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1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胡忠文
- 被告楊尹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上訴字第166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尹君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25號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3336號、93 年度偵字第17727號、第205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同案被告楊天生(經本院97年度金上更㈠字第321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伍年,並向國庫支付新台幣一千萬元)係發 行股票公司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長億公司)之負責 人,楊天生為拓展長億公司之業務,以長億公司為主體,於臺中市○○○路○段60之8號成立長億集團,由其擔任實際負 責人,下設長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文欣,楊天 生之子,下稱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天生,下稱長生投資公司)、長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文廣,楊天生之子,下稱長廣投資公司)、長璽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文璽,楊天生之子,下稱長 璽投資公司)、鼎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葉惠蓉,楊天生之媳,下稱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廖秀玲,楊天生之媳,下稱鼎元投資公司)、鼎登投 資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月容,楊天生之媳,以下簡 稱鼎登投資公司)、長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榮富,長億公司之員工,下稱長如投資公司)、振新營造廠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長:呂俊石,長億公司員工)、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梁英凡)、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長:楊天生)、佳億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麗玲,長億公司之員工,下稱佳億證券公司)、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楊天生,下稱泛亞銀行)等法人。同案被告古御呈(原名古達鵬,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金重 訴字第71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係佳億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管理部經理兼長億集團投資部經理,被告楊尹君係長億公司投資部門財務主管,同案被告李慶隆(另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確定)係佳億證券公司營業員,於民國(下同)87年初至88年4月間,調任鼎登投資公司研究員,楊尹君、古 御呈、李慶隆均承楊天生之指示負責處理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股票投資、資金調度等事宜。緣於87年3、4月間,長億公司因參與中正機場捷運工程BOT案、臺中縣月眉遊樂區 開發案及長生電廠興建等開發案,對於長億公司之股價有正面影響(即股票市場俗稱之利多消息),足以作為炒作長億公司股價之題材。而黃任中(已死亡)係「黃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黃龍投資公司)、「金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金星投資公司)、「金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隆投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證券交易市場之著名金主,馬忠 芳(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金重上更㈠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係黃龍公司總經理,黃任中因其資金充裕,遇有資金不足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人士向其借貸資金購買股票,經其評估借款人之信用認為可行後,即指示馬忠芳將資金提供股票市場之交易人士買賣股票以賺取利息,其方式為借款人需提出借款金額3至4成之保證金,匯入黃任中所指定之帳戶,黃任中並視借款人之信用收取每萬元每日5至7元不等之利息,而黃任中為保障自己之借款債權,會要求借款人在其指定之帳戶由借款人自行下單買賣股票,若借款人所購買之股票價格下滑不足借款人所提供之保證金成數,借款人又不補足保證金時,黃任中即得將借款人在其所指定之帳戶中,由借款人購買之股票出脫變現(即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俗稱之 丙種墊款)。傅崑萁(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訴字第 302號判決有期徒刑6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經該院以95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2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 ,綽號「小傅」,於86年、87年間以投資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為業,並在其當時位於臺北市○○區○○路4段27巷11 號2樓住處設置盤房,在該處進行股票之下單買賣;林家榛(原名林筱光,於87年12月1日經戶政機關核准更名,另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2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經該院以95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2號撤銷原 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原係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證券公司)營業員,85年間離職後,即陸續在環球證券公司、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仲介金主墊款予客戶買賣股票賺取傭金為生及為傅崑萁向黃任中墊款買賣股票之仲介、保證金之估算、墊款之管制使用、傅崑萁與黃任中墊款買賣股票之下單、喊盤人,並提供其母林張玉緞(不知情)於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匯入保證金所用。 ㈡楊尹君與楊天生、古御呈、李慶隆、傅崑萁、林家榛均明知對於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所開設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 (即俗稱之炒作股票),竟基於抬高、壓低在證交所開設之股票集 中交易市場上市之長億公司股票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單一接續犯意連絡,利用前開長億公司之利多消息,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長億公司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其等對長億公司股票籌措資金具體進行炒作之態樣如下: 1.傅崑萁先於86年至87年間某日止,指示林家榛出面向黃任中借得約新臺幣(下同)30億元資金,長億公司部分即由古御呈受楊天生、楊尹君之指示,利用林張玉緞於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匯款予黃任中為 保證金所用,其中自87年5月20日起至87年8月21日止,古御呈以長億公司員工黃國忠等人或楊天生之親屬楊張美智等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將應付之保證金3成約4600 百餘萬元(此為已清查出之部分資金),存入林張玉緞上揭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後,再匯入由黃任中、馬忠芳指定之世華商銀信義分行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行之帳戶,以作為其等向黃任中借款以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 2.87年11月初,楊天生、傅崑萁因買進長億公司股票之金額超出與黃任中間之協議金額,黃任中不願借款,楊天生、傅崑萁因恐長億公司股票違約交割而造成崩盤,又87年11月2日至同年11月13日間,長億公司之股票價格自每股50.5元下跌為32.7元 (收盤價),致使楊天生、傅崑萁向黃任中借款之保證金成數不足,而須追繳保證金,楊天生唯恐黃任中將其所持有之長億公司股票盡悉拋售 (即股票市場上俗稱之斷頭),將使長億公司之股票於股票市場上之股 價嚴重下滑,而使其所持有之長億公司股票價值縮水,為達其炒作股價之目的,楊天生乃於87年11月16日指示楊尹君,將其實際經營之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而於業務上所持有鼎友、鼎登、長智、長生、鼎元等5家投資公司之長 億公司股票,未經前述5家公司召開股東會決定,即指示 楊尹君再指示古御呈,共同以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由古御呈交代不知情之長億公司員工游曉文,通知佳億證券公司之營業員郭靖玲於87年11月16日至20日間,私自將前述5家公司所投資之長億公司股票共3萬張,自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領出後(鼎友投資公司9000張、鼎登投資公司8500張、長智投資公司8000張、長生投資公司3500張、鼎元 投資公司8000張),即將前述5家公司董事長之印鑑委託書、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交由不知情之人頭董事長葉惠蓉、李月容、楊文欣、廖秀玲蓋印後,由古御呈、林家榛等人轉交予黃任中之黃龍投資公司,作為楊天生、傅崑萁因向黃任中借款炒作長億公司股票,嗣因長億公司股票下跌致保證金不足所提供之擔保品(以87年11月16日至20日中 最低之收盤價每股31.6元計算,3萬張長億公司股票之市 價為9億4千8百萬元),而侵占前述鼎友等5家公司之長億 公司股票。嗣於88年1月5日楊天生為免證交所盤查股票,始向黃任中取回前述3萬張長億公司股票,經黃任中應允 後雙方約定,由楊天生簽寫借據、以傅崑萁為見證人,楊天生再指示古御呈將實際為其所有而登記於楊環如(楊天 生之女)、謝正順(長億公司員工)、林榮華等人名下之臺 北市南港區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0億元之抵押權予黃任中實際經營之黃龍投資公司。 ㈢傅崑萁、林家榛自87年3月13日起至87年12月31日止之查核 期間,由傅崑萁在其上述盤房委由林家榛、林為康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2號處有期徒刑1年6月 ,減為有期徒刑9月)開始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及由楊天生指示楊尹君、古御呈、李慶隆以長億集團關係企業,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其中: 1.於87年8月1日至同年10月19日之查核期間,由林家榛在黃任中所指定之黃任中、黃燕平、鄒志勝、馬忠萍、馬忠芳、馬忠芝、林家榛、林榮祖、金星投資公司、金隆投資公司等帳戶設於新寶證券南京分公司由營業員譚迦陵接單、日盛證券公司由營業員崔麗雲接單、第一證券公司由營業員陳秀梅接單、統一證券敦南分公司由營業員沈雅萍接單、鼎富證券公司由營業員黃錦慧及黃程富接單、時代證券公司由營業員梁薺方、張淑慧接單、協和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復華證券敦北分公司由營業員李姿玲接單之帳戶,供其喊盤下單買進長億股票,另由林為康於聯合證券公司潘希偉、高慧芬帳戶及力世證券公司潘希文帳戶內,分由營業員吳治蓉及姚嘉派、王敏智,買進長億公司股票約4 、5千張,其等於此段期間,使用金主提供之人頭帳戶, 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長億公司股票,而相對成交之明細,如附表二所載。 2.於87年10月20日至12月31日之查核期間,除利用前述帳戶繼續買進長億公司股票外,古御呈、李慶隆於接受指示後,於佳億證券臺中分公司、京華證券臺中分公司、元富證券臺中分公司、統一證券臺中分公司、建弘證券臺中分公司及匯豐證券臺中分公司之長億公司關係企業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等法人帳戶,買進長億股票達13650張,減少市場流通之籌碼以 利穩定長億公司股票之股價,而其中利用黃任中、黃燕平、馬忠芳、馬忠萍、林家榛、林榮祖、鄒志勝、金星投資公司、潘希偉、高慧芬、金隆投資公司、馬忠芝等金主買賣長億公司股票部分,其等於此段期間,使用金主提供之人頭帳戶,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長億公司股票,而相對成交之明細,如附表三所載,總計於87年間之62個營業日中於短時間內(大部分為1至3分鐘)連續多筆 (最高曾達128筆)以漲停價委託買進、跌停價委託賣出,其委託買賣成交後有明顯抬高或壓低長億股票之股價,而影響長億股票之開盤價、收盤價或盤中成交價情形如附表四所載。嗣於每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後,再由林家榛向李慶隆報告當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之張數、金額,李慶隆則加總統計長億集團投資部自行下單操作、加拿大帝國商銀買賣股票與傅崑萁指示林家榛下單等3部分進出之長億股票張數、 金額,以供給古御呈向楊天生報告。 3.嗣經證交所就黃任中及長億集團之關係企業等25名投資人於8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買賣長億公司股票情形分析結果,認黃任中等25名投資人群組於分析期間的271個營業日 中,成交價異常者計52個營業日有於盤中成交價漲跌幅超過百分之6或振幅超過百分之9情形,交易買賣長億公司股票之紀錄,而買進或賣出數量占長億公司股票百分之20以上有126個營業日,於分析期間共買進0000000千股、賣出0000000千股,分占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之26.4及23.83,另分析其買賣行為發現渠等大部分皆以高價委託買進或低價委託賣出之情形,其中有62個營業日有於短時間內 (大部分為1至3分鐘)連續多筆(最高曾達128筆)以漲停價委託買進跌停價委託賣出,其委託買賣成交後有明顯抬高或壓低長億公司股票之股價,而影響長億公司股票之開盤價、收盤價或盤中成交價情形,另該25名投資人群組有於同一營業日大量委託買進暨委託賣出長億股票而有相對成交情形,共相對成交689245千股,占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之9.06,綜合以上分析,黃任中等投資人群組於分析期間買賣長億公司股票情形異常。 因認被告楊尹君所為,係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 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規定論處等語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著有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 三、有關證據能力方面: (一)就被告以外之人即同案被告楊天生、同案被告兼證人古御呈、李慶隆、證人呂世揚、陳榮富、林麗英、游曉文於調查局或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之證據能力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亦有明文;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經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亦有明文。