)。其所陳述上情,並有其在調查站所提出之筆記帳本一本(影本見調查站卷一第三二頁以下)在卷可稽。本案被告吳思龍在調查站應訊時,亦供述被告俞易汝確有負責收取上開股東入股所繳交之現金,且在被告俞易汝所提出之筆記帳本簽收欄簽署「杉龍」者,確係其本人無誤(見調查站卷一第二一頁)。又依據被告俞易汝所提出之筆記帳本予以統計,其經手收取之金額即高達二億一千二百餘萬元,此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所統計之順得隆集團股東受害明細表一件(見同上卷第九一頁以下)在卷可資佐證。依據被告俞易汝之上開陳述,其不僅有參與會議報告、閱覽順得隆公司之財務報表及每月會議紀錄,且大致知道順得隆公司之投資分紅獲利模式,並且亦幾乎經手全部業務人員對外之吸金所得,在此情形,被告俞易汝縱非順得隆公司之會計或業務部門之人員,亦堪認定其對本案順得隆公司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案共同被告吳思龍、俞光隆證稱:被告俞易汝並未參與公訴人所指訴之吸金犯行云云,與上開事證不符,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俞易汝之認定。告訴人張孟瓊證稱其未在順得隆公司看過被告俞易汝;證人黃淑燕(順得隆公司會計)證稱財務室經理為呂美惠,「應付紅利採自然損益」這幾個字是呂美惠交待其繕打;證人蔡振銘在調查站陳稱被告俞易汝於順得隆公司是擔任特助工作(後升任為行政副總),公司會計部經理是呂美惠,嗣又於原審證稱:「(你們收的錢交給誰?)交給會計室櫃台的會計人員,不是交給俞易汝」等語;另證人王素梅另又證稱:「(俞易汝)她是(擔任)網咖的人事徵才,店面管理、人員訓練工作」、「(妳所指的人員訓練包不包括如何爭取投資人投資你們公司?)沒有」、「(順得隆公司)財務經理是呂美惠,她底下有六名會計,俞易汝不是呂美惠底下會計」、「(每家店的帳戶由誰管理?)由總公司的財務經理呂美惠管理」等情;以上證詞均無法否定被告俞易汝已知順得隆公司之投資分紅獲利模式,仍幾乎經手全部業務人員對外之吸金所得之事實,上開證詞亦不足為有利被告俞易汝之認定。再者,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所領取之業績獎金,僅係非法吸金所得之一部分;則是否共犯本案公訴人所指訴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自非以有領取業績獎金為要件。被告俞易汝此部分所辯,亦為本院本案所不採取。此外,復據證人林婷妤、蔡振銘、馮菊英等人於嘉義市調查站及原審指證被告俞易汝有參與本案犯情明確,被告俞易汝以前開情詞置辯而否認犯罪,尚非可採。 5、至卷附之經銷商加盟合約書或入股約定書雖無記載保證獲利之約款。然查,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確有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入股等情,已詳如前述,且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既以口頭向不特定人表示保證獲利,該保證獲利之約定,即屬契約之約款,豈能因經銷商加盟合約書或入股約定書無明文記載保證獲利之約定,即作為有利於被告吳思龍、萬明潔、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之認定,選任辯護人此部分所為之之辯解,亦不足採信。 6、本案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有無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係以其等有無以「使加入為股東之名義,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為斷,至於其等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後,究投入多少資金開設網咖店,即與本案無關,是選任辯護人認被告萬明潔等人所吸收之資金,應扣除開設網咖店所支出之費用,亦屬無據。 (六)此外,復有九十一年八月九日順得隆集團暨董事大會公告(見他字第二○二號卷第三○頁,以下同)、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快上網分店資料表(第三一頁)、順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店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損益表(第三二至三三頁)、順得隆集團傳家寶專案說明書(第三四頁)、順得隆公司執照影本(第三五頁)、順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照影本(第三六頁)、順得隆公司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第三七頁)、e快上網投資招商廣告(第三八頁)、各店董事會議出席表(第三九至四○頁)、黃錫龍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第四一、四三頁)、e快上網-中興店費用明細(第四二頁);e快上網數位休閒館分店照片(見他字第五○九號卷第二至三頁,以下同)、楊湘琳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第四至六頁)、邱俊翰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第七至九頁)、周秉慶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第十至十二頁)、順得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第十八至二十頁)、順得隆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設立登記事項卡及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變更登記表(第三六至四二頁);王紹德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見偵字第一二一五八號卷第四二至六一頁,以下同)、王世文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第六二至六三頁)、九十二年二月一日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管e快上網經營委託書(第六四頁)、萬明潔中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支票二紙( 票號AE0000000、金額二百萬元、到期日九十三 年一月三十一日;票號AE0000000、金額二百萬 元、到期日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六五頁》)、董月鳳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董月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第六七至七三頁)、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林生財匯款四十六萬元至順得 隆公司之臺北銀行入戶電匯回條(第七一頁);林巧苹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見發查字第三○八號卷第四至六頁,以下同)、e快上網數位休閒館九十二年四月份董事及股東大會會議紀錄表(第七至十二頁)、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林巧苹寄予順得隆公司之臺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二二○號(第一三至一四頁);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李大成授權同意書(被授權人:張孟瓊,見發查字第四七一五號卷第六頁,以下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第七頁)、 李大成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第八至二五頁);九十年九月十日中國時報「只要一部電腦,在家就可創業」之廣告(見偵字第七二○五號卷第一五頁,以下同)、陳正偉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一九頁)、順得隆公司各店資料明細及損失明細(第三七至三八頁);被告俞易汝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見調查站卷㈠第五至七頁,以下同)、被告俞光隆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十二至十四頁)、被告俞易汝之筆記帳(九十一年六月至九十二年八月《第三二至九○頁》)、順得隆集團股東受害明細表(第九一至一二八頁);李秋泉之彰化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見調查站卷㈡第八頁 ,以下同)、吳國勝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第一三至二七頁)、吳國勝之台新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影本(第二 八至三○頁)、何佩幸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第六一至六二頁)、陳素如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六三頁)、順得隆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及投資理財分析表(第二二七頁)、順得隆公司簡介及教學(第二二九頁)、順得隆集團e快上網專案報告(第二三一至二七五頁)、順得隆集團e快上網市場分析報告(第二七七至二九○頁)、順得隆公司網咖廣告聯播媒體報告(第二九一至三○二頁)、e快上網數位休閒館九十 二年五月份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表(第三○四至三○五頁)、e快上網數位休閒館投資分析表(第三○七至三○ 八頁)、順得隆集團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調漲加盟金公告(第三一○頁)SDL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單(第三四四至三四九頁)、股東資料及投資項目、金額、日期明細表(第三五一至三五八頁)、順十七北平店投資股東明細(第三六一至三六五頁)、天津店投資股東明細(第三六六至三七一頁);周菀彣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見調查站卷㈢第三○、二八五、四八一至四八二頁)、王豐良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五至一六、二八六至二八七、四八三至四八四頁)、林婷妤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一七至二一頁)、廖宜洲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二二、二九一、四八五頁)、莊淑露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二三至二五、二九二至二九四、四八六至四八七頁)、陳淑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二六、二八八至二八九頁)、許美琳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二七至二八頁)、黃茂隆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二九頁)、陳信宇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三一頁)、鄭麗玲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三二頁)、曾俊華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三三至三五頁)、蔡秋華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三六至四一、一二四至一二九、三四七至三五一、三六六、五二二至五二四頁)、吳秀芳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四二頁)、張育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四三頁)、雷詠婷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四四頁)、邱仕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四五頁)、陳偕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四六頁)、莊雅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四七