查被告楊尹君及其選任辯護人爭執 之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天生、古御呈、李慶隆、證人呂世揚、陳榮富、林麗英、游曉文於調查局或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公訴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上揭證人等於調查局或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先前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之要件,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2、第159條之3第3款得為證據之要件不符,復經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就此部分各提出爭執,應認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即同案被告兼證人古御呈、同案被告兼李慶隆、證人呂世揚、陳榮富、林麗英、游曉文於偵訊時供述(指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說明: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亦有明文。蓋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官係屬與被告相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397號判決意旨、98年臺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被告楊尹君及其選任辯護人雖爭執證人古御呈、李慶隆、呂世揚、陳榮富、林麗英、游曉文於偵訊時之證述,完全係依調查局筆錄製作,未有真正問答之事實,應無證據能力云云。惟同案被告兼證人古御呈於92年10月30日偵訊時有選任辯護人周金城律師陪同在場,偵訊時間為該日下午6時5分至6時40分【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1 年度查字第90號影卷 (下稱發查卷)㈣第71頁】、於93年5月14日偵訊時間為該日下午4時10分至4時50分 (見發查卷㈧第20頁);同案被告兼證人李慶隆於93年6月17日偵訊時間為該日下午3時15分至3時30分(見發查卷㈧第98頁);證人呂世揚於93年6月30日偵訊時間為該日下午3時15分至3 時45分(見發查卷㈧第124頁)、於93年8月12日偵訊時間為該日下午4時30分至4時36分 (見發查卷㈧第231頁);證人陳榮富於93年6月30日偵訊時間為該日下午2時55分至3時5分(見發查卷㈧第134頁);證人林麗英於92年10月30日偵 訊時間為該日下午3時30分至4時10分(見發查卷㈧第39頁);證人游曉文於92年10月30日偵訊時有選任辯護人王展星律師陪同在場,偵訊時間為該日下午3時30分至4時30分( 見發查卷㈢第58頁),均有相當之偵訊時間,堪認檢察官 偵訊時經上揭證人等之同意引用調查筆錄內容,應係為節省繕打筆錄之時間而已,應非未經問答即完全引用,況證人游曉文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檢察官訊問時還是都有問答。檢察官有問伊話,伊也有答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29頁) 、證人呂世揚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偵訊程序伊不太記得,應該不會直接複製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8頁)。再者,上開證人等於偵訊時之證述,係經各該證人等於偵訊時確定調查局筆錄係按渠等陳述記載後,始同意引用調查局筆錄內容,復均經具結,有各該證人結文在卷可佐,並無不可信之情況,自均具證據能力,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爭執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云云,均非可採。 (三)同案被告楊天生以「被告身分」於偵訊時(指檢察官訊問)未經具結之供述,如經法院行交互詰問,除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外,對被告仍具證據能力之說明: 1.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 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 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 (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527號判決意旨參照)。參照上開見解,應認楊天生以同案被 告身份於偵訊中所為之供述,雖未經具結,其後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為反對詰問,前揭楊天生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附此敘明。 2.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 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 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69條之6第2項、第 236條之1第1項、第248條之1、第271條第2項、第271條之1第1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倘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7號判決參照),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雖爭執同案被告楊天生於偵訊時之供述,完全係依調查站筆錄製作,未有真正問答,應無證據能力云云。惟同案被告楊天生於93 年6月8日偵訊時有選任 辯護人陳漢洲律師陪同在場,偵訊時間為該日下午5時25 分至6時45分(見發查卷㈧第60頁),檢察官偵訊時經上揭 證人等之同意引用調查筆錄內容,應係為節省繕打筆錄之時間而已,應非未經問答即完全引用,且係經楊天生確認調查局筆錄係按其陳述記載後,始同意引用調查局筆錄內容,則楊天生當時係以「被告身分」為供述,並非證人,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之「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該未命具結,並無違法可言,復證人楊天生經原審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有證人楊天生具結結文在卷可佐,並經被告楊尹君之反對詰問及對質,則楊天生在偵查中之陳述既未經以證人之身分為具結,且楊天生以被告身分在偵訊未經具結之供述,復查無證據證明該偵訊供述具顯不可信之情況,自有證據能力。參諸上開說明,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爭執楊天生爭執此部分之證據能力,自非可採。 (四)本案判決以下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局或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時所為之陳述之證據能力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判決以下引用其餘證人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時所為之陳述,對被告而言,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經被告楊尹君及選任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同意引為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且經原審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經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表示意見,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五)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楊尹君涉有上揭罪嫌,乃以:㈠證人楊天生93年6月8日偵訊時之證述;㈡證人古御呈於92年12月30日、93年5月14日偵訊時、94年8月8日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 第711號審理時之證述;㈢證人李慶隆於93年6月17日偵訊時、94年9月19日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審理時之證述;㈣證人游曉文於92年10月30日偵訊時之證述;㈤證人呂世揚於93年6月30日、93年8月12日偵訊時之證述;㈥證人陳榮富於93年6月30日偵訊時之證述;㈦證人楊文溪於93年7月22日偵訊時之證述;㈧證人陳麗玲於93年10月5日調查局詢 問時之證述;㈨證人林麗英於92年10月30日偵訊時之證述,為其論罪之主要依據。惟訊據被告楊尹君均堅詞否認有何上揭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辯稱:伊於86年或87年底轉至長億公司投資事業部財務處擔任副處長,工作範圍包括依據會計處製作的傳票調度資金、會計、出納付款。一般流程如果各單位有費用申請,他們會提出申請,經該主管同意,會送到會計處去作帳,然後切傳票,印傳票出來,再依會計部給我們的傳票,開立取款條,蓋用公司大章,之後連同傳票送副董王美智蓋小章核准後,我們憑取款條、存摺到銀行轉帳,或通知其他單位同仁上來領錢,伊只依照傳票支付,不用問調度原因。投資事業部有財務、業務及會計3個處,股票 買賣是業務處負責,財務處負責資金轉帳、支付,伊沒有接觸股票買賣的事情。古御呈是伊主管,是投資事業部財務兼業務處長,但在佳億證券公司領薪水,資金調度是由古御呈指示伊,伊只負責作交割。伊完全不知道3萬張股票的事情 ,楊天生不會跟伊提及股票的事情,楊天生找伊大概就是問伊公司或他個人帳戶有多少錢等語。李慶隆當時在投資事業部業務處,和伊隸屬不同單位。人頭戶是伊進公司時就已經有了,人頭戶的會計、控管流程是跟一般的公司會計流程一樣等語。選任辯護人並為被告楊尹君辯護稱:被告楊尹君係擔任長億公司投資事業部財務處副處長,僅負責投資公司及個人帳戶之資金管理,未經管股票賣賣交易事宜,古御呈當時為長億公司投資事業部財務處與業務處經理,負責長億公司股票買賣下單事宜,為被告楊尹君之直屬長管,被告楊尹君並無權限指示古御呈利用林張玉緞帳戶匯款予黃任中供保證金之用,或指示古御呈、李慶隆以長億公司旗下投資公司帳戶買賣炒作長億公司股票,自不可能參與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行為,公訴人之指述應屬無據等語。 五、經查: (一)有關被告楊尹君、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天生、古御呈、李慶隆與長億公司間之關係: 1.被告楊尹君係長億公司投資事業部財務處副處長,負責長億公司會計、出納付款及依長億公司內部資金需求調度資金之事實,業經被告楊尹君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㈠第 43頁背面)坦認屬實,並經證人古御呈於原審另案94年度 金重訴字第711號案件審理時、原審審理時【原審另案94 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影卷(下稱金重訴字第711號卷)㈡第148頁、原審卷㈠第116至117頁】、證人楊天生於原審審 理時證述(見原審卷㈠第167頁背面)、證人游曉文於92年 10月30日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中證述明確(見發查卷㈢第59 至60頁)。 2.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天生係公開發行股票之長億公司負責人,為拓展業務,以長億公司為主體,成立長億集團,由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下設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長璽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長如投資公司、振新公司、東華公司、長生營造公司、佳億證券公司、泛亞銀行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楊天生迭於93年6月8日偵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 見發查卷㈧第61至62頁)。 3.又長億公司投資事業部下設業務處、財務處、會計處、投資開發處,證人即同案被告古御呈(原名古達鵬)原係擔任佳億證券公司臺中分公司管理部經理,於86、87年間因楊天生為推動旗下天威保全、長生電廠及月眉育樂等公司上市、上櫃,並成立獨立的部門推動股票上市、上櫃及買賣等相關業務,借調古御呈至長億公司投資事業部兼任長億公司投資部經理,負責長億公司及旗下投資公司股票買賣事宜等情,亦據證人古御呈於92年12月30日偵訊、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審理時、原審審理時證述綦詳(見發查卷㈣第73頁、原審另案金重訴字第711號卷㈡第146頁背面、第168頁、原審卷㈠第115頁),復經證人李慶隆 於93年6月17日偵訊時、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案件94年9月19日審理時(見發查卷㈧第100頁、原審另案 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卷㈡第207至208頁)、證人林家榛於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案件審理時(見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卷㈢第39頁)、證人林麗英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㈡第31頁),復有證人古御 呈(原名古達鵬)載有「『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部經理古達鵬」字樣之名片影本(見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 訴字第711號卷㈠第148頁)在卷可徵。 4.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慶隆原係佳億證券公司營業員,於87年初至88年4月間,經由古御呈找其至鼎登投資公司擔任研 究員,從事上市、上櫃公司資料之研究及臺灣大陸環境之經濟研究,受古御呈指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等情,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慶隆於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 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卷㈡第207頁),復經證人古御呈於92年12月30日偵訊時(見發 查卷㈣第73 頁)、證人楊天生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㈠ 第169頁背面至第170頁)證述明確。 5.至於證人游曉文雖於92年10月30日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古御呈是佳億證券臺北分公司的經理,伊與古御呈無聘僱關係,古御呈印象中沒有在投資事業部任職,且長億公司中港路大樓14樓沒有古御呈固定辦公室位置云云(見 發查卷㈢第60頁、原審卷㈠第128頁)。惟查: ⑴證人即於86、87間擔任京華證券臺中分公司營業員之林桂因於偵訊時證稱:公司指派伊負責長億公司股票買賣事宜,長億公司多數是由游曉文及與其同部門「李大哥」以電話通知伊買賣股票,伊去找游曉文接洽時,常會在同一辦公室看到古達鵬(即古御呈),伊知道古達鵬是該部門的經理,伊都稱呼他古經理等語(見發查卷㈢第 89頁)。 ⑵證人即86、87年間擔任元大京華證券營業員之林雲如於偵訊時證稱:古達鵬(即古御呈)、游曉文會以電話通知伊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及數量,古達鵬負責下單,游曉文負責交割等語(見發查卷㈢第108至109頁)。 ⑶證人即86、87年間擔任中信證券臺中分公司營業員之楊孟娜於偵訊時證稱:長億公司下單買賣股票與伊接觸的是古達鵬(即古御呈)、游曉文,古達鵬是游曉文介紹伊認識等語(見發查卷㈢第188至189頁)。 ⑷證人王美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81年間退休後,公司尊稱伊為長億集團關係企業的副董事長,並兼管投資事業部,但伊只是看投資公司的會計憑證、財務報表審核,伊辦公室在長億集團中港路大樓14樓,古御呈辦公室在伊辦公室隔壁,伊沒有每天上班,但伊有看過古御呈到辦公室走動,伊不清楚古御呈的職稱和工作內容,只知道他常常進出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3至64頁)。 ⑸證人林麗英於92年12月30日偵訊時雖證稱:古御呈是長億公司轉投資的佳億證券臺北分公司經理,長億公司內沒有他的辦公室位置云云(見發查卷㈢第41頁);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86、87年間伊在長億公司投資部門擔任會計處處長,主要負會計記帳、作帳,也負責看財報,參與投資相關報表分析。伊辦公室在長億集團中港路大樓14樓,游曉文是在投資部門的業務、財務那邊,那時業務、財務放在一起。古御呈於87年在佳億證券臺北分公司任職,我們稱古御呈為經理,伊偵訊時說古御呈是佳億證券臺北分公司經理等語,是因為古御呈沒有領長億公司薪水,他不是長億公司公司正式員工,但他很常進公司,幾乎每天都有,算在投資部工作,後來公司有弄個座位給他,在財務處的位置,被告楊尹君提出之長億公司位置圖上古御呈的位置應該沒有錯。被告楊尹君提出之分機號碼表上沒有古御呈的分機及職務,可能是因為他沒有在公司領薪水,剛開始不是很正式,伊不記得古御呈的分機,伊很少打電話給他,因為他辦公室就在隔壁,有事情走過去就好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0頁背 面至第31頁)。 ⑹證人楊天生於原審99年1月19日審理時證稱:伊於87、 88間為長億集團負責人等語,且更證稱:「(問:當時財務部門除了楊尹君之外,還有哪些員工?)她(指楊尹君)底下有游曉文協助他,她的上面看工作直屬是誰,就聽其指示,例如有關股票方面,上面就是古御呈。」、「(問:『請提示偵卷卷八第34頁93年6月8日楊天生調查局筆錄』你稱當時投資部主管是楊尹君,財務由她負責,有何意見?)筆錄記載有誤,那時我講財務是楊尹君負責,但實際上他的處主管是古御呈,買賣股票是屬於古御呈主管。」、「股票買賣是楊尹君要協助古御呈。」、「游曉文她如何答,我不知道,但我認為古御呈是從佳億證券借調過來,負責股票業務,絕對是要有辦公室位置的。他有時在佳億、有時在長億,但在辦公室絕對有位置。」、「(問:李慶隆在哪個部門上班?)在投資部股票業務單位上班。(問:李慶隆他的直屬上司是誰?)古御呈。」、「楊尹君之前根本不認識李慶隆,李慶隆是古御呈把他調過來的」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67頁至第170頁)。 ⑺證人李慶隆於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審理時 證稱:是古達鵬(即古御呈)找伊去鼎登投資公司工作,伊偵訊時說是楊尹君找伊去的是說錯了,伊在鼎登公司做上市、上櫃公司資料研究及臺灣大環境的經濟研究,伊是接受古達鵬指示下單買賣投資公司的股票,由他告訴伊買賣股票的數量,完成買賣後伊向古達鵬報告( 見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卷㈡第207至213頁)。⑻古御呈亦於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審理時證 稱:「(問:何時到臺中長億公司上班?)84、5年到 長憶的關係企業臺中佳憶證券工作,佳億證券在五權四路,當是擔任管理部經理。實際的工作地點在中港路長億大樓14樓。(問:為何會在長億大樓14樓工作?)大 部分工作都是在長億大樓內,因為我受僱於董事長楊天生,董事長要求我去那裡上班。(問:沒有實際從事佳憶證券工作?)是。...負責公司股票的一些買賣,有長億公司,還有長億公司轄下的長生、長智、長廣、長如、鼎友、鼎登、鼎元等公司及長生、振新、東華等營造公司的股票買賣。(問:上司是誰?)...每個主管都可以交代我作事情。...」等語(見原審另案 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卷㈡第147頁)。發查卷㈢第60 頁、原審卷㈠第128頁)、證人古御呈對於所有事實欄所載之股票業務均瞭若指掌,且確有為楊天生操作股票買賣,並與李慶隆為喊盤下單,被告楊尹君則僅受楊天生之指示為資金調度,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楊尹君有與楊天生、古御呈、李慶隆、傅崑萁、林家榛等人為共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意圖抬高 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之犯行,此觀證人古御呈於94年8月8日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審理時證稱:「公司內有和財務部門,各單位 的財務部門,長億的有江副總,投資公司部分有楊尹君,她是負責財務,我們平常都稱呼她楊小姐,我不知道她的職稱,她負責資金調度,會計是林麗英小姐,她主要負責會計的部分。公司以外的有林家榛小姐、傅昆萁先生,林家榛有些需要款項的時候會和我聯絡,我們在進出股票的時候,他錢不夠的時候,會向我聯繫,我會往上跟楊天生董事長陳報,再看他決定要怎麼做,他會指示我去做。資金調度不是在我,是楊尹君,他指示誰去做,可能不是我,有時候會叫我轉達。」、「林家榛所需要的代表傅昆萁所需要,有些會先打電話給李慶隆講他那邊錢不夠的事情。林家榛是幫傅昆萁做股票資金的調度、股票買賣各部分。傅昆萁比較少跟我聯絡。他們從何時跟我聯繫,已經忘記了。因為他們那邊有做股票的買賣,錢不夠的時候,希望我們調現金給他們,是長億的股票。」、「(問:和傅昆萁的合作是否有牽涉到別人?)沒有。(問:匯款給某某人做保證金的情形 ?)有一次匯保證金到別人的帳戶,因為我們向金主借錢就是市場上俗稱的「墊丙」。我們是直接對林家榛。就有關黃任中的資金往來及保證金部分,我記得有柒佰萬美元的匯款到德意志銀行,誰的戶頭我忘記了,那部分是做保證金使用,是墊丙的保證金。(問:你們公司自己買賣長億公司的股票,為何林家榛、傅昆萁會加入買賣長億股票?)我知道的是他們也有在市場上進出長億公司的股票。他們應該是看好我們長億公司一直在成長,當時我們做的不錯,有月眉、機場捷運、長生電廠等這些工程要施作。(問:他們跟你瞭解的?)市場上報紙每天都在看,大家的消息應該都有。(問:有無跟你或公司其他人接觸過?)我不瞭解。(問:為何會有英鑫公司?)當時在我進公司兩、三年約87年時,林麗英小姐告訴我說長億集團要成立一家境外公司投資香港、大陸,所以拿我當人頭成立英鑫公司,要辦的護照、身分證我都有提供。成立這家公司林麗英及楊天生董事長都有向我表示要成立這樣子的一家公司,所以我才答應。...(問:英鑫公司有無調度或借貸何資金?)有跟中央財務股份有限公司、亞億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借過錢,因為當時我們長億集團一直在成長、擴展事業,所以當有資金來源的時候,我們會去跟他們接洽。我去接洽,同事告訴我說有人來找說看我們有沒有貸款的往來,願意提供資金給我們。是對方的公司來找我。最後由楊天生董事長決定。但是訊息到底是我告訴他還是他告訴我的記不得了。壹個借了壹仟萬美金,壹個玖佰萬美金。金額是雙方決定的,因為他們有額度限制,我們這邊是董事長楊天生決定的。沒有提供擔保,有簽約,我出面簽約,楊董事長信用擔保。後來有借到錢,額度也有用完,壹個跟國外的加拿大帝國銀行簽買賣股票合約,另外壹個就是匯了柒佰萬美金到德意志銀行擔任保證金。(問:加拿大帝國銀行?)是我們俗稱外資丙的契約。我們付給他們保證金,他們給我們壹個額度的借款給我們買賣股票。應該有正式簽約。(問:由何人決定外資丙?)楊天生董事長決定。是他們主動來招攬的。(問:細節是跟何人講?)細節是後來跟我講。剛開始不是來找我,是透過關係來找董事長,由董事長決定,然後細節再找我談。(問:額度是多少?)忘記了。壹仟多萬美金。(問:用在何處?)買長億的股票,都用光了。...傅崑萁係我大約在民國83年前後即已認識,傅崑萁當時會在我任職的佳億證卷總公司進出股票,偶爾會向我調現以支應股款。而我在87年初調至佳億証券臺中分公司任管理部經理後,傅崑萁陸續向我提及想『作』長億股票,站在公司立場,長億股東能維持熱絡交易現象及股價是件好事,因此其後傅崑萁拉抬長億股價時,我曾以長億公司之關係企業鼎友、鼎登、鼎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証券帳戶配合買賣長億股票。至於黃任中、馬忠芳係傅崑萁自行去找的金主,林筱光係處理傅崑萁整個買賣長億股票之資金調度等事宜。(問:林筱光在上述股票買賣中從事之分工為何?)我是透過傅崑萁的介紹認識林筱光,並進而得知林筱光是營業員,其後傅崑萁買賣長億股票缺少資金,會直接與我聯絡或請林筱光向我聯繫,協助籌措資金以支應股款。(問:你為何會有權限使用長億公司關係企業鼎元、鼎友、鼎登公司之帳戶進出買賣長億股票?你的權限為何?何人授與?)若是要進出長億股票,長億公司的執行長副總江啟正先生會事先電話與我聯繫,或李慶隆徵詢我們對大盤及長億股價走勢的看法,江副總衡酌公司閒餘資金及我們的分析後,再授權予我們一定金額之額度內,以特定範圍之價位區間,由我或李慶隆下單,但大部分係由李慶隆喊盤下單。(問:江啟正為何要透由你或李慶隆買賣長億股票?)你與長億公司之關係為何?)因我一直都在長億公司旗下的佳億証券公司上班,在集團內部屬於資深的証券從業人員,而我也會常至長億公司之投資部與該部人員交換意見並提供建議。而李慶隆則也在証券公司上班,綜此江啟正才會與我們討論買賣長億股票事宜,雖然我的薪水、年資計算等均由佳億証券公司支應,惟集團內的股票投資事宜都是我、李慶隆等人來處理。(問:江啟正對誰負責該股票投資事宜?)依長億公司內部的層級及隸屬關係,江啟正掛名執行副總,尚須對總經理簡肇涵及董事長楊天生負責。(問:長億集團除使用前述法人帳戶外,尚有使用那些帳戶買賣股票?開立帳戶?何人負責喊盤下單?)有長生股份有限公司、長智股份有限公司、長廣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帳戶。而該法人均是臺中市地區的証券公司開戶,也都由我及李慶隆負責喊盤下單。另外振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長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東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及長生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亦設有証券帳戶,不過較少使用。(問:87年3月至12月間你如何使用前 述帳戶買賣長億股票以配合傅崑萁等人炒作長億股票?)在前述期間我或李慶隆以上述法人帳戶買賣長億股票,盤中或收盤後,傅崑萁會與我們聯繫詢問出張數。我們因為係公司內部自行決定進出買賣張數,傅崑萁怕我們倒貨給他遂會與我們保持聯繫。而傅崑萁那邊同時也會告訴我們他進出的情形,原因是他除了積欠我一筆約五千餘萬之借款外,同時他透由廖昌禧向楊天生借了一筆約二億餘元之借款買賣長億股票,我們為了解他的資金運用情形,以及防止傅崑萁伺機出貨賣出長億股票,要求他告訴我們進出張數。(問:前述傅崑萁向楊天生借款約二億餘元的詳情為何?答:傅崑萁在上述期間買賣長億股票,會透由廖昌禧尋找金主提供資金,而大約在87年9月間,傅崑萁缺少資金便透由廖昌禧向楊天生 借錢,據我所知該筆資金是自長億公司轉投資之英鑫公司出帳(該公司設於BVI,即英屬威京群島),但是資 金的流向要問廖昌禧及傅崑萁。(問:你前述傅崑萁欠你5千餘萬借款是否亦是你提供他買賣長億股票?)大 約在84年初傅崑萁要我幫找客戶買凱聚股票,當時該股票市價約100餘元,我及我的朋友共買了500張凱聚股票,斥資近5000萬元,不料我們進場後股價崩盤,傅崑萁卻一直未償還該筆款項。與他買賣長億股票係不同事件。(問:傅崑萁及廖昌禧除向楊天生借款外,尚向那些金主借款借貸以買賣長億股票?)傅崑萁雖有幾次向我借款但均遭我回絕,不過他應該還有向其他金主借款,詳情要問廖昌禧及傅崑萁。(問:你與李慶隆喊盤下單買賣長億股票,如何調度資金支應股款?如何匯款予傅崑萁、林筱光等人?帳戶為何?)我們都是在執行副總江啟正授權的金額額度買賣長億股票,並以款券劃撥方式辦理交割,並不經手資金調度事宜。而且我及李慶隆也從未匯款給傅崑萁或林筱光。(問:長億公司旗下關係企業買賣股票係何人負責資金調度?)長億公司之財務部負責該股款資金調度,而該部門由執行副總江啟正負責。(長億公司以關係企業鼎元等法人公司戶在上述期間買進長億股票若干張?)我記得大約有3、4萬張長億股票,但實際數量要以買賣成交記為準。(問:傅崑萁、林筱光與黃任中、馬忠芳之合作詳情為何?從何時開始?合作之內容及協商過程?你及長億公司各扮演何角色?)傅崑萁與林筱光一直有操作長億股票,站在我們公司立場有人長期陸續買賣,可以維持市場認同度不無好處,遂也默認他們的行為並未干涉。在87年3、4 月後,傅崑萁開始以黃任中的使用帳戶進出大量長億股票,傅崑萁為免破壞與我們的默契,便會將買賣的張數通知我們,讓我們了解他所掌握的籌碼,以免產生對作的情況。另外傅崑萁操作期間需要資金,會要求我們公司借款。偶爾楊天生會詢問傅崑萁掌握持股數量,或以私人名義借款予他,我則居於協調,及調借資金的角色,但公司本身並未介入傅崑萁與黃任中合作炒作長億股票的事宜,僅係單純提供資金。(問:你如何調度資金?資金來源為何?長億公司如何配合?)如我前述我會協助傅崑萁尋找資金,來源是介紹楊天生的朋友及長億公司本身董、監事、大股東予傅崑萁認識,由渠等自行處理,我僅係居間牽線,長億公司及旗下的關係企業則沒有借過錢給傅崑萁。(問:據你前述你協助傅崑萁尋找資金,在此過程楊天生擔任何角色?)楊天生多半是出名向前述董、監事等人介紹,引介傅崑萁,予大家認識,等熟識後則由傅員自行去找該等董、監事、大股東等人洽談。(問:上述你協助傅崑萁尋得之金主如何借款予傅員?)一般係以日息每萬元六塊錢計息,同時傅崑萁會開立等額的支票給對方以作為擔保,金主則將資金匯入傅崑萁指定的帳戶。(問:前述傅崑萁開立的支票楊天生有無背書保證?若無背書該等金主為何會相信傅崑萁,有資力足以還款?)沒有,因為傅崑萁本身是凱聚公司的少東,市場上傅崑萁也少有名氣,前述金主基於這些理由才相信他的資力。(問:林筱光與李慶隆電話通話中何謂「拆帳」?李慶隆為何要向你報告?)所謂「拆帳」是傅崑萁大約87年8、9月份時曾向楊天生提議,由傅崑萁負責操盤操作長億股票,由傅崑萁出資一成五資金向黃任中借款,另一成五資金由傅崑萁開立同金額支票,經楊天生背書再交予金主黃任中作為擔保,而金主黃任中則計出資八成五的資金予傅崑萁運用操作長億股票。事後獲益部分金額,由金主黃任中取得三成獲利款,餘七成的獲利款則全歸由楊天生。但楊天生認為這個提議所取得之利益應歸傅崑萁取得遂不同意。惟事後傅崑萁仍依前述提議進行,而楊天生基於傅崑萁已長期操作長億股票,使該股票交易熱絡,算是有利於長億公司在先,所以還是有背書保證。黃任中、林筱光等人取得傅崑萁所提之保證金及保証票後,結果以為我們長億公司已同意上述條件,所以林筱光仍會以電話與李慶隆對帳以計算收益,惟事實上我們根本就未應允該提議。」等語(見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卷㈡第147頁至第156頁)。 ⑼再參以證人游曉文於92年10月30日偵訊時另證稱:「我認識古達鵬,在長億的關係企業佳億證券臺北分公司擔任經理,他平日在臺北上班,他來臺中時有時會到我們辦公室,有時會到佳億證券臺中分公司出差...分機617是我辦公室分機,有時會有要找古達鵬的電話,接 到電話的人都會說古達鵬不在...我認識李慶隆,他之前在佳億臺中分公司的營業員,有一陣子他曾和我同一辦公室上班,我不知李慶隆的業務、職務...李慶隆請假時會告訴我,要我幫他代理,因我不曾實際代理他處理業務,所以不知道他在幹嘛。我的職務代理人是楊尹君」等語(見發查卷㈢第60頁、第61頁)、且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中港路長億總公司有無見過古御呈?)偶而看到」(見原審卷㈠第126頁)、「(問 :李慶隆在哪裡上班?)在佳億證券臺中分公司上班。(問:沒有和你在14樓上班嗎?)營業員下午收盤會過來...李慶隆有時候在那裡看報紙。(問:你們辦公室有無屬於李慶隆的固定位置?)忘記了)」(見原審卷㈠第128頁),則依游曉文上開證述,古御呈「偶而 出現」在長億14樓辦公室,復有要找古御呈之電話會打到617分機等情,再參以證人李慶隆證稱:係古御呈找 伊前往長億14樓辦公室上班等語,及證人即古御呈之董事長楊天生亦證稱:確有請古御呈前往長億14樓上班等語,另再參以游曉文證稱:李慶隆請假時有央請伊代理等語,雖證人游曉文從未代理李慶隆,但已可證古御呈在長億14樓縱無固定之辦公室,但確有在長億14樓為楊天生處理股票事務,且找證人李慶隆幫忙至明。 ⑽綜上證人所述,堪認證人古御呈於86、87年間,確有為楊天生喊盤下單,對於長億及其子公司之股務瞭若指掌,所有決定均需報告楊天生,而非楊尹君,故古御呈實際確有在長億公司從投資事業部主管職務,且其確有在長億公司中港路大樓14樓投資事業部內處理股票事務至明,此外,並有卷附經證人古御呈在「處主管」欄內簽名之游曉文87年10月2日業務移交清冊影本1張(見原審 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卷㈠第149頁)、古御呈在 「處長」欄內簽名之88年12月16日投資事業部銀行融資契約摘要表影本1張(見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 號卷㈠第150頁)、證人楊天生提出之85年10月1日長億 關係企業組織系統表、87年12月15日修訂長億關係企業建設事業體組織系統(見原審卷㈠第187至188頁)附卷可稽,更因證人古御呈直接對楊天生負責,並非被告楊尹君之屬下,且證人李慶隆亦直接對古御呈負責,亦無須對被告楊尹君報告,且依上開證人古御呈所證所有事實欄之股票買賣行為均出自楊天生之決定以及伊與李慶隆之執行,並無被告楊尹君之參與,被告楊尹君所為,僅為依楊天生之命為股票及資金之調度,對於為何買股票、為何賣股票,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楊尹君有所知悉。