至四九頁)、林美杏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五○頁)、賴湘芸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五一頁)、黃文娟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五二頁)、張資生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五三頁)、陳志彬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五四頁)、李孟雪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五五頁)、胡和姙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五六頁)、林美慧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五七頁)、邱宗標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五八至五九頁)、劉琇櫻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六○至六二頁)、林恭甫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六三頁)、蕭伃婷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六四、二九○頁)、曾秀金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六五至六六頁)、賴滄琦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六七頁)、朱碧淑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六八頁)、賴世曜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六九至七五、二九八至三○三、四八八至四九一頁)、賴大宗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七六至八○、三○四至三○六、四九二至四九五頁)、施智偉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八一至八八、三○七至三一三、四九六至五○一頁)、施水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八九至九一、三一四至三一六、五○二至五○四頁)、黃天佑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九二至九三、三一七、五○五至五○六頁)、張宗義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九四至九七、三一八至三二一、五○七至五一○頁)、黃文鴻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九八至一○○、三二二至三二四、五一一至五一三頁)、陳書毅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一○一、三二五頁)、陳惠玲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一○二、三二六頁)、李文平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一○三至一○五、三二七至三二九頁)、劉惠雅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六、三三○、五一四頁)、徐金城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七至一○八、三三一至三三二、五一五頁)、徐國欽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九、三三三、五一六頁)、顏志明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一一○至一一一、三三四至三三五頁)、盧金蓮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一一二至一一五、三三六至三四○頁)、盧茂南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一一六、三四一頁)、黃美蓉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一七、三四二、五一七頁)、張維嚴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一八至一一九、三四三至三四四、五一八至五一九頁)、高崑貿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二○、三四五、五二○頁)、謝岳峰之順得隆公 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統一發票(第一二一至一二二、五二一頁)、林欣慧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一二三頁)、王永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三○至一三三、三五二至三五三、五六六至五六八頁)、蘇賢珍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三四至一三六、三五四至三五五、五二五至五二六頁)、蘇賢華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三七至一三九、三五六至三五七、五二七至五二九頁)、蘇瑞廷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統一發票(第一四○至一四一、五三○頁)、李國安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四二、三五八、五三一頁)、蘇建和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四三、三五九、五三二頁)、辜麗香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四四、三六○、五三三頁)、陳秀錦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四五、三六一、五三四頁)、林巧苹-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四六至一四八、三六二至三六四、五三五頁)、陳雯婷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四九、三六五、五三六頁)、陳惠美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五○至一五二、三六七至三六九、五三七頁)、徐玉燕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五三至一五五、三七○至三七一、五三八頁)、賴王美雲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五六、三七二、五三九頁)、劉琇芬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五七至一六一、三七三至三七七、五四○至五四二頁)、陳名佑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六二至一六四、三七九至三八○、五四三至五四四 頁)、陳香妤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六五、三八一、五四五頁)、楊瓊花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六六至一六八、三八二至三八四、五四六頁)、陳昭涵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六九、三八五、五三七頁)、陳慧萍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一七○至一七五、三八六至三九一頁)、陳義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一七六至一八一、三九二至三九七頁)、陳建吉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八二至一八三、三九八至三九九、五四八至五四九頁)、張今藝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八四至一八六、四○○至四○二、五五○至五五二頁)、陳嘉恩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八七、四○三、五五三頁)、陳怡恩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八八至一八九、四○四、五五三至五五四頁)、陳冠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 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一九○至一九二、四○五至四○七頁)、徐佩芸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九三、四○八、五五五頁)、徐杏源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統一發票(第一九四至一九五、五五六頁)、吳景龍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各(第一九六至一九七、四○九至四一○頁)、施嘉慧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一九八至一九九、四一一至四一二、五五七頁)、洪欽升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二○○、四一三頁)、洪建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二○一至二○三、四一四、五五八頁)、廖素梅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二○四至二○八、四一五至四一九、五五九至五六二頁)、鄭本岡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紙、入股約定書(第二○九至二一○、四二○頁)、楊彩虹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二一一至二一六、四二一至四二五頁)、謝恒德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二一七至二一八、四二六至四二七頁)、謝張寶蓮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二一九、四二八頁)、江木助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二二○、四三一頁)、徐志奇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第二二一、四三五頁)、賴明義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二二二、四三六頁)、廖義彰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二二三、四三七至四三八頁)、陳淑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二二四至二二五、四三九至四四○頁)、羅佳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二二六至二二八、四四一至四四二、五六三至五六五頁)、羅慧嫈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二二九、四四三、五六五頁)、吳進輝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二三○、四四四頁)、吳進煌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二三一至二三三、四四五至四四六頁)、林明寬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二三四至二三五、四四七至四四八、五六九頁)、羅國宏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二三六至二四○、四四九至四五三、五七○至五七一頁)、謝麗兒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二四一至二五六、四五四至四七○、五七二至五七六頁)、林夆津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二五七至二五九、四七○至四七二頁)、林黃秀用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二六○、四七三頁)、林鳳鋒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二六一至二六三、四七四至四七五、五七七頁)、林東舜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二六四至二六七、四七六至四七九頁)、游士弘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定書(第二九五、二九七頁)、曾文賢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定書(第二九六頁)、林偉伶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定書( 第三四六頁)、林美寶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定書(第四二 九頁)、林國發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定書(第四三○頁)、蕭曉慧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定書(第四三二至四三四頁)在卷可稽;且經原審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取如附表三所示公司之全部登記案卷核閱屬實,並有影印公司登記案卷附卷可查。