而楊天生、古御呈、李慶隆所從事之事實欄所載之行為係違反證交法之行為,當係秘密為之,故與被告楊尹君同單位之證人游曉文對於董事長楊天生直屬之古御呈以及古御呈指派之李慶隆等實際職務不明,應與常理無違,證人李慶隆因係古御呈找來長億幫忙,固證稱:「古達鵬是編制外人員」等語,亦係出於其原非長億之員工,以致對古御呈在長億實際職務不明,並無從以李慶隆上開證述認證人古御呈未實際從事長億投資事業部主管之職務。 (二)公訴意旨㈠有關被告楊尹君與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之股票投資、資金調度事宜等關係部分: 1.證人古御呈於92年12月30日偵訊時雖證稱:調度資金事宜都是由當時財務處長楊尹君負責等語(見發查卷㈣第77頁);於93年5月14日偵訊時證稱:87年間長億公司股票買賣 都是伊和李慶隆喊盤下單,不過以哪裡公司名義下單,要視財務部楊尹君、林麗英等人告訴伊各公司可以進出的金額而定等語(見發查卷㈧第22頁);於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案件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資金調度是楊 尹君負責、會計是林麗英等語(見金重訴字第711號卷㈡第148頁)。惟證人古御呈就其上揭證稱被告楊尹君於長億公司投資事業部財務處負責資金調度之原意及與股票買賣之關係一節,於原審審理時又證稱:86年、87年間伊在長億公司擔任投資部經理,直屬上司是楊天生,投資部門裡面有許多人,包括被告楊尹君、游曉文、李慶隆等人,由伊負責。伊負責的股票買賣是前端作業,後面是資金調度,伊平常運作跟伊有關的就是資金調度單位。伊的單位是新的,包括營造公司、投資公司的股票進出,被告楊尹君是投資部門負責財務資金調度,嚴格而言財務部門是獨立單位,伊是替這些公司執行股票進出,與被告楊尹君沒有上下隸屬關係,是相互配合的單位,不是被告楊尹君指揮伊,被告楊尹君在投資部門的職稱伊忘記了,被告楊尹君平常負責資金調度,例如伊買賣股票,有多餘的錢,或缺錢時就需要買賣股票來調節資金,被告楊尹君會知道內部資金是否有短缺或多餘,我們會互相通報。我們買賣股票是依照公司內部資金需求來做調節,被告楊尹君他們必須告訴伊,伊才會知道哪些公司有多餘資金,哪些公司有不足的資金,來做市場上買賣調整,但細節部分我們不介入。內部通報需要錢的時候,公司會開資金會議,過去資金會議有分兩個層級,關係企業部分由王美智主持,長億公司部分由江啟正負責,成員有其他各單位財務主管,伊有在的話也會出席,被告楊尹君有在的話也會出席,如果因調節資金有需要買賣股票時,會在資金會議中提到,至於買賣時點、買賣哪些股票,不會在會議中提到,因為要看股市行情、看哪些單位缺錢,去瞭解該公司資產狀況,股票會以伊為主,會看行情是不是適合買賣,但資金會議不會談到細節,要進出什麼股票我們儘量不做預告,以免影響行情,會議裡面只是聽各公司的主管報告資金狀況。買賣股票的價格、張數由伊決定,李慶隆是伊買賣股票的助理人員,伊買賣股票下單是透過李慶隆。如果公司有臨時資金需要,而伊不在,也會有其他公司主管通知李慶隆做股票買賣來調度。投資公司有關於股票買賣區塊,被告楊尹君應該是事後才知道,因為我們買賣股票後會有資金調度,被告楊尹君才會知道。被告楊尹君要作資金調度的時候要經內部呈核體制,財務體制裡面,應該有副董王美智及董事長楊天生的批示,沒有批示就不需要資金調度,但股票瞬間萬變,所以不是每一次資金調度都要簽核,只要楊天生有交代,我們就可以做。伊只對楊天生負責,不需要向被告楊尹君報告,伊是向被告楊尹君瞭解資金狀況,作為伊要買賣股票的參考。資金調度是指例行性的調度,請他們籌措,例如伊現在投資公司股本1億元,伊買了股票 ,現股回來,如果伊需要多買,伊會拿股票去跟銀行質押調度資金,準備好資金,以備購買股票,這些都是正常的資金調度,以財務角色包括資金籌措、運用,是單一公司的資金調度,不會去做不同公司間的資金調度。投資部門例行性資金調度是由被告楊尹君來做,非例行性的像是匯款給林家榛的,看指示而為,執行由他們在作,交代是楊天生交代。傅崐萁向黃任中借錢買賣長億公司股票,沒有在資金會議討論過。資金做何用途,因為買賣股票上是比較秘密的,所以不會告訴被告楊尹君。伊負責將傅崑萁買賣長億股票這件事情傳達給楊天生,伊沒有與被告楊尹君說到這件事情,伊不用對被告楊尹君負責等語(見原審卷 ㈠第115至125頁)。 2.證人李慶隆於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案件94年9月19日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投資部成員,編制內有被告楊尹君、游曉文和伊,被告楊尹君是主管,游曉文是職員,做一些事務工作,古御呈應該是編制外的人員,古御呈都是口頭指示伊下單買賣投資公司的股票。伊是接受古御呈指示去下單買賣股票,買賣數量是古御呈決定,下單買賣的行情是伊決定,完成買賣後向古御成報告。當時長億集團所有的投資公司下單買賣,都是由伊這裡下單,這些投資公司是指鼎登、鼎友、長智、長生、長廣、長璽、鼎元、長如等投資公司。被告楊尹君是伊主管,但被告楊尹君不會指示伊下單買賣股票,被告楊尹君是考核出勤情形,所以伊業務上上司是古御呈等語(見原審另案94年度金 重訴字第711號卷㈡第207至217頁),其此部分證述內容 就古御呈應該是編制外的人員,與上開理由五、(一)所述「古御呈雖無固定辦公室但有實際從事長億投資事業部擔任主管之職務」不符外,與證人古御呈之上開證詞大致相符,無齟齬之處,堪可採信。 3.證人楊天生於93年6月8日偵訊時雖供稱:當時長億公司投資部主管應該是被告楊尹君,財務是由她負責的等語(見 91年度查字第90號卷㈧第65頁);惟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87年、88年間被告在長億集團擔任管理財務工作,例如股票,被告楊尹君要負責成交買賣後要付錢或收錢,職稱伊不記得,應該是襄理或副理,被告楊尹君底下有游曉文協助她,她的上面看工作直屬是誰,就聽其指示,例如有關股票買賣方面,上面就是古御呈,她要協助古御呈。調查局、偵訊筆錄記載伊說當時投資部主管是楊尹君,財務由她負責之記載有誤,當時伊講財務是被告楊尹君負責,但實際上買賣股票是屬於古御呈主管,被告楊尹君不可能指揮命令古御呈。伊在調查局、偵訊時說古御呈是被告楊尹君找來幫忙,意思是借調古御呈過來公司幫忙。古御呈還沒有借調來之前,當時我們股票很單純,有錢就去買長億公司股票,沒有錢就去賣長億公司股票,伊會指示被告楊尹君去買或賣股票,古御呈借調過來後,伊授權古御呈去處理進出股票,伊不會另知會被告楊尹君,股票買賣部分被告楊尹君應該沒有參與,但買賣股票後被告都要付錢或收錢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67頁、第170頁背面、第171頁背面)。 4.證人林麗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關長億公司旗下投資公司股票買賣,原來是楊文璽在佳億證券公司上班負責,後來換成王明廷、之後找古御呈,就都是古御呈在運作股票買賣。資金調度是財務處負責,財務處職位就是到副處長,被告是在財務處,當然負責資金調度,就是哪些戶頭需要錢,要負責去調動,這是指公司帳戶,財務處工作就是這樣。就如甲存需要錢,就從乙存去調度等語(見原審卷 ㈡第32頁背面至第35頁) 5.綜上證人所述,87年間有關長億公司股票買賣,於經楊天生授權後,顯係由證人古御呈決定買賣股票時點、種類、數量或再交代證人李慶隆下單,相關資金需求,則由任職財務處之被告楊尹君負責調度,此固可認證人古御呈、李慶隆與被告楊尹君,確分別有負責處理長億公司及所屬關係企業股票買賣投資、資金調度等事宜,惟綜觀上揭證人等證詞,此當指長億公司平常例行性之股票買賣投資、資金調動情形。 (三)而就公訴意旨㈡之1.有關由古御呈受楊天生及被告楊尹君之指示,利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將指定款項匯入林家榛所提供其母親林張玉緞上揭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作為其等向證人黃任中借款,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部分: 1.公訴人就證人楊天生、古御呈利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將指定款項匯入林家榛所提供其母親林張玉緞上揭帳戶,作為其等向證人黃任中借款,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之情,固有提出案外人林張玉緞帳戶匯入款項一覽表1 份、臺中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大額提存登記簿8張、匯入 案外人林張玉緞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帳戶明細長億集團部分2紙、案外人黃國忠泛亞銀行存款取款憑條1張、案外人楊文溪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87年8月21日存款及提款憑條各1紙、案外人呂世揚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摘要表1紙、案外人呂 世揚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87年7月18日取款憑條1紙、案外人呂世揚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87年7月18日取款憑條及存入憑條 各1紙、案外人洪東邦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摘要表1紙、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 傳票1張、案外人洪東邦之泛亞銀行87年8月14日取款憑條1紙、案外人洪東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7年8月14日取款憑條代傳票及匯款申請書代傳票各1紙、案外人陳榮富之 泛亞銀行87年7月18日取款憑條1紙、案外人高鳳鳴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87年8 月14日取款憑條代傳票及匯款申請書代傳票各1紙、案外 人張永昌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87年7月18日取款憑條代傳票1紙、案外人張永昌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87年8月21日取款憑條1紙、案外人陳義敬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交易資料摘要表1紙、案外人陳義敬之泛亞銀行營業部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87年7月18日取款憑條1紙、案外人陳義敬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87年7月18日取款憑條及存入憑條各1紙、案外人蔡回春之泛亞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資料摘要表1紙、案外人蔡回春之泛亞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87年7月18 日取款憑條2紙、案外人蔡回春之泛亞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87年7月18日取款憑條2紙、蔡回春之台 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87年7月18日 取款憑條及同年8月21日取款憑條各1紙、案外人蔡回春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87年7月18 日存入憑條及案外人楊文欣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87年7月18日取款憑條各1紙、案外人廖秀玲之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87年8月21日取款憑條1紙、案外人楊張美智之泛亞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87年7月18日取款憑條1紙、案外人楊敏豔 之泛亞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87年7月18日取款憑 條1紙、案外人簡肇涵之泛亞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87年7月18日取款憑條2紙、中國商銀北臺中分行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7份、案外人林張玉緞之世華商 業銀行帳戶自86年1月1日至88年4月1日之存款明細分戶帳1份、世華商業銀行87年1月14日87世銀管字第0177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前揭帳戶洗錢交易報告1份、世華商業銀行87年6月2日87世銀管字第1430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前揭帳 戶洗錢交易報告1份、中興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中興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及活儲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中興商 業銀行活儲存款取款憑條1紙、案外人楊文欣之中興商業 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對帳單各1份、案 外人楊文欣帳戶之中興商業銀行匯入匯款備查簿1份、中 興商業銀行轉帳收入傳票、活儲存款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各1紙、中興商業銀行活儲存款取款憑條、轉帳收入傳 票、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紙、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份、萬泰商業銀行收入傳票、核准撥款憑單、綜合存款轉帳支出傳票、匯款申請書各1份、萬泰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份、案外人林張玉緞帳戶進出明細及利用林張玉緞本人名義自泛亞銀行中港分行將款項匯入林張玉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之明細及泛亞銀行營業部匯入匯款明細表各1份、 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及匯入匯款登錄單代傳票各1紙、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1紙、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3張、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及活期存 款取款憑條各2份、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1紙、泛亞銀行匯出匯款用紙代傳票6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 條21張、建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92年9月8日92中作字第00156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之委託書1張、中國農民銀行臺中分行92年9月3日92農中營字第508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之 匯款借貸傳票共26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匯入林張玉緞帳戶部分之資金流向表1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 中分行92年8月26日發字第220號函及函附林張玉緞帳戶87年7月18日及87年8月14日之匯款申請書6張及取款憑條3張、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匯入林張玉緞帳戶部分之資金流向表2份、匯款紀錄2張、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6張、台新 銀行存款取款憑條27張、案外人林張玉緞帳戶往來關係人資料2張、泛亞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用紙代 傳票、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證人廖昌禧記事本1份、證人廖昌禧證券交易資料1紙、資金來源為長億集團之林張玉 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明細暨自該帳戶往來關係人傳票整理資料1份在卷可憑 (見發查卷㈢第38頁、第93至100頁;發查卷㈧第54至55頁、第167頁、第177至178頁、第183至187頁、第191至196頁、第199頁、第203頁、第210至211 頁、第215至219頁、第223至230頁、第265頁、第269頁、第279頁、第284至285頁、發查卷第48至50頁、第54至 55頁、第90至91頁、發查卷第1至43頁;發查卷第1頁至11頁、第17至24頁、第35至65頁、第69至72頁、第94至96頁、第98至99頁、第101至134頁、第136至137頁、第157頁、第162至165頁、第167至177頁、第180至181頁)。 2.又提供人頭帳戶之陳榮富、呂世揚、楊文溪、陳麗玲、林麗英雖曾於偵訊時證述係被告要求渠等開立帳戶供長億公司使用,並向渠等拿開戶所需資料,開戶後帳戶均交由長億公司使用,渠等對帳戶交易情形不清楚(其中證人陳麗 玲部分並未指明係被告楊尹君要求其配合開立帳戶)云云(見發查卷㈧第134至138頁、第257頁、第125至127頁、第 232頁、第174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3336號卷㈢第12頁、發查卷㈢第41至43頁)。惟證人陳榮富於原審審理時已證述:伊於調查局及偵訊中所述,是因為調查員問伊是不是被告楊尹君,伊說也許是,但時間太久了,伊也不確定,因為被告楊尹君在公司很長時間,詢問筆錄的人問伊是否要問被告楊尹君,伊說可能是,但伊也不確定是否是被告楊尹君問伊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8 至39頁);證人呂世揚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調查局詢問 、偵訊時伊提到是將印章資料交給被告楊尹君,不知道是否那時候在問時有提到被告楊尹君,伊才會這樣說是被告楊尹君,伊不記得有無將印章交給被告楊尹君。伊在調查局詢問、偵訊時說是被告楊尹君要求伊填寫某個密碼,可能是伊之前調查局、偵查中提到被告楊尹君,所以伊才會說是被告楊尹君叫伊填載壹組密碼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6 頁背面至第29頁);證人林麗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應 該是82年開始有將伊泛亞銀行證券帳戶交給公司使用,那時不知是何人出面來講,因為轉帳是財務處的工作,伊提供的存摺是拿給財務處使用何人向伊拿的,伊不記得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2至34頁),均已證述無法肯定係被告要求以渠等名義開立帳戶。況上揭證人等於偵訊時所述縱信可採,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曾因長億公司資金運用上之需求,而要求上揭證人等提供個人名義申辦帳戶充作長億公司( 或楊天生個人)之人頭帳戶之事實而已。 3.證人游曉文於92年12月30日偵訊時雖證稱:匯款單上記載000-0000#619者,是伊匯款至林張玉緞帳戶,是被告楊尹君交辦的,被告準備好取款調、匯款單、帳戶存摺、印章後交由伊順便去銀行辦理的,辦理原因及資金來源伊不清楚等語(見發查卷㈢第66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匯款到林張玉緞的帳戶,匯款金額及帳號是被告告訴伊,應該是拿存摺跟取款條去辦理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30頁);證 人楊天生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蔡回春、簡肇涵、黃國忠、陳麗玲等人帳戶是伊個人在使用,被告楊尹君有負責伊私人財務,例如蔡回春等人頭帳戶就是伊私人的錢,帳戶也是楊尹君所管。伊要用錢時,會交代被告楊尹君去調度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75頁背面至第176頁);證人古御呈於92年12月30日偵訊時證稱:伊只有在傅崐萁需要支付黃任中買進長億公司股票保證金時,林筱光(即林家臻)會跟伊聯絡要伊支付保證金,伊會口頭呈報楊天生,楊天生同意後會指示伊通知何人調錢,通常調度資金事宜都是由當時財務處長楊尹君負責等語(見發查卷㈣第77頁)。惟查: ⑴證人古御呈係負責長億公司股票買賣業務,被告楊尹君係負責配合資金調度,古御呈僅對楊天生負責,與被告楊尹君並無上下隸屬關係,被告不會指揮古御呈之情,業經證人古御呈、楊天生證述如前,是公訴意旨認係被告楊尹君指示古御呈利用林張玉緞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帳戶匯款予黃任中作為保證金,已有誤認。 ⑵又依證人古御呈於92年12月30日偵訊時證稱:楊尹君雖然負責資金調度,但伊是負責楊天生控制的股票買賣之單一窗口,所以傅崑萁、林家臻仍須透過伊向楊天生反映資金需求等語(見發查卷㈣第80頁);於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案件94年8月8日審理時具結證稱: 有關附表一所列匯入林張玉緞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之金額,伊知道有匯款,匯款是當作保證金使用,林家榛是代表傅崑萁,她是幫傅崑萁處理股票資金調度、股票買賣部分,林家臻在需要款項時會和伊聯繫,或通知李慶隆,再由李慶隆跟伊報告,伊再往上跟楊天生陳報,看他決定怎麼做,我們再指派小姐匯款;至於林家榛為何要通知我們匯保證金支援,必須要問楊天生等語(見原 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卷㈡第148頁、第160至 第161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林家榛是透過傅崑萁介紹伊認識的,林家榛是幫傅崑萁傳達買賣長億股票的事情,伊負責將傅崑萁買賣長億股票這件事情傳達給楊天生,伊沒有與被告說到這件事情,伊不用對被告負責。投資公司有關於股票買賣區塊,被告應該是事後才知道,因為買賣股票後,會有資金調度,被告才會知道,但資金作何用途,因為買賣股票是比較私密的,所以不會告訴被告。把錢匯到林張玉緞帳戶裡面,是楊天生交代傅崑萁需要資金,傅崑萁需要錢透過林家榛通知我們,我們依他的需求,將錢籌好給他,這些錢是用他們名下所有的股票而來,資金匯款會請被告他們去匯款,被告很少過問匯款用途,就伊所知款項來源應該是個人戶頭資金為主,屬於公司的人頭戶頭,這件事伊有跟被告說,她才知道如何匯錢,但匯款原因伊沒有告知被告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16頁、第119頁、第120頁、第124頁背 面);核與證人楊天生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被告如果來 問伊,伊不會說明要做何用途,這是要給人家作保證的,沒有必要告訴被告用途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76頁背面)相符。足徵被告縱有指示證人游曉文匯款至林張玉緞 上揭帳戶之行為,亦係依楊天生或古御呈指示而為,對於匯款原因未必知情。 ⑶證人林家榛於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案件94 年10月24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是傅崑萁的營業員,傅崑萁委託伊買賣長億公司及其他公司股票,一開始都是傅崑萁與伊接觸,後來是傅崑萁說要伊與李慶隆、古達鵬(即古御呈)對帳,伊和李慶隆、古達鵬聯絡都是談有關傅崑萁買賣股票買多少錢,還有保證金、對帳的事情,當時伊把他們當作是傅崑萁的人。一般金主與客戶不會直接接觸,伊都叫客戶將要給金主的保證金匯到伊母親林張玉緞在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告訴伊匯款金額,伊再依金主指示轉匯到金主帳戶( 見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卷㈢第25頁、第30 至36頁),與其於92年8月8日偵訊時(見發查㈡第149頁)之具結陳述相符,復與證人古御呈上揭證述情節相符,堪認證人林家臻就匯款至林張玉緞上揭帳戶一情,與長億公司之聯繫窗口均係古御呈、李慶隆,並未因此事有與被告接觸。 ⑷基此,證人楊天生與傅崑萁間因向黃任中借款而提供保證金一節,經遍觀全卷,證人楊天生、古御呈顯並未告知被告有關匯款至林張玉緞上開帳戶之原因,而公訴人所舉證據除可說明楊天生有指示古御呈配合傅崑萁、林家榛,而由被告指示游曉文匯款至林張玉緞上開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外,就被告是否知悉其等所為係為炒作長億公司股票等情,並未提出任何證明,自難遽此即認被告與楊天生、古御呈、李慶隆、傅崑萁、林家臻等人間有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意圖,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四)就公訴意旨㈡之2.有關被告楊尹君受證人楊天生指示,並由被告楊尹君指示古御呈將鼎友、鼎登、長智、長生、鼎元等5家投資公司之長億公司股票現股領出,再送交黃龍公司, 作為其等向證人黃任中借款,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保證金部分: 1.查傅崑萁向黃任中借款購買長公司股票,傅崑萁有10萬張長億公司股票在黃任中手中,因長億公司股票崩盤,黃任中恐長億公司股票持續下跌,要求補足保證金,傅崑萁乃經由林家榛居間聯繫楊天生,於87年11月間由楊天生提供3萬張長億公司股票予黃任中當作保證金使用。經楊天生 同意後,指示古御呈領出上揭5家投資公司合計3萬股之長億公司股票,並由古御呈、廖昌禧攜至黃龍公司,由黃龍公司職員清點股票,及檢查古御呈、廖昌禧所提供的委託書、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是否有蓋印章,以擔保長億公司股票持續下跌,傅崑萁無法補足保證金時,可以提供長億公司的股票過戶到黃任中的名下,再將股票售出等情,固經證人林家榛於92年8月8日偵訊時 (見發查卷㈡第148頁)、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案件94年10月24日審 理時(見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卷㈢第22至31頁)、同案被告楊天生於93年6月8日偵訊時(見發查卷㈧第65頁)證述明確。此外,並有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自87年 度長億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及代號名稱一覽表各1份、87 年間臺中區買賣長億股票較大額投資人姓名、證券商、往來銀行名稱、往來銀行帳號、營業員等明細表1份、鼎友 投資公司之長億證券存券領回申請書及委託書各1份、長 生投資公司之長億證券存券領回申請書及委託書各1份、 長智投資公司之長億證券存券領回申請書及委任書各1份 、蓋有長智投資公司印鑑之空白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及委任書各1份、蓋用鼎元投資公司印鑑之空白股票轉讓過戶 申請書及委任書各1份、鼎元、鼎友、鼎登、長智、長生 等投資公司於87 年11月16日至11月20日間,提領3萬張長億公司股票之明細表1張、借條1張、長億股票87年收盤價長條圖1張、長智投資公司與佳億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分公司簽立之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同意書及櫃檯買賣確認書各1份、授權書2份、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22日證保法字第0920025314號函及函附長如投 資公司、長廣投資公司、振新營造公司、鼎元投資公司、鼎友投資公司、鼎登投資公司於87年間投資長億實業公司股票之集保交易明細各1份、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 公司92年7月31 日證保法字第0920027340號函及函附長智投資公司、長生投資公司之集保交易明細各1份、長生投 資之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1張附卷可稽(見發查卷㈡第 153至159頁、發查卷㈢第54至57頁、發查卷㈧第46至47頁背面、第56頁、發查卷㈨第2至7頁、發查卷第1頁至46 頁、第51頁至54 頁、第67頁),惟此僅能證明楊天生有指示古御呈領出上揭5家投資公司合計3萬股之長億公司股票,並由古御呈攜至黃任中所經營之黃龍公司,供作保證金而已。 2.證人游曉文於92年12月30日偵訊時雖證稱:3萬張股票是 楊尹君叫伊辦理領出股票,伊請郭靖玲來伊辦公室辦理存券領回申請書及委任書用印,郭靖玲領到股票後交給伊,伊點收後轉交給楊尹君,領出長億公司股票用途及流向伊不清楚(見發查卷㈢第62至66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被告楊尹君要伊提領3萬張長億公司股票,將已經用好印 的申請書、集保存摺交給伊,內部要辦理什麼手續伊不清楚,伊把申請書和集保存摺拿給營業員,他們就會辦了。伊把長億公司3萬張股票領出後,就交給被告楊尹君,後 續如何伊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27至130頁)。惟查:⑴證人楊天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時黃任中有10幾萬張長億公司股票,有一次好像是廖昌禧、古御呈一起來告訴伊,說傅崑萁和黃任中有買賣長億公司股票糾紛,必須要有長億公司3萬張股票給黃任中作保證,黃任中才 不會賣,不然他要賣出長億公司股票,因為當時長億公司向銀行融資借款很多錢,都是用股票去借,如果黃任中把長億公司股票賣出去,會使股票崩盤,影響伊資金營運,所以不得不拿出3萬張給黃任中作保證。伊決定 要領3萬張股票出來,但從哪間公司領出來,是古御呈 去瞭解後,由他決定從那5家公司領出來的。古御成如 何領出股票伊不清楚,但程序上應該是古御呈指示下面管理股票的人即財務去做,所以應該是古御呈交代被告楊尹君,被告楊尹君再交代游曉文去領出來。後來3萬 張股票是從鼎友、鼎登、長智、長生、鼎元等公司領出來,沒有經過長億集團內部簽核程序,這5家公司管理 都是統合在長億集團,所以當初伊同意要領3萬張股票 時,伊交代古御呈去領出來,伊沒有告訴被告楊尹君為何要領出3萬張股票,伊也不必跟楊尹君聯絡,投資部 門財務調度,只有伊私人的部分伊會找楊尹君去調度,其他的像買股票就是古御呈會告訴財務部門發生的情形去收或付錢,不用經過伊。提領鼎友、鼎登、長智、長生、鼎元5家公司所持有長億公司股票,不是伊私人財 務調度。被告楊尹君如果來問伊,伊只會說明要領3萬 張股票是伊決定,伊不會說明要做何用途,這是要給人家作保證的,沒有必要告訴被告楊尹君用途等語(見原 審卷㈠第168至176頁)。 ⑵證人古御呈於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案件94 年8月8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有關3萬張股票屬於法人公 司的股票,因為整個經濟不好,大盤下跌,股票價值下跌,導致保證金成數不足,林家榛因為保證金成數不足,必須拿現金或現股去做保證金的成數,伊依例往上陳報楊天生董事長,由他決定怎麼做,後來董事長決定股票拿出去給人家,有鼎登、鼎友、長生、長智、鼎元等投資公司持有之長億公司股票共3萬張。這個決定是楊 天生董事長直接告訴伊,伊是直接對董事長,所以這件事伊是直接受董事長交代,股票不是伊去領出,是楊天生告訴被告,被告指示其他小姐去領出來的,至於股票是一次或分次交給伊,伊忘了,但股票是由伊送去臺北交給馬忠芳,點交之前,需要蓋轉讓申請書、委託書,那些是在公司就蓋好才能拿出去,印章保管是林麗英負責等語(見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卷㈡第163 至164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楊天生口頭指示伊要將股票從集保公司領出,伊交給被告或游曉文去辦,至於是誰指示去領股票出來,細節伊不清楚,由伊送過去給對方,對方承辦人員點交。3萬張股票是接近需要的 保證金額,是給黃任中做質押,這算是股票調度,我們調取該公司的電腦資料,在我們而言只要有湊到3萬張 即可,執行部分。被告應該不會過問為何要調3萬張股 票,我們是執行單位,上面如何交代我們就如何做,不問細節,也沒有問合不合理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17頁背面、第120頁背面、第124頁面),並與其於偵查中之陳 述大致相符(見發查卷㈣第78至79頁)。 ⑶證人林麗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鼎友、鼎登、長智、長生、鼎元這5家公司的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是會計處保 管。