本件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等人之犯罪事證已臻明確,其等之犯行均堪認定。 叁、論罪及法律適用部分 一、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行為後,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業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且刑法部分條文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修正施行,有關本案之新舊法比較適用如下: (一)被告萬明潔等人行為後,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業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修正後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三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上開刑罰之規定,核與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三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三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本案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三項規定論處。 (二)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本案關於法定刑為罰金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三)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之規定,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本案被告吳思龍等人前揭犯行,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之規定,均屬實施犯罪行為之正犯,依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就累犯部分之決議意旨觀之,刑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對被告吳思龍等人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二、按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此於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順得隆公司並非銀行,竟為經營網咖業務,求迅速拓展市場,竟以招攬員工對外推銷投資網咖為名,而以收受投資及使加入為股東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保證約定一年即給付投資金額百分之百、百分之四十八、百分之四十之紅利,而近年來銀行存款利息已低於年息百分之五以下甚久,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實,本案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為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所允諾約定之紅利高達年息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百,其約定給付之紅利,顯與本金不相當,依前開說明,自應以收受存款論。是核順得隆公司上開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論處,而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係順得隆公司違反銀行法之行為負責人,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依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論處。被告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與同案被告石松年、曾文毅,及順得隆公司之其餘業務人員即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等人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業務專員等人雖均非順得隆公司之負責人,但均知情並與被告萬明潔、吳思龍有犯意聯絡,而參與吸金決策或吸金業務以共同實行本案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仍應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與被告萬明潔、吳思龍成立共同正犯。再者,上開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有關違反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規定之刑罰,既係以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為吸取存款之犯罪行為為對象,其刑罰本身即含有營業犯之特質,此為業務本質所當然,應僅成立單純一罪,無連續犯可言。故本案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雖然先後招攬多人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公司,然均僅應成立違反上開銀行法之犯行一罪。 三、又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其法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俞易汝雖因經手上開收款業務而參與本案犯行,但其參與本案犯罪之情狀仍與順得隆公司業務部門之人員有別,其為謀生計,在順得隆公司任職,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以其犯罪情狀為客觀之觀察,若處以法定最輕本刑,猶嫌過重,其犯罪之情狀為可憫恕,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肆、不另無罪諭知部分: 一、本案公訴人之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上開所犯,係自九十年六月間起開始犯罪。又其等經營順得隆公司,而以前揭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行為,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論處。另被告萬明潔、吳思龍復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設立如附表二所示之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一段六三一號十八樓之三、代表人為被告吳思龍,下稱順旺公司),透過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以順旺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加盟網咖連銷店,加盟者須支付三百萬元之授與加盟權利金,以此方式吸收資金,雙方並簽立連鎖加盟合約書,約定由順旺公司保證加盟者之年營業額為三百六十萬元,不足部分由順旺公司於當年度最後一月份補足,以此約定保證補足營業額方式,變相約定保障營業報酬。嗣告訴人顧力榮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經由網路訊息得知順旺公司召募加盟網咖加盟店,而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順旺公司與萬明潔、「張玉華」(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另由檢察官簽結)等人接洽加盟,萬明潔、「張玉華」即保證依約定年營業額三百六十萬元,不足部分由順旺公司於當年度最後一個月份補足,使告訴人顧力榮認投資獲利可觀又無虞,而與順旺公司簽訂加盟合約書,約定支付加盟權利金三百萬元,並依約先行交付百分之三十即九十萬元之簽約金與「張玉華」,並約定同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前交付第二期款一百八十萬元。嗣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張玉華」電稱需資金核發工作獎金,請告訴人顧力榮支付第二期款,告訴人顧力榮發覺有異,並查知該公司之連鎖網咖店均已關閉,而未再支付款項,因認被告萬明潔、吳思龍此部分行為,亦涉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嫌及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罪嫌。 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此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無罪之判決;以上亦經最高法院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案公訴人認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涉犯此部分之犯行,係以此部分之犯行,業據經告訴人董月鳳、周菀彣、王紹德、顧力榮、邱俊翰、黃錫龍、賴世曜、賴大宗、黃天佑、陳書毅、王豐良、李秋泉、吳國勝等人到庭指述綦詳,並有證人即投資人兼順得隆公司幹部林婷妤、蔣淑芬、陳淑惠、馮菊英、楊彩虹、廖宜洲、蔡振銘、陳聖夫、何佩幸、吳進煌等人證述情節可參;復有網咖公司登記案卷、基本資料、董監事資料、順得隆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e快上網專案、e快上網市場分析、訓練課程表、數位休閒館九十二年五月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數位休閒館投資資金分析表、調高加盟金公告、每月股東會議報告書、網咖公司損益表、損益及紅利分析、順得隆公司股票、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統一發票、俞易汝收受入股金明細帳筆記本等在卷可稽;且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等人之經營順得隆公司,係按季或按月依一定比例分紅,而其年報酬率高達百分之四十或四十八,與正常投資收益顯不相當。再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以順旺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加盟網咖連鎖店,於e快上網專案文宣資料中宣稱管銷成本以百分之四十計算,保證年營業額三百六十萬元,復於連鎖加盟合約書第七條約定:「甲方(即順旺公司)保證乙方(即加盟者)「年營業額三百六十萬 元」,不足部分由甲方於當年度最後一月份補足等語,已足使投資人誤認每年有相當於一百零八萬元之營業報酬保證,顯係以保證補足顯不相當之營業報酬,招攬不特定人出資加盟等,資為論據。 四、惟本案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係自九十年十一月間開始,此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所述。