楊天生指示古御呈要領取3萬張股票,所需要的轉 讓過戶申請書、委託書,一般流程是股務經主管核章後會來申請印章,我們是將印章交給股務,他們是來申請印章去用。我們的工作只負責保管印章等語(見原審卷 ㈡第34頁)。 ⑷綜上,固可認楊天生因股價下滑,須追繳保證金,但其已無資金可補足給黃任中之保證金成數,遂同意以3萬 張長億公司股票現股作為抵償保證金不足之擔保品,而指示古御呈將其業務上持有之鼎友等5家投資公司之長 億公司股票領出,並由被告指示游曉文通知佳億證券營業員郭靖玲自集保市場將鼎友等5家投資公司之3萬張長億股票領出,經被告楊尹君於用印單核准後,並於印鑑委託書及股權轉讓過戶申請書上蓋印,再由古御呈送至黃龍投資公司之事實,惟楊天生如有為達操縱及拉抬股價之目的,必密而不宣,而被告楊尹君僅係負責長億公司資金調度之執行單位,衡情應無可能將此情事輕易告知被告楊尹君,否則消息外漏勢必妨害長億公司炒作股票從中獲利之目的。又經遍查諸卷,長億公司上自董事長楊天生,下至負責操盤之古御呈等人,於偵訊及審理中均未曾供稱渠等於指示被告楊尹君提領3萬張長億公 司股票時,曾告知被告楊尹君提領3萬張長億公司股票 係提供予黃任中作為保證金,或炒作長億公司之用,公訴人就被告楊尹君是否知悉楊天生提領上開3萬張長億 公司股票之用途未能舉證證明,自難遽此即認被告楊尹君與楊天生、古御呈、李慶隆、傅崑萁林家臻間有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意圖,而為不利被告楊尹君之認定。 (五)另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㈢部分(即上述公訴意旨㈢部分)雖指稱於87年3月13日起至87年12月31日查核期間內,傅崑萁開 始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及由楊天生指示被告楊尹君及古御呈、李慶隆以長億公司關係企業,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云云,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㈢就所指各該次下單高價買進、低價賣出長億公司股票之犯行,被告楊尹君究係如何參與、參與何部分買賣長億公司股票之行為,就此均未指明,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為證明,而本案公訴人提出之證據,並不足證明被告楊尹君知悉楊天生、古御呈、李慶隆與傅崑萁、林家臻間有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意圖,已如前述,自難僅以被告楊尹君為長億公司投資事業部財務處副處長,負責相關資金調度,即難認被告有參與此部分犯行。 六、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楊尹君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檢察官無法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縱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亦不得因此反面推論被告之罪行成立,致違刑事舉證分配之法則,本案檢察官所舉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知悉楊天生、古御呈、李慶隆、傅崑萁林家臻間有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之意圖,與渠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犯意聯絡,而使法院無庸置疑之 確信心證,則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即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楊尹君涉有本案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楊尹君犯罪,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判例意旨,原審因而諭知被告楊尹君無罪,核無違誤,應予維持。 七、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①、據證人游曉文之證述可知,被告楊尹君指示證人游曉文向證券公司營業員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並確認有無成交,成交後再製作報表給被告楊尹君看,且指示證人游曉文匯款至林張玉緞世華銀行之人頭帳戶,有與證人楊天生等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行,原審採認楊天生等人維護被告楊尹君之不實證述,遽認被告楊尹君僅負責長億公司平常例行性股票投資、資金調動,尚嫌速斷。②、據證人古御呈之證述可知,資金調度不是伊,而是被告楊尹君,匯款至林張玉緞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是承辦小姐在處理的,...領出長億股票三萬張是楊天生直 接交代伊,但股票不是伊領出去的,是被告楊尹君指示公司其他小姐去領出來的,與證人游曉文之證述大致相符,原審認此部分證詞係指長億公司平常例行性之股票買賣投資、資金調動情形云云,有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又原審認證人游曉文於偵審時證稱古御呈非投資事業部人員,顯與事實不符,卻又認證人李慶隆證稱古御呈應是編制外的人員等語堪可採信,其論理有矛盾之嫌。③、古御呈證稱被告楊尹君負責資金處理,對於長億公司股票買賣及資金作何用途不會告訴被告楊尹君云云,實為迴護被告之詞。以楊天生係被告楊尹君之叔公之關係,且被告楊尹君對長億公司內部資金調度事宜均有參與開會。又古御呈始終不敢僭稱自己是被告楊尹君之上司,且長億關係企業內部電話分機表中全無古御呈之職稱與分機號碼,顯見古御呈稱其為投資部經理云云與被告楊尹君辯稱古御呈為投資事業部的財務及業務處長云云,與事實不符。④、依楊天生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供稱之內容可知,以楊天生和被告楊尹君之親屬關係,且無任何糾紛,楊天生實無設詞誣陷被告之理,是古御呈應為被告楊尹君自佳億證券找來幫忙炒作長億公司股票,而非被告楊尹君所辯其僅係古御呈之下屬,對渠等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一情全無知悉。⑤、楊天生若未與傅崑萁、黃任中意圖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何需以三萬張股票供黃任中擔保,取回市價九億元之三萬張股票後又以其私人土地設定抵押權與黃任中,並在傅崑萁所開立之三十六億元支票上背書,與常理不符。且楊天生證稱被告楊尹君為古御呈之下屬,其不知長億公司股票的事情云云與偵查中不符,復與游曉文、李慶隆、古御呈等於偵查中之供述不同,原審竟採為被告楊尹君有利之證據,難謂妥適。⑥、以被告楊尹君與楊天生的信賴關係,連證人李慶隆非被告投資部門的正式職員都可以參與操縱及拉抬長億公司股價之事宜,被告楊尹君豈有不知之理,原判決認楊天生應無將此情事輕易告知被告楊尹君云云,核與常情不符等語,指摘原審判決被告楊尹君無罪不當,惟查: (一)本件原審認證人游曉文於偵審時證稱古御呈非投資事業部人員,顯與事實不符,卻又認證人李慶隆證稱古御呈應是編制外的人員等語堪可採信,其論理固有可議,惟依前開理由欄五(一)⒌⑴至⑽所述,游曉文因其職務關係,以及未參與本件犯行之故,故於偵審時證稱古御呈非投資事業部人員,而證人李慶隆本身原非長億員工,而係古御呈找來長億公司幫忙,故證稱古御呈非編制人員,均與常情無違,然無從否認李慶隆、古御呈二人確有在長億公司為楊天生從事上開事實欄所載之喊盤下單行為,且亦無從執此認定被告楊尹君涉有本件犯行。 (二)古御呈雖證稱伊並未從事資金調度行為,而證人游曉文亦證稱:被告楊尹君指示證人游曉文向證券公司營業員下單買賣長億公司股票,並確認有無成交,成交後再製作報表給被告楊尹君看,且指示證人游曉文匯款至林張玉緞世華銀行之人頭帳戶等語,惟依本件證人楊天生、古御呈、李慶隆之證述,均未有被告楊尹君參與如何為事實欄所示之買賣股票行為,此觀證人李慶隆於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審理時證稱:伊是接受古達鵬指示下單買賣投 資公司的股票,由他告訴伊買賣股票的數量,完成買賣後伊向古達鵬報告等語(見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卷㈡第207至213頁)、證人古御呈於上開原審另案94年度 金重訴字第711號審理時證稱:「負責公司股票的一些買 賣,有長億公司,還有長億公司轄下的長生、長智、長廣、長如、鼎友、鼎登、鼎元等公司及長生、振新、東華等營造公司的股票買賣」以及於上開原審證稱:「伊只對楊天生負責,不需要向被告楊尹君報告,伊是向被告楊尹君瞭解資金狀況,作為伊要買賣股票的參考」、「領出長億股票三萬張是楊天生直接交代伊,但股票不是伊領出去的」等語、及證人楊天生於原審證稱「股票買賣是楊尹君要協助古御呈。」、「伊交代古御呈去領出來,伊沒有告訴被告楊尹君為何要領出3萬張股票,伊也不必跟楊尹君聯 絡,投資部門財務調度,只有伊私人的部分伊會找楊尹君去調度,其他的像買股票就是古御呈會告訴財務部門發生的情形去收或付錢,不用經過伊。」等語,則被告楊尹君既係公司之投資部副主管,楊天生係被告楊尹君之董事長、被告楊尹君需向董事長楊天生報告,但古御呈不需向被告楊尹君報告,且領出股票三萬張,楊天生係交代古御呈,而非被告楊尹君,更足證楊天生之指令直接下達古御呈,再者,有關楊天生、古御呈、李慶隆3人為事實欄之股 票買賣決策,遍查全卷,並無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楊尹君知悉或參與籌劃,則縱令被告楊尹君於楊天生、古御呈、李慶隆3人為股票買賣後,為資金之調度及查看是否 成交報告以及提領股票,俾利公司資金調度,尚屬被告楊尹君職務內所應為之工作,並無從以其從事公司買賣股票資金之調度、查看股票成交報告以及領出股票,遽認被告楊尹君亦係共犯。 (三)上訴意旨雖以:楊天生係被告楊尹君之叔公關係,且被告楊尹君對長億公司內部資金調度事宜均有參與開會。又古御呈始終不敢僭稱自己是被告楊尹君之上司,且長億關係企業內部電話分機表中全無古御呈之職稱與分機號碼,顯見古御呈稱其為投資部經理云云與被告楊尹君辯稱古御呈為投資事業部的財務及業務處長云云,與事實不符等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然依上開理由欄五(一)⒌所述,已足證明古御呈確有從事長億投資事業部之職務至明,而楊天生固為被告楊尹君之叔公,且被告楊尹君縱有參加長億公司內部資金調度事宜之會議,然「親屬關係」並不得執為推定參與共同犯行之依據,此觀證人游曉文固稱呼楊天生舅舅,但其對楊天生指派之古御呈究竟在長億公司是否確有任職?竟毫無所悉。又資金調度本係被告楊尹君職務範圍內所應為之工作,在無證據證明被告楊尹君有參與楊天生、古御呈、李慶隆共謀決定為事實欄所載之買賣股票行為,並無從以被告楊尹君參加資金調度會議,認定被告楊尹君涉有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 (四)上訴意旨另以:楊天生與傅崑萁、黃任中意圖共同炒作長億公司股票,而以三萬張股票供黃任中擔保,取回市價九億元之三萬張股票後又以其私人土地設定抵押權與黃任中,並在傅崑萁所開立之三十六億元支票上背書,與常理不符,惟查,縱楊天生與傅崑萁、黃任中確有上開行為,亦無從證明被告楊尹君參與其中,此觀證人古御呈於原審另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案審理時證稱:「(問:傅崑 萁、林筱光與黃任中、馬忠芳之合作詳情為何?從何時開始?合作之內容及協商過程?你及長億公司各扮演何角色?)傅崑萁與林筱光一直有操作長億股票,站在我們公司立場有人長期陸續買賣,可以維持市場認同度不無好處,遂也默認他們的行為並未干涉。在87年3、4月後,傅崑萁開始以黃任中的使用帳戶進出大量長億股票,傅崑萁為免破壞與我們的默契,便會將買賣的張數通知我們,讓我們了解他所掌握的籌碼,以免產生對作的情況。另外傅崑萁操作期間需要資金,會要求我們公司借款。偶爾楊天生會詢問傅崑萁掌握持股數量,或以私人名義借款予他,我則居於協調,及調借資金的角色,但公司本身並未介入傅崑萁與黃任中合作炒作長億股票的事宜,僅係單純提供資金。(問:你如何調度資金?資金來源為何?長億公司如何配合?)如我前述我會協助傅崑萁尋找資金,來源是介紹楊天生的朋友及長億公司本身董、監事、大股東予傅崑萁認識,由渠等自行處理,我僅係居間牽線,長億公司及旗下的關係企業則沒有借過錢給傅崑萁。」等語(見原審另 案94年度金重訴字第711號卷㈡第155頁至第156頁),並無何被告楊尹君參與其中之證述,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尚非有理由。 (五)上訴意旨又以被告楊尹君與楊天生的信賴關係,連證人李慶隆非被告投資部門的正式職員都可以參與操縱及拉抬長億公司股價之事宜,被告楊尹君豈有不知之理,原判決認楊天生應無將此情事輕易告知被告楊尹君云云,核與常情不符等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惟如前所述以需稱呼楊天生為舅舅之證人游曉文,尚無法知悉已經確定判決有罪之古御呈及李慶隆究竟在長億公司任何職或做何事?自難僅以被告楊尹君稱呼楊天生叔公,推定被告楊尹君參與本件犯行,而李慶隆參與操縱及拉抬長億公司股價,其權利係來自古御呈,而古御呈之權利則來自楊天生,古御呈、李慶隆2人亦均因犯行明確分別經判決有罪確定,但古御呈 、李慶隆2人參與操縱及拉抬長億公司股價之權利,並無 任何證據證明係來自被告楊尹君,或與被告楊尹君共謀。(六)本件在無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楊尹君有與楊天生、古御呈、李慶隆共謀之情況下,原審認不能證明被告楊尹君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並無何違誤之處,應予維持,上訴意旨執上訴意旨所指各節,指摘原審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經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胡 忠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附表一:長億集團成員或員工匯入案外人林張玉緞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資金明細表: ┌────┬──────┬────┬──────┬──────┬────┬────┬─────┐ │日 期 │匯 入 帳 戶 │ 匯入人 │匯 入 人 │匯入金額 │匯 入 人│資金來源│資金來源 │ │ │(林張玉緞) │ 帳 戶 │所 屬 銀 行 │(新臺幣) │ │(前手) │(前前手)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中國農民銀行│1,270,000元 │自 匯│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619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銀行臺中│1,240,000元 │本 人│黃 國 忠│ │ │ │ │ │分行 │ │ │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亞太銀行營業│1,490,000元 │本 人│ │ │ │ │ │ │部(復華銀行 │ │ │ │ │ │ │ │ │臺中分行) │ │ │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1,400,000元 │本 人│陳 麗 玲│ │ │ │ │ │中港分行 │ │ │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第一商業銀行│1,460,000元 │本 人│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619 │ │ ├────┼──────┼────┼──────┼──────┼────┼────┼─────┤ │87.05.20│00000000000 │0000000 │華信商銀臺中│1,000,000元 │本 人│000-0000│ │ │ │ │ │分行(建華銀 │ │ │#670 │ │ │ │ │ │行臺中分行) │ │ │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中國信託商銀│770,000元 │林張玉緞│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619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中興商業銀行│960,000元 │宋 淑 媛│楊文欣 (│ │ │ │ │ │臺中分行 │ │ │以股票質│ │ │ │ │ │ │ │ │借所得資│ │ │ │ │ │ │ │ │金)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銀行臺中│340,000元 │本 人│楊 文 欣│ │ │ │ │ │分行 │ │ │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銀行臺中│8,650,000元 │本 人│蔡回春、│楊文欣 (以│ │ │ │ │分行 │ │ │謝正順、│股票質借所│ │ │ │ │ │ │ │邱淑惠、│得資金) │ │ │ │ │ │ │ │陳義敬、│ │ │ │ │ │ │ │ │呂世揚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銀行臺中│550,000元 │本 人│王美智(│ │ │ │ │ │分行 │ │ │簡肇涵配│ │ │ │ │ │ │ │ │偶)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1,950,000元 │本 人│楊敏豔、│楊文欣 │ │ │ │ │中港分行 │ │ │簡肇涵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6,960,000元 │本 人│楊張美智│楊文欣 │ │ │ │ │中港分行 │ │ │、張永昌│ │ │ │ │ │ │ │ │、蔡回春│ │ │ │ │ │ │ │ │、張淑暖│ │ │ │ │ │ │ │ │、林麗英│ │ │ │ │ │ │ │ │、陳榮富│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363,728元 │本 人│楊文欣、│ │ │ │ │ │中港分行 │ │ │楊尹君 │ │ ├────┼──────┼────┼──────┼──────┼────┼────┼─────┤ │87.07.18│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9,890,000元 │本 人│黃國忠、│楊張美智( │ │ │ │ │中港分行 │ │ │陳麗玲、│楊天生配偶│ │ │ │ │ │ │ │蔡回春、│) │ │ │ │ │ │ │ │呂世揚、│ │ │ │ │ │ │ │ │謝正順、│ │ │ │ │ │ │ │ │林麗英、│ │ │ │ │ │ │ │ │楊文欣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中國信託商銀│800,000元 │林張玉緞│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高鳳鳴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中國信託商銀│680,000元 │林張玉緞│000-0000│ │ │ │ │ │臺中分行 │ │ │高鳳鳴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790,000元 │本 人│張淑暖 │ │ │ │ │ │中港分行 │ │ │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700,000元 │本 人│張淑暖 │ │ │ │ │ │中港分行 │ │ │ │ │ ├────┼──────┼────┼──────┼──────┼────┼────┼─────┤ │87.08.14│00000000000 │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290,000元 │本 人│ │ │ │ │ │ │臺中分行 │ │ │ │ │ ├────┼──────┼────┼──────┼──────┼────┼────┼─────┤ │87.08.15│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250,000元 │本 人│洪東邦 │ │ │ │ │ │中港分行 │ │ │ │ │ ├────┼──────┼────┼──────┼──────┼────┼────┼─────┤ │87.08.21│00000000000 │0000000 │台新商業銀行│3,550,000元 │本 人│陳義敬、│廖秀玲(已│ │ │ │ │臺中分行 │ │ │楊文溪、│股票質借所│ │ │ │ │ │ │ │張永昌 │得資金) │ ├────┼──────┼────┼──────┼──────┼────┼────┼─────┤ │87.08.21│00000000000 │0000000 │泛亞商業銀行│1,450,000元 │本 人│謝正順 │ │ │ │ │ │中港分行 │ │ │ │ │ ├────┴──────┴────┴──────┴──────┴────┴────┴─────┤ │合計匯入金額:46,803,728元 │ └──────────────────────────────────────────────┘ 附表二:相對成交情形 ┌────┬─────────┬────┬───┬───────┬───────┐ │ │ 當日成交量百分比 │相對成交│占當日│相 對 買 進│相 對 賣 出│ │日 期├────┬────┤數 量│成交量│投 資 人│投 資 人│ │ │ 買 進 │ 賣 出 │(千股) │百分比│ │ │ ├────┼────┼────┼────┼───┼───────┼───────┤ │87.08.05│ 30.68% │ 21.82% │ 181 │4.11% │黃任中、馬忠芳│黃任中 │ ├────┼────┼────┼────┼───┼───────┼───────┤ │87.08.06│ 18.02% │ 19.65% │ 120 │1.37% │黃任中、馬忠芳│林筱光 │ ├────┼────┼────┼────┼───┼───────┼───────┤ │87.08.10│ 31.17% │ 30.04% │ 266 │5.30% │黃任中、馬忠芳│黃任中、鄒志勝│ │ │ │ │ │ │鄒志勝、黃燕平│ │ ├────┼────┼────┼────┼───┼───────┼───────┤ │87.08.14│ 49.79% │ 12.95% │ 275 │7.96% │黃任中、鄒志勝│黃任中 │ │ │ │ │ │ │黃燕平 │ │ ├────┼────┼────┼────┼───┼───────┼───────┤ │87.08.17│ 60.39% │ 6.06% │ 105 │3.74% │黃任中、馬忠芳│黃任中、馬忠芳│ ├────┼────┼────┼────┼───┼───────┼───────┤ │87.08.18│ 31.42% │ 3.61% │ 41 │0.42% │黃任中、馬忠萍│馬忠芳 │ │ │ │ │ │ │馬忠芳 │ │ ├────┼────┼────┼────┼───┼───────┼───────┤ │87.08.20│ 59.39% │ 11.96% │ 107 │2.61% │黃任中、黃燕平│黃任中、馬忠萍│ ├────┼────┼────┼────┼───┼───────┼───────┤ │87.08.24│ 52.91% │ 5.49% │ 138 │2.29% │黃任中、黃燕平│黃任中 │ │ │ │ │ │ │鄒志勝、馬忠芳│ │ ├────┼────┼────┼────┼───┼───────┼───────┤ │87.08.25│ 37.47% │ 6.81% │ 100 │2.27% │黃任中 │黃任中 │ ├────┼────┼────┼────┼───┼───────┼───────┤ │87.08.26│ 51.24% │ 18.52% │ 388 │7.73% │黃任中、鄒志勝│黃任中 │ │ │ │ │ │ │馬忠萍、黃燕平│ │ │ │ │ │ │ │馬忠芳 │ │ ├────┼────┼────┼────┼───┼───────┼───────┤ │87.08.27│ 65.24% │ 17.54% │ 700 │11.85%│黃任中、馬忠芳│潘希偉、鄒志勝│ │ │ │ │ │ │鄒志勝、黃燕平│ │ ├────┼────┼────┼────┼───┼───────┼───────┤ │87.08.28│ 61.28% │ 15.56% │ 487 │9.47% │鄒志勝、黃任中│鄒志勝、高慧芬│ │ │ │ │ │ │馬忠芳、黃燕平│ │ │ │ │ │ │ │高慧芬、金星投│ │ │ │ │ │ │ │資公司 │ │ ├────┼────┼────┼────┼───┼───────┼───────┤ │87.08.31│ 73.11% │ 8.17% │ 478 │6.51% │黃任中、馬忠芳│鄒志勝、高慧芬│ │ │ │ │ │ │黃燕平、金星投│ │ │ │ │ │ │ │資公司 │ │ ├────┼────┼────┼────┼───┼───────┼───────┤ │87.09.03│ 48.07% │ 11.96% │ 167 │4.34% │黃任中、黃燕平│黃任中 │ │ │ │ │ │ │鄒志勝、馬忠芳│ │ │ │ │ │ │ │林筱光 │ │ ├────┼────┼────┼────┼───┼───────┼───────┤ │87.09.11│ 13.35% │ 7.19% │ 70 │0.45% │黃任中、馬忠芳│黃任中 │ │ │ │ │ │ │鄒志勝 │ │ ├────┼────┼────┼────┼───┼───────┼───────┤ │87.09.15│ 25.71% │ 5.96% │ 287 │2.13% │黃任中、鄒志勝│黃任中 │ │ │ │ │ │ │林筱光 │ │ ├────┼────┼────┼────┼───┼───────┼───────┤ │87.09.23│ 49.93% │ 17.17% │ 1,431 │8.85% │黃任中、林筱光│黃任中、林筱光│ │ │ │ │ │ │ │黃燕平 │ ├────┼────┼────┼────┼───┼───────┼───────┤ │87.09.24│ 33.42% │ 7.64% │ 577 │2.93% │黃任中、林筱光│黃任中、林筱光│ │ │ │ │ │ │黃燕平、金星投│鄒志勝 │ │ │ │ │ │ │資公司 │ │ ├────┼────┼────┼────┼───┼───────┼───────┤ │87.09.25│ 24.59% │ 19.34% │ 946 │6.44% │鄒志勝、潘希偉│黃任中、鄒志勝│ │ │ │ │ │ │黃燕平 │ │ ├────┼────┼────┼────┼───┼───────┼───────┤ │87.09.28│ 59.27% │ 7.75% │ 587 │7.59% │林榮祖 │林筱光 │ ├────┼────┼────┼────┼───┼───────┼───────┤ │87.09.29│ 50.81% │ 8.84% │ 496 │3.66% │黃任中、林筱光│林筱光、黃燕平│ │ │ │ │ │ │鄒志勝 │ │ ├────┼────┼────┼────┼───┼───────┼───────┤ │87.09.30│ 31.11% │ 9.88% │ 686 │2.45% │黃任中、黃燕平│林筱光 │ ├────┼────┼────┼────┼───┼───────┼───────┤ │87.10.01│ 47.29% │ 13.61% │ 757 │3.31% │黃任中、馬忠萍│鄒志勝、黃燕平│ │ │ │ │ │ │林筱光 │ │ ├────┼────┼────┼────┼───┼───────┼───────┤ │87.10.02│ 73.87% │ 3.23% │ 482 │1.46% │黃燕平 │林筱光 │ ├────┼────┼────┼────┼───┼───────┼───────┤ │87.10.03│ 16.79% │ 54.53% │ 1,000 │1.09% │金星投資公司 │黃任中、鄒志勝│ │ │ │ │ │ │ │林筱光 │ ├────┼────┼────┼────┼───┼───────┼───────┤ │87.10.06│ 27.46% │ 20.79% │ 827 │0.85% │林筱光、高慧芬│金星投資公司、│ │ │ │ │ │ │潘希文、潘希偉│黃燕平 │ ├────┼────┼────┼────┼───┼───────┼───────┤ │87.10.07│ 38.86% │ 15.07% │ 59 │0.07% │黃任中 │馬忠萍 │ ├────┼────┼────┼────┼───┼───────┼───────┤ │87.10.12│ 13.62% │ 28.14% │ 856 │2.62% │黃任中、黃燕平│黃任中 │ │ │ │ │ │ │鄒志勝 │ │ ├────┼────┼────┼────┼───┼───────┼───────┤ │87.10.13│ 32.79% │ 22.21% │ 1,472 │3.13% │林榮祖、潘希文│黃任中、林筱光│ ├────┼────┼────┼────┼───┼───────┼───────┤ │87.10.15│ 3.94% │ 3.79% │ 40 │0.08% │馬忠萍 │潘希文 │ ├────┼────┼────┼────┼───┼───────┼───────┤ │87.10.17│ 46.33% │ 48.12% │ 6,078 │5.84% │黃任中、高慧芬│鄒志勝、黃燕平│ │ │ │ │ │ │金星投資公司、│林筱光、潘希文│ │ │ │ │ │ │潘希偉、林榮祖│馬忠萍、潘希偉│ │ │ │ │ │ │、林筱光、鄒志│金星投資公司 │ │ │ │ │ │ │勝 │ │ ├────┼────┼────┼────┼───┼───────┼───────┤ │87.10.19│ 21.66% │ 32.30% │ 600 │0.51% │林筱光、鄒志勝│金星投資公司、│ │ │ │ │ │ │黃燕平 │潘希文、潘希偉│ │ │ │ │ │ │ │ │ ├────┴────┴────┴────┴───┴───────┴───────┤ │合計:相對成交數量20,804千股,占查核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之1.56% │ └───────────────────────────────────────┘ 附表三:相對成交情形 ┌────┬─────────┬────┬───┬───────┬───────┐ │ │ 當日成交量百分比 │相對成交│占當日│相 對 買 進│相 對 賣 出│ │日 期├────┬────┤數 量│成交量│投 資 人│投 資 人│ │ │ 買 進 │ 賣 出 │(千股) │百分比│ │ │ ├────┼────┼────┼────┼───┼───────┼───────┤ │87.10.20│ 7.25% │ 1.36% │ 46 │0.12% │高慧芬 │潘希偉 │ ├────┼────┼────┼────┼───┼───────┼───────┤ │87.10.21│ 21.33% │ 4.07% │ 705 │1.91% │林家榛、黃任中│潘希偉 │ ├────┼────┼────┼────┼───┼───────┼───────┤ │87.10.22│ 6.26% │ 14.69% │ 419 │1.15% │潘希偉、高慧芬│林榮祖 │ ├────┼────┼────┼────┼───┼───────┼───────┤ │87.10.27│ 6.55% │ 11.73% │ 300 │0.50% │黃任中 │鄒志勝 │ ├────┼────┼────┼────┼───┼───────┼───────┤ │87.10.28│ 19.14% │ 14.23% │ 1,513 │2.79% │黃任中、馬忠芳│林家榛、馬忠芳│ ├────┼────┼────┼────┼───┼───────┼───────┤ │87.10.29│ 13.61% │ 14.56% │ 1,417 │6.88% │黃燕平、林家榛│鄒志勝、馬忠萍│ ├────┼────┼────┼────┼───┼───────┼───────┤ │87.10.31│ 14.40% │ 18.06% │ 3,773 │5.75% │潘希偉、林家榛│高慧芬、鄒志勝│ ├────┼────┼────┼────┼───┼───────┼───────┤ │87.11.02│ 22.15% │ 22.33% │ 6,543 │5.61% │金星投資公司、│鄒志勝、黃燕平│ │ │ │ │ │ │黃任中、林家榛│高慧芬、潘希偉│ │ │ │ │ │ │ │林榮祖 │ ├────┼────┼────┼────┼───┼───────┼───────┤ │87.11.03│ 26.88% │ 20.61% │ 7,758 │12.48%│黃任中、鄒志勝│金星投資公司、│ │ │ │ │ │ │金隆投資公司、│潘希偉、林家榛│ │ │ │ │ │ │林榮祖 │ │ ├────┼────┼────┼────┼───┼───────┼───────┤ │87.11.06│ 31.11% │ 30.63% │ 16,052 │16.36%│黃任中 │林榮祖、金星投│ │ │ │ │ │ │ │資公司、林家榛│ │ │ │ │ │ │ │ │ ├────┼────┼────┼────┼───┼───────┼───────┤ │87.11.11│ 59.61% │ 57.07% │ 18,390 │48.72%│黃任中、林榮祖│林家榛、鄒志勝│ │ │ │ │ │ │金星投資公司 │馬忠芝 │ │ │ │ │ │ │ │ │ ├────┼────┼────┼────┼───┼───────┼───────┤ │87.11.13│ 33.68% │ 43.35% │ 11,884 │20.52%│金星投資公司、│黃任中、馬忠芝│ │ │ │ │ │ │林家榛、林榮祖│ │ │ │ │ │ │ │ │ │ ├────┼────┼────┼────┼───┼───────┼───────┤ │87.11.16│ 37.15% │ 48.70% │ 11,847 │15.84%│鄒志勝、金星投│黃任中、林榮祖│ │ │ │ │ │ │資公司、馬忠芳│ │ │ │ │ │ │ │、林家榛、金隆│ │ │ │ │ │ │ │投資公司 │ │ ├────┼────┼────┼────┼───┼───────┼───────┤ │87.11.17│ 33.34% │ 1.41% │ 100 │0.28% │黃任中 │黃任中 │ ├────┼────┼────┼────┼───┼───────┼───────┤ │87.11.19│ 4.97% │ 4.79% │ 10 │0.03% │馬忠芳 │黃任中 │ ├────┼────┼────┼────┼───┼───────┼───────┤ │87.11.20│ 42.76% │ 46.53% │ 