公訴人指訴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在九十年十一月間之前,尚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部分,為犯罪不能證明。 五、次查,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為經營順得隆公司網咖業務,因自有資金不足,無法迅速擴充店面,而以給付投資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紅利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並由順得隆公司業務人員對外以順得隆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入股設立公司,經營網咖等事實,業經本院審認如前,茲不再贅述。而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專員及以上之各級主管則可自招攬入股之業績中,分別按比例獲取業績獎金,其方式為如附表三編號㈠至㈦所示之公司每投資單位為四萬六千元,提撥一萬三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與各層級幹部,分配比例為專員七千元,主任(襄理)一千元、副理一千元、經理二千元、副導二千元,若副導底下沒有經理、副理、主任等,則副導可獨得該六千元。如附表三編號㈧至所示之網咖,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增為五萬三千元,提撥一萬四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比例為專員八千元,其餘分配方式同前等事實,則據被告吳思龍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明確,且經被告俞光隆、高顥澄於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供述綦詳,且互核相符;並經證人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分別於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證人陳淑惠、楊彩虹、廖宜洲、蔡振銘、何佩幸分別於調查站詢問時;證人蘇安安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在卷,是被告萬明潔、吳思龍經營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其公司業務員招攬不特定人投資網咖時,相關業務專員及各級主管所可取得之獎金分配確如前所述,固可認定。然按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係指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且所謂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公平交易法第八條亦有明文規定。茲查,本案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專員等所取得之業績獎金,均係基於對外推銷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投資業務,亦即需實際招攬投資人投資,始可就所投資之每一單位(四萬六千元或五萬三千元)提撥部分金額供業務專員及各級主管充獎金之分配。而欲參與順得隆公司銷售或推廣前揭網咖業務投資案,並不需給付一定之代價,或先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僅須應徵加入順得隆公司即可,此由被告俞光隆於調查站供述:伊係進入順得隆公司後,始曾以三萬八千元購買網路購物經銷權(非本案所指之網咖投資),之後才陸續陞遷至業務副總經理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八頁反面);被告俞易汝於調查站供述:伊於八十八年八月底即在順得隆公司任行政助理,之後陸續陞遷至行政副總經理,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員工入股方案投資順二十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一頁);被告高顥澄於調查站供述:伊於八十九年五月間進入順得隆公司任業務經理,其後陸續陞遷至督導之職務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一五頁);證人林婷妤於原審證述:伊是經證人陳淑惠介紹進入順得隆公司後,才開始投資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一六一頁);證人蔣淑芬於原審證述:伊之所以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是因為伊本來就在順得隆公司上班,伊是八十九年間應徵進入公司,因有員工優惠,故參與投資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一八九、一九○頁);證人陳淑惠於原審證述:伊是看報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後,應公司要求才投資一單位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一八四頁);證人楊彩虹於原審證述:伊是看報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進入公司上班後,因覺得網咖經營不錯才投資等語(見原審卷㈢第五四、五五、五八頁);證人廖宜洲於原審證述:伊是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擔任職員,因副督導李玲玲介紹工作稱任職要投資,伊才投資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一九五頁);證人蔡振銘於原審證述:伊是看報紙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上班,進去後覺得網路不錯才決定投資等語(見原審卷㈢第六頁);證人陳聖夫於原審證述:伊是看報紙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上班,覺得網路投資報酬率不錯才投資(見原審卷㈢第六三頁)。由以上被告及證人之供述可知,欲進入順得隆公司並非一定要給付一定之對價始得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且業務專員或其上各級主管所取得之業績報酬係基於推廣或銷售順得隆公司網咖業務之每一投資單位,亦即業務專員必需是實際銷售公司之商品(即網咖投資),始可就所收取之投資金額中獲取一定比例之報酬即業績獎金,是依前揭說明,則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等人以此方式經營順得隆公司網路投資,顯與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要件不符,自不該當於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罪責。 六、又被告萬明潔、吳思龍透過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以順旺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加盟網咖連鎖店,加盟者須支付三百萬元之授與加盟權利金,並簽立連鎖加盟合約書,約定由順旺公司保證加盟者年營業額三百六十萬元,不足部分由順旺公司於當年度最後一月份補足,以此約定保證補足營業額方式,對外招攬加盟業者等事實,固據證人顧力榮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陳述明確,且有證人顧力榮提出之連鎖加盟合約書、e快上網數位休閒連鎖事業臨時收據附卷可稽(見發查字第二四五號卷第一三至二○頁),此部分之事實固 可認定。然被告萬明潔、吳思龍此部分行為是否即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尚非無疑;蓋被告萬明潔、吳思龍於與證人顧力榮簽定連鎖加盟合約書時,固保證加盟業者之年營業額為三百六十萬元,然依證人顧力榮所提出與順旺公司簽訂之連鎖經銷加盟合約書,其加盟網咖店之營業規模至少需五十台電腦,依年營業額三百六十萬元計算,約等於每台電腦之年營業額七萬二千元,其所保證之營業額尚合於常情。且查經營一家網咖,其成本除相關電腦設備外,尚有場所租金、人事、水電、稅捐、雜項支出等經營成本,而各加盟主因所設立網咖之位置不同,人員之聘用亦不同,其相關成本結構即不可能相同,因此可能獲得之營業利益即屬不同,其欲加盟之人可自行評估可能之成本及獲利,而決定是否加入連鎖網咖之經營;而各連鎖網咖店可能之成本結構既不相同,則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以此保證營業額之方式推廣網咖加盟,即難認有保證一定獲利之情形,而與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要件不符。檢察官就此部分,難認已盡舉證之責,被告吳思龍、萬明潔此部分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七、茲因檢察官認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此部分之犯行,與前揭已起訴而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分別有實質一罪或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就上開部分,另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伍、原審以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及俞易汝等人之犯罪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案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係自九十年十一月間開始,原判決認定其等上開犯罪係始於九十年六月間,尚屬有誤;又原審判決既已認定同案被告王建文無罪,然於判決書之犯罪事實欄又認定同案被告王建文,亦與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及俞易汝等人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見原判決書第四頁第六行),此部分亦有未合;再者,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係以順得隆公司之名義對外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誘使不特定人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本案應係法人即順得隆公司違反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然因被告萬明潔、吳思龍為順得隆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雖非順得隆公司之負責人,但與公司負責人之被告萬明潔、吳思龍共同犯罪,故被告萬明潔、吳思龍應依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負其刑事責任,被告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則應另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像之規定負共犯之刑事責任,原審漏未援引及論述上開法律規定,此部分亦有疏漏。是本案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為無理由,但原判決關於上開被告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就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及俞易汝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萬明潔、吳思龍、俞光隆、高顥澄、俞易汝等人之品行、其等等為求迅速擴大順得隆公司網咖業務之市場占有率,因自有資金不足,竟以前揭約定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之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之大眾募集資金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吸收資金之金額高達二億餘元,被害人次高達一千餘人,且除少數網咖公司曾依約定給付一期至數期之紅利外,多數均未依約支付紅利,因本案犯罪所生之危害不輕,及被告等人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後,確有設立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而實際經營網咖業務,且被告萬明潔係順得隆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吳思龍為順得隆公司總裁兼總經理,實際掌握順得隆公司之財務,被告俞光隆最後職務為業務副總經理,被告高顥澄最後職務為督導、被告俞易汝最後職務為行政副總,其等職務之性質,參與犯罪之程度輕重有別;並斟酌被告萬明潔為專科畢業、已婚、育有四名子女,現無工作,依靠子女提供生活費用,被告吳思龍為高職畢業、已婚、育有二名子女,被告俞光隆為專科畢業、已婚、育有二名子女、現從事門市業務員,被告高顥澄為高商畢業、已離婚、育有一名子女、現於醫院從事衛教工作,被告俞易汝為商專畢業,離職之後並無職業等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並審酌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犯罪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俞易汝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末查,本案被告俞易汝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上開原因而犯罪,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刑罰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等人,均係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單位之員工,並參與順得隆公司對外召募網咖投資專案之吸金行為,其等是否涉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自應由檢察官另依法處理)。 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一一五號移請本院前審併辦部分(即告訴人徐建國與其配偶亦因被告萬明潔上開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股東,致其等陷於錯誤,共投資十八萬元入股,並將投資款匯予順得隆公司之「謝志偉」,再領取順得隆公司之六張股票,嗣順得隆公司於九十三年二月底,宣告倒閉停業,告訴人徐建國始知受騙,因認被告萬明潔此部分亦涉有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等罪嫌),業經本院前審認與本案並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併此敘明。 柒、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廖 柏 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附表一: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88年11月19日設立登記為有限公司(董事為曾詔瑛), │ │ │ 89年04月08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萬明潔) │ ├─┼────────────────────────────────────┤ │二│88年11月19日公司地址:臺中市○○區○○路三段二四一號十二樓之六 │ │ │89年04月08日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六三一號十四樓之二 │ │ │92年07月09日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六三一號十八樓之三 │ ├─┼────────────────────────────────────┤ │三│88年11月19日有限公司資本總額:一百萬元 │ │ │89年04月08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數及資本額:一百萬股,一千萬元 │ │ │89年07月16日增資後發行股數及資本額:五百萬股,五千萬元 │ ├─┼────────────────────────────────────┤ │四│88年11月19日順得隆網路資訊有限公司股東及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出資額 │住、居 所 │ │ ├──┼────┼───┼────┼───────────────────┤ │ │㈠ │曾詔瑛 │董事 │ 40萬元│略 │ │ ├──┼────┼───┼────┼───────────────────┤ │ │㈡ │何思雲 │股東 │ 20萬元│略 │ │ ├──┼────┼───┼────┼───────────────────┤ │ │㈢ │萬明潔 │股東 │ 25萬元│略 │ │ ├──┼────┼───┼────┼───────────────────┤ │ │㈣ │萬子瑋 │股東 │ 5萬元│略 │ │ ├──┼────┼───┼────┼───────────────────┤ │ │㈤ │曾文毅 │股東 │ 10萬元│略 │ ├─┼────────────────────────────────────┤ │五│89年04月08日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萬明潔 │董事長│ 25萬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 51萬股│略 │ │ ├──┼────┼───┼────┼───────────────────┤ │ │㈢ │曾文毅 │董事 │ 10萬股│略 │ │ ├──┼────┼───┼────┼───────────────────┤ │ │㈣ │萬子瑋 │監察人│ 5萬股│略 │ │ ├──┼────┼───┼────┼───────────────────┤ │ │㈤ │曾晉威 │股東 │4萬5千股│略 │ │ ├──┼────┼───┼────┼───────────────────┤ │ │㈥ │陳榮妹 │股東 │2萬7千股│略 │ │ ├──┼────┼───┼────┼───────────────────┤ │ │㈦ │劉俊萍 │股東 │1萬8千股│略 │ ├─┼────────────────────────────────────┤ │六│89年07月16日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萬明潔 │董事長│125萬股 │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71萬股 │略 │ │ ├──┼────┼───┼────┼───────────────────┤ │ │㈢ │曾文毅 │董事 │ 35萬股 │略 │ │ ├──┼────┼───┼────┼───────────────────┤ │ │㈣ │萬子瑋 │監察人│ 34萬股 │略 │ │ ├──┼────┼───┼────┼───────────────────┤ │ │㈤ │曾晉威 │股東 │ 25萬股 │略 │ │ ├──┼────┼───┼────┼───────────────────┤ │ │㈥ │陳榮妹 │股東 │ 3萬股 │略 │ │ ├──┼────┼───┼────┼───────────────────┤ │ │㈦ │劉俊萍 │股東 │ 7萬股 │略 │ └─┴──┴────┴───┴────┴───────────────────┘ 附表二: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2月31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吳思龍)。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六三一號十八樓之三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二百八十萬股、二千八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 │住、居 所 │ │ ├──┼────┼───┼─────┼──────────────────┤ │ │㈠ │吳思龍 │董事長│ 42萬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 14萬股│略 │ │ ├──┼────┼───┼─────┼──────────────────┤ │ │㈢ │俞光隆 │董事 │ 5萬6千股│略 │ │ ├──┼────┼───┼─────┼──────────────────┤ │ │㈣ │萬子瑋 │監察人│ 22萬4千股│略 │ │ ├──┼────┼───┼─────┼──────────────────┤ │ │㈤ │順得隆網│股東 │ 196萬股│略 │ │ │ │路資訊股│ │ │ │ │ │ │份有限公│ │ │ │ │ │ │司(代表│ │ │ │ │ │ │人:萬明│ │ │ │ │ │ │潔) │ │ │ │ └─┴──┴────┴───┴─────┴──────────────────┘ 附表三: ㈠順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0年06月21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3年01月29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2年10月29日解散。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七七號四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文毅 │董事 │ 8,344股│略 │ │ ├──┼────┼───┼────┼───────────────────┤ │ │㈢ │曾詔瑛 │董事 │38,000股│略 │ │ ├──┼────┼───┼────┼───────────────────┤ │ │㈣ │蔡曉琴 │董事 │ 6,664股│略 │ │ ├──┼────┼───┼────┼───────────────────┤ │ │㈤ │洪寅淳 │董事 │ 6,664股│略 │ │ ├──┼────┼───┼────┼───────────────────┤ │ │㈥ │陳麗麗 │董事 │ 4,998股│略 │ │ ├──┼────┼───┼────┼───────────────────┤ │ │㈦ │萬子瑋 │監察人│20,332股│略 │ │ ├──┼────┼───┼────┼───────────────────┤ │ │㈧ │詹舉丞 │股東 │ 1,666股│略 │ │ ├──┼────┼───┼────┼───────────────────┤ │ │㈨ │楊彩虹 │股東 │ 3,332股│略 │ └─┴──┴────┴───┴────┴───────────────────┘ ㈡順在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0年11月2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大雅鄉○○村○○路一七六之三號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俞易汝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萬明潔 │監察人│20,000股│略 │ │ ├──┼────┼───┼────┼───────────────────┤ │ │㈤ │張孟瓊 │股東 │ 8,800股│略 │ │ ├──┼────┼───┼────┼───────────────────┤ │ │㈥ │曾菊梅 │股東 │ 4,400股│略 │ │ ├──┼────┼───┼────┼───────────────────┤ │ │㈦ │何家全 │股東 │ 4,400股│略 │ │ ├──┼────┼───┼────┼───────────────────┤ │ │㈧ │鄭春宏 │股東 │ 4,400股│略 │ └─┴──┴────┴───┴────┴───────────────────┘ ㈢順得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0年12月0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九八號一樓,92年02月17日變更地址為│ │ │ 臺中市○○區○○里○○路○段九八、一○○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3,600股│略 │ │ ├──┼────┼───┼────┼───────────────────┤ │ │㈡ │李淑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㈢ │陳奇亮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李文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黃琦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李顯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邱素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㈨ │萬明潔 │監察人│20,000股│略 │ └─┴──┴────┴───┴────┴───────────────────┘ ㈣順得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0年12月2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南投縣草屯鎮○○里○○路二三四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5,200股│略 │ │ ├──┼────┼───┼────┼───────────────────┤ │ │㈡ │陳錦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㈢ │吳建誠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㈤ │蔡曉琴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㈥ │楊玉霞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㈦ │萬明潔 │監察人│20,000股│略 │ └─┴──┴────┴───┴────┴───────────────────┘ ㈤順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1月21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豐原市○○里○○○路五一一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5,6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0,000股│略 │ │ ├──┼────┼───┼────┼───────────────────┤ │ │㈢ │馮菊英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林國發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劉惠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吳雪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吳益源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陳慧萍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林子洋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李顯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張孟瓊 │董事 │ 4,800股│略 │ │ │ │ │ │ │ │ │ ├──┼────┼───┼────┼───────────────────┤ │ │ │萬明潔 │監察人│20,000股│略 │ └─┴──┴────┴───┴────┴───────────────────┘ ㈥順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2月0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一六五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張孟瓊 │董事 │ 5,200股│略 │ │ ├──┼────┼───┼────┼───────────────────┤ │ │㈣ │曾俊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林美寶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張資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鄭本岡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曾秀溪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葉果豐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何家全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李顯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林慶安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徐銘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徐玉燕 │董事 │ 5,200股│略 │ │ ├──┼────┼───┼────┼───────────────────┤ │ │ │林國隆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陳名佑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蔡秋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 8,000股│略 │ └─┴──┴────┴───┴────┴───────────────────┘ ㈦順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3月1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八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洪羅碧蝦│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陳建吉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劉顯修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 │ │ │ ├──┼────┼───┼────┼───────────────────┤ │ │㈥ │鄭本岡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8,800股│略 │ │ ├──┼────┼───┼────┼───────────────────┤ │ │㈧ │徐梅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徐金城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陳淑惠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陳麗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6,000股│略 │ └─┴──┴────┴───┴────┴───────────────────┘ ㈧順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3月20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大甲鎮○○里○○路一之二一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7,200股│略 │ │ ├──┼────┼───┼────┼───────────────────┤ │ │㈢ │周秦寶鸞│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古源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楊瓊花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李志通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張林青盆│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廖素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趙聰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陳建吉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張彩虹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邱素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賴大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0,000股│略 │ └─┴──┴────┴───┴────┴───────────────────┘ ㈨順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4月04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大里市○○里○○路八八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1,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5,000股│略 │ │ ├──┼────┼───┼────┼───────────────────┤ │ │㈢ │謝鍊芳 │董事 │ 8,800股│略 │ │ ├──┼────┼───┼────┼───────────────────┤ │ │㈣ │江木助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廖素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張彩綢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黃志鉛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楊金璋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黃文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徐國欽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㈩順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4月23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二四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1,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5,000股│略 │ │ ├──┼────┼───┼────┼───────────────────┤ │ │㈢ │曾晉威 │董事 │ 5,000股│略 │ │ ├──┼────┼───┼────┼───────────────────┤ │ │㈣ │謝鍊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張東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廖素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8,800股│略 │ │ ├──┼────┼───┼────┼───────────────────┤ │ │㈧ │曾慈苹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蔡秀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楊瓊花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林亭妤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李心怡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5,000股│略 │ └─┴──┴────┴───┴────┴───────────────────┘ 順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5月0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太平市○○里○○○路三○號一樓,91年06月12日變更地址為 │ │ │ 臺中縣太平市○○里○○○路三○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4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曾文毅 │董事 │ 5,000股│略 │ │ ├──┼────┼───┼────┼───────────────────┤ │ │㈣ │劉正傑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陳義秋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白崇慶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黃文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黃錫龍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邱素貞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柯福建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楊玉霞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黃國益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5,000股│略 │ └─┴──┴────┴───┴────┴───────────────────┘ 順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5月14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一○三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3,6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㈢ │林育賢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潘國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謝鍊方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車昇達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李秀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6月1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南投縣南投市○○里○○路五八一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㈢ │吳麗美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柯聯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林夆津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陳惠珠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6月25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沙鹿鎮○○里○○街一一九之二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0,4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劉英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陳瑞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邱素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張今藝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謝張寶蓮│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許瀚元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余繁民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吳麗美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楊彩虹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7月23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霧峰鄉○○村○○路一○七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㈢ │黃天佑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黃盛龍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廖明慶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周明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十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7月1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一四八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0,8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4,000股│略 │ │ ├──┼────┼───┼────┼───────────────────┤ │ │㈢ │曾晉威 │董事 │ 5,000股│略 │ │ ├──┼────┼───┼────┼───────────────────┤ │ │㈣ │粘書瑛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蔡東凱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曾任汶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盧茂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黃盛龍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莊淑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顏志明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5,000股│略 │ └─┴──┴────┴───┴────┴───────────────────┘ 順十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8月20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十二號一、二樓,91年09月04日變更地址│ │ │ 為臺中市○區○○里○○路○段十二、十六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 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㈢ │曾文毅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董月鳳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㈤ │陳育禕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㈥ │李秀華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張今藝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林恭甫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廖素梅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㈩ │劉達士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張建和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0,000股│略 │ └─┴──┴────┴───┴────┴───────────────────┘ 順十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9月11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街二五六號一樓,91年10月08日變更地址為 │ │ │ 臺中市○區○○里○○街二五六號B1、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賴大宗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曾慈苹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張健和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㈥ │林巧苹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王豐良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十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0月2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二一四號一樓,91年10月24日變更地址為 │ │ │ 臺中市○區○○里○○○路二一二、二一四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6,000股│略 │ │ ├──┼────┼───┼────┼───────────────────┤ │ │㈢ │林楊美霞│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顏志明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邱仕華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施智偉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劉美枝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㈧ │洪苑珊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萬子瑋 │監察人│10,000股│略 │ └─┴──┴────┴───┴────┴───────────────────┘ 順十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0月08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四○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 3,000股│略 │ │ ├──┼────┼───┼────┼───────────────────┤ │ │㈡ │陳麗麗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董月鳳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林巧苹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㈤ │周苑文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㈥ │黃茂隆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高嘉宏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㈧ │辜麗香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㈨ │邱秀蝦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㈩ │何連金 │董事 │10,000股│略 │ │ ├──┼────┼───┼────┼───────────────────┤ │ │ │羅國宏 │董事 │10,000股│略 │ │ ├──┼────┼───┼────┼───────────────────┤ │ │ │朱麟台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湯智強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 1,000股│略 │ └─┴──┴────┴───┴────┴───────────────────┘ 順十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1月2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9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八五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16,800股│略 │ │ ├──┼────┼───┼────┼───────────────────┤ │ │㈢ │張朝棋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陳麗麗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王豐良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陳信宇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林巧苹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王鵬程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許素珠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十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1月05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3月03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4年09月05日廢止。 │ ├─┼────────────────────────────────────┤ │二│公司地址:高雄市○○區○○里○○路六三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陳麗麗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鄭麗玲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何謝娟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張永鋐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萬子瑋 │監察人│26,000股│略 │ └─┴──┴────┴───┴────┴───────────────────┘ 順十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2月13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二一二之一號一樓,91年12月20日變更│ │ │ 地址為臺中市○○區○○里○○路○段二一二之一、二一二之二號一樓│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 5,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0,000股│略 │ │ ├──┼────┼───┼────┼───────────────────┤ │ │㈢ │陳惠玲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陳義秋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楊彩虹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黃文鴻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李文平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㈨ │萬子瑋 │監察人│15,600股│略 │ │ ├──┼────┼───┼────┼───────────────────┤ │ │㈩ │曾文毅 │股東 │ 5,000股│略 │ └─┴──┴────┴───┴────┴───────────────────┘ 順二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01月1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 │ │ │ 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二○二號一樓,92年01月24日變更地址為│ │ │ 臺中市○區○○里○○路○段二○二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萬明潔 │董事長│ 5,000股│略 │ │ ├──┼────┼───┼────┼───────────────────┤ │ │㈡ │黃天佑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林明寬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萬子瑋 │監察人│ 5,000股│略 │ │ ├──┼────┼───┼────┼───────────────────┤ │ │㈤ │順旺科技│股東 │70,000股│略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代│ │ │ │ │ │ │表人:吳│ │ │ │ │ │ │思龍) │ │ │ │ └─┴──┴────┴───┴────┴───────────────────┘ 順二十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07月28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四二○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萬明潔 │董事長│ 5,000股│略 │ │ ├──┼────┼───┼────┼───────────────────┤ │ │㈡ │賴敏經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施文寬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周明鴻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歐敏祥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洪寅淳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鄭春宏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許瀚元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劉哲璿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㈩ │王宏偉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吳思龍 │董事 │30,0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 5,000股│略 │ └─┴──┴────┴───┴────┴───────────────────┘ 順二十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08月20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94年04月07日│ │ │ 廢止。 │ ├─┼────────────────────────────────────┤ │二│公司地址:高雄市○○區○○里○○○路四三三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萬明潔 │董事長│29,400股│略 │ │ ├──┼────┼───┼────┼───────────────────┤ │ │㈡ │蕭志恆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㈢ │游淳博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㈣ │張孟瓊 │董事 │ 4,800股│略 │ │ ├──┼────┼───┼────┼───────────────────┤ │ │㈤ │陳盈夫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黃文棟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蔡照臨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施文寬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涂瑞香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㈩ │萬子瑋 │董事 │ 5,000股│略 │ │ ├──┼────┼───┼────┼───────────────────┤ │ │ │吳思龍 │監察人│24,400股│略 │ └─┴──┴────┴───┴────┴───────────────────┘ 順二十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05月06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 │ │ │ 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二六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萬明潔 │董事長│ 5,000股│略 │ │ ├──┼────┼───┼────┼───────────────────┤ │ │㈡ │王紹德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廖明政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廖盆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㈤ │孟昭祥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劉淵發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張孟瓊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㈧ │林士傑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陳柏言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㈩ │萬子瑋 │監察人│ 5,000股│略 │ │ ├──┼────┼───┼────┼───────────────────┤ │ │ │順旺科技│股東 │28,000股│略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代│ │ │ │ │ │ │表人:吳│ │ │ │ │ │ │思龍) │ │ │ │ └─┴──┴────┴───┴────┴───────────────────┘ 順二十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10月03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萬明潔), │ │ │ 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六之一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萬明潔 │董事長│58,000股│略 │ │ ├──┼────┼───┼────┼───────────────────┤ │ │㈡ │劉宏一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㈢ │洪麗芬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㈣ │潘順正 │董事 │ 5,000股│略 │ │ ├──┼────┼───┼────┼───────────────────┤ │ │㈤ │廖盆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㈥ │劉登義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賴士閎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廖玉玲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萬子瑋 │監察人│ 5,000股│略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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