18,087 │25.44%│鄒志勝、黃燕平│黃任中、林家榛│ │ │ │ │ │ │馬忠芝、金星投│鄒志勝、馬忠芳│ │ │ │ │ │ │資公司 │ │ ├────┼────┼────┼────┼───┼───────┼───────┤ │87.11.21│ 47.77% │ 48.53% │ 17,357 │26.78%│黃任中、鄒志勝│林榮祖、馬忠萍│ │ │ │ │ │ │黃燕平 │林家榛、金星投│ │ │ │ │ │ │ │資公司 │ ├────┼────┼────┼────┼───┼───────┼───────┤ │87.11.23│ 49.82% │ 46.38% │ 12,942 │22.23%│林家榛、黃任中│鄒志勝、黃任中│ │ │ │ │ │ │金星投資公司 │ │ │ │ │ │ │ │ │ │ ├────┼────┼────┼────┼───┼───────┼───────┤ │87.11.26│ 42.96% │ 36.83% │ 14,154 │22.25%│黃燕平、林家榛│黃任中、鄒志勝│ │ │ │ │ │ │ │金星投資公司 │ │ │ │ │ │ │ │ │ ├────┼────┼────┼────┼───┼───────┼───────┤ │87.11.27│ 39.75% │ 36.75% │ 14,043 │24.27%│黃任中、潘希偉│潘希偉、高慧芬│ │ │ │ │ │ │鄒志勝 │林家榛、金星投│ │ │ │ │ │ │ │資公司 │ ├────┼────┼────┼────┼───┼───────┼───────┤ │87.11.30│ 37.39% │ 37.99% │ 16,438 │24.59%│林家榛、林榮祖│黃任中、潘希偉│ │ │ │ │ │ │馬忠萍、黃燕平│金星投資公司 │ │ │ │ │ │ │ │ │ ├────┼────┼────┼────┼───┼───────┼───────┤ │87.12.01│ 47.92% │ 49.01% │ 22,492 │29.80%│黃任中、林榮祖│林家榛、林榮祖│ │ │ │ │ │ │林家榛 │鄒志勝、金星投│ │ │ │ │ │ │ │資公司 │ ├────┼────┼────┼────┼───┼───────┼───────┤ │87.12.02│ 39.00% │ 41.17% │ 8,368 │12.14%│黃任中、馬忠芳│黃燕平、馬忠芳│ │ │ │ │ │ │鄒志勝 │林榮祖、金隆投│ │ │ │ │ │ │ │資公司、金星投│ │ │ │ │ │ │ │資公司 │ │ │ │ │ │ │ │ │ ├────┼────┼────┼────┼───┼───────┼───────┤ │87.12.03│ 49.90% │ 53.47% │ 22,839 │40.70%│林榮祖、黃任中│鄒志勝、林家榛│ │ │ │ │ │ │金隆投資公司、│馬忠芝、黃燕平│ │ │ │ │ │ │金星投資公司 │ │ │ │ │ │ │ │ │ │ ├────┼────┼────┼────┼───┼───────┼───────┤ │87.12.04│ 39.49% │ 43.09% │ 20,241 │28.94%│鄒志勝、林家榛│黃任中、馬忠芳│ │ │ │ │ │ │林榮祖、金星投│ │ │ │ │ │ │ │資公司 │ │ ├────┼────┼────┼────┼───┼───────┼───────┤ │87.12.07│ 28.08% │ 24.27% │ 41 │0.19% │金星投資公司 │黃任中 │ ├────┼────┼────┼────┼───┼───────┼───────┤ │87.12.09│ 54.83% │ 58.22% │ 20,422 │38.48%│林榮祖、馬忠萍│黃任中、鄒志勝│ │ │ │ │ │ │金星投資公司 │林家榛 │ │ │ │ │ │ │ │ │ ├────┼────┼────┼────┼───┼───────┼───────┤ │87.12.10│ 23.39% │ 50.12% │ 6,998 │17.53%│黃任中、潘希偉│林榮祖、鄒志勝│ │ │ │ │ │ │鄒志勝、高慧芬│、馬忠芝、金星│ │ │ │ │ │ │ │投資公司 │ ├────┼────┼────┼────┼───┼───────┼───────┤ │87.12.14│ 52.55% │ 51.58% │ 13,217 │31.76%│黃燕平、鄒志勝│高慧芬、金星投│ │ │ │ │ │ │ │資公司 │ ├────┼────┼────┼────┼───┼───────┼───────┤ │87.12.15│ 31.77% │ 32.09% │ 4,298 │17.80%│林榮祖、金隆投│黃燕平、黃任中│ │ │ │ │ │ │資公司 │ │ ├────┼────┼────┼────┼───┼───────┼───────┤ │87.12.16│ 30.25% │ 29.62% │ 2,812 │8.51% │林榮祖、高慧芬│黃燕平、潘希偉│ │ │ │ │ │ │潘希偉、金星投│鄒志勝 │ │ │ │ │ │ │資公司 │ │ ├────┼────┼────┼────┼───┼───────┼───────┤ │87.12.17│ 15.91% │ 17.71% │ 372 │2.23% │黃任中 │林榮祖 │ ├────┼────┼────┼────┼───┼───────┼───────┤ │87.12.22│ 26.17% │ 42.31% │ 11,532 │10.78%│鄒志勝、黃任中│林榮祖、黃燕平│ │ │ │ │ │ │馬忠萍、金隆投│馬忠萍、鄒志勝│ │ │ │ │ │ │資公司 │金星投資公司、│ │ │ │ │ │ │ │金隆投資公司 │ ├────┴────┴────┴────┴───┴───────┴───────┤ │合計:相對成交數量307,410千股,占查核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之13.12% │ └───────────────────────────────────────┘ 附表四: ┌─┬────┬───────┬─────┬─────┬──┬─────┬──┬───┬─────┐ │ │ │ │ │ │委託│ │ │ │成交數量占│ │ │日 期│ 投資人姓名 │ 委託時間 │ 成交時間 │買賣│ 影響股價 │影響│成 交│同時段長億│ │ │ │ │ │ │筆數│ (元) │檔數│數 量│股票市場成│ │ │ │ │ │ │ │ │ │(千股)│交量比例 │ ├─┼────┼───────┼─────┼─────┼──┼─────┼──┼───┼─────┤ │1.│87.04.13│黃任中、鄒志勝│11:11:04至│11:11:09至│ 25 │38.5-39.5 │ 10 │10,000│ 73.35% │ │ │ │黃燕平 │11:12:28 │11:14:48 │ │ │ │ │ │ ├─┼────┼───────┼─────┼─────┼──┼─────┼──┼───┼─────┤ │2.│87.04.14│鄒志勝、黃任中│11:56:44至│11:56:54至│ 25 │40.9-41.7 │ 8 │ 7,053│ 85.06% │ │ │ │鼎登投資 │11:58:28 │12:00:07 │ │ │ │ │ │ ├─┼────┼───────┼─────┼─────┼──┼─────┼──┼───┼─────┤ │3.│87.04.18│黃任中、林榮祖│11:55:24至│11:55:38至│ 23 │40.9-41.9 │ 10 │ 9,000│ 68.91% │ │ │ │ │11:58:39 │11:59:12 │ │ │ │ │ │ ├─┼────┼───────┼─────┼─────┼──┼─────┼──┼───┼─────┤ │4.│87.04.21│馬忠萍 │11:12:15 │11:12:20至│ 43 │40.1-40.5 │ 4 │ 3,048│ 85.71% │ │ │ │ │ │11:13:42 │ │ │ │ │ │ ├─┼────┼───────┼─────┼─────┼──┼─────┼──┼───┼─────┤ │5.│87.04.22│高慧芬、黃任中│11:56:35至│11:57:48至│ 43 │38.6-39.2 │ 6 │ 3,048│ 51.77% │ │ │ │林榮祖、鄒志勝│11:59:25 │12:00:00 │ │ │ │ │ │ ├─┼────┼───────┼─────┼─────┼──┼─────┼──┼───┼─────┤ │6.│87.04.23│高慧芬、黃任中│11:55:07至│11:55:24至│ 23 │39.5-39.9 │ 4 │ 3,040│ 53.44% │ │ │ │林榮祖、鄒志勝│11:59:20 │12:00:00 │ │ │ │ │ │ │ │ │林家榛 │ │ │ │ │ │ │ │ ├─┼────┼───────┼─────┼─────┼──┼─────┼──┼───┼─────┤ │7.│87.04.27│黃任中 │09:58:54至│09:59:19至│ 3 │43.1-43.5 │ 4 │ 1,000│ 69.25% │ │ │ │ │09:59:01 │10:00:43 │ │ │ │ │ │ │ ├────┼───────┼─────┼─────┼──┼─────┼──┼───┼─────┤ │ │87.04.27│黃任中 │10:39:23至│10:39:27至│ 5 │43.6-43.1 │ 5 │ 2,000│ 95.94% │ │ │ │ │10:39:43 │10:41:21 │ │ │ │ │ │ │ ├────┼───────┼─────┼─────┼──┼─────┼──┼───┼─────┤ │ │87.04.27│黃任中、高慧芬│11:56:18至│11:57:08至│ 36 │42.5-42.9 │ 4 │ 5,210│ 64.46% │ │ │ │鄒志勝、長璽投│11:59:54 │12:00:00 │ │ │ │ │ │ │ │ │資、鼎登投資、│ │ │ │ │ │ │ │ │ │ │長廣投資 │ │ │ │ │ │ │ │ ├─┼────┼───────┼─────┼─────┼──┼─────┼──┼───┼─────┤ │8.│87.04.28│黃燕平、林家榛│11:57:10至│11:57:14至│ 16 │41.3-41.9 │ 6 │ 5,800│ 69.43% │ │ │ │馬忠芳、馬忠萍│11:57:14 │12:00:00 │ │ │ │ │ │ ├─┼────┼───────┼─────┼─────┼──┼─────┼──┼───┼─────┤ │9.│87.04.29│黃任中 │09:09:31至│09:09:32至│ 4 │42.1-42.5 │ 4 │ 1,000│ 78.12% │ │ │ │ │09:12:50 │09:13:28 │ │ │ │ │ │ │ ├────┼───────┼─────┼─────┼──┼─────┼──┼───┼─────┤ │ │87.04.29│黃任中 │09;27:55至│09:28:24至│ 3 │43.0-43.4 │ 4 │ 1,000│ 79.93% │ │ │ │ │09:28:24 │09:29:42 │ │ │ │ │ │ │ ├────┼───────┼─────┼─────┼──┼─────┼──┼───┼─────┤ │ │87.04.29│黃任中 │11:05:26至│11:05:41至│ 4 │42.3-42.6 │ 3 │ 1,200│ 67.91% │ │ │ │ │11:05:40 │11:06:43 │ │ │ │ │ │ │ ├────┼───────┼─────┼─────┼──┼─────┼──┼───┼─────┤ │ │87.04.29│黃任中 │11:58:03至│11:59:06至│ 11 │42.1-42.3 │ 2 │ 4,000│ 59.34% │ │ │ │ │11:58:41 │12;00:00 │ │ │ │ │ │ ├─┼────┼───────┼─────┼─────┼──┼─────┼──┼───┼─────┤ │⒑│87.05.02│黃任中、鄒志勝│11:57:27至│11:59:28至│ 19 │40.2-40.6 │ 4 │ 5,500│ 75.13% │ │ │ │ │11:58:17 │12:00:00 │ │ │ │ │ │ ├─┼────┼───────┼─────┼─────┼──┼─────┼──┼───┼─────┤ │⒒│87.05.04│黃燕平、高慧芬│11:56:00至│11:56:05至│ 6 │40.7-41.0 │ 3 │ 1,750│ 70.82% │ │ │ │ │11:58:26 │11:58:42 │ │ │ │ │ │ ├─┼────┼───────┼─────┼─────┼──┼─────┼──┼───┼─────┤ │⒓│87.05.07│馬忠萍、黃燕平│11:57:39至│11:58:37至│ 15 │40.8-41.2 │ 4 │ 4,000│ 95.45% │ │ │ │林榮祖、金星投│11:58:44 │12:00:00 │ │ │ │ │ │ │ │ │資 │ │ │ │ │ │ │ │ ├─┼────┼───────┼─────┼─────┼──┼─────┼──┼───┼─────┤ │⒔│87.05.11│馬忠萍、黃燕平│11:47:12至│11:47:28至│ 12 │41.6-42.0 │ 4 │ 4,000│ 68.83% │ │ │ │金星投資 │11:51:43 │11:51:54 │ │ │ │ │ │ ├─┼────┼───────┼─────┼─────┼──┼─────┼──┼───┼─────┤ │⒕│87.05.12│黃任中、鼎元投│11:56:24至│11:57:10至│ 14 │41.7-42.5 │ 8 │ 5,000│ 64.33% │ │ │ │資、鼎友投資 │11:58:11 │12:00:00 │ │ │ │ │ │ ├─┼────┼───────┼─────┼─────┼──┼─────┼──┼───┼─────┤ │⒖│87.05.14│林榮祖 │09:02:08至│09:03:02至│ 2 │40.1-41.6 │ 5 │ 500│ 90.41% │ │ │ │ │09:02:13 │09:03:54 │ │ │ │ │ │ ├─┼────┼───────┼─────┼─────┼──┼─────┼──┼───┼─────┤ │⒗│87.05.15│黃任中、鼎登投│11:56:26至│11:56:51至│ 11 │38.2-38.9 │ 7 │ 3,500│ 74.80% │ │ │ │資、鼎友投資 │11:57:11 │12:00:00 │ │ │ │ │ │ ├─┼────┼───────┼─────┼─────┼──┼─────┼──┼───┼─────┤ │⒘│87.05.16│花旗加拿大 │11:55:35至│11:56:26至│ 12 │38.1-38.7 │ 6 │ 5,900│ 68.68% │ │ │ │ │11:56:39 │11:59:44 │ │ │ │ │ │ ├─┼────┼───────┼─────┼─────┼──┼─────┼──┼───┼─────┤ │⒙│87.05.19│林榮祖、花旗加│11:39:15至│11:39:43至│ 13 │31.6-32.3 │ 7 │ 5,497│ 90.81% │ │ │ │拿大 │11:42:27 │11:42:33 │ │ │ │ │ │ ├─┼────┼───────┼─────┼─────┼──┼─────┼──┼───┼─────┤ │⒚│87.05.20│林家榛、馬忠萍│11:56:28至│11:57:46至│ 23 │32.1-32.5 │ 4 │ 9,981│ 97.01% │ │ │ │花旗加拿大 │11:57:43 │11:59:14 │ │ │ │ │ │ ├─┼────┼───────┼─────┼─────┼──┼─────┼──┼───┼─────┤ │⒛│87.06.02│金星投資、鼎元│11:58:46至│11:58:56至│ 6 │31.3-31.5 │ 2 │ 2,300│ 64.53% │ │ │ │投資 │11:59:31 │12:00:00 │ │ │ │ │ │ ├─┼────┼───────┼─────┼─────┼──┼─────┼──┼───┼─────┤ ││87.06.03│潘希偉、高慧芬│11:58:05至│11:58:21至│ 5 │31.2-31.6 │ 4 │ 1,800│ 50.51% │ │ │ │ │11:58:29 │12:00:00 │ │ │ │ │ │ ├─┼────┼───────┼─────┼─────┼──┼─────┼──┼───┼─────┤ ││87.06.05│黃任中、潘希偉│11:56:52至│11:57:07至│ 11 │31.4-32.0 │ 6 │ 4,300│ 55.34% │ │ │ │高慧芬 │11:57:10 │12;00:00 │ │ │ │ │ │ ├─┼────┼───────┼─────┼─────┼──┼─────┼──┼───┼─────┤ ││87.06.08│黃任中 │11:18:05至│11:18:11至│ 3 │30.6-31.1 │ 5 │ 1,000│ 71.27% │ │ │ │ │11:18:11 │11:19:13 │ │ │ │ │ │ ├─┼────┼───────┼─────┼─────┼──┼─────┼──┼───┼─────┤ ││87.06.10│林家榛、高慧芬│11:58:05至│11:58:12至│ 8 │29.4-29.6 │ 2 │ 1,338│ 56.34% │ │ │ │鼎友投資、鼎登│11:59:07 │12:00:00 │ │ │ │ │ │ │ │ │投資 │ │ │ │ │ │ │ │ ├─┼────┼───────┼─────┼─────┼──┼─────┼──┼───┼─────┤ ││87.09.19│黃任中、林家榛│11;56:40至│11:56:49至│ 18 │30.7-31.5 │ 8 │ 6,500│ 84.09% │ │ │ │鄒志勝、馬忠芳│11:57:44 │11:59:46 │ │ │ │ │ │ │ │ │金星投資 │ │ │ │ │ │ │ │ ├─┼────┼───────┼─────┼─────┼──┼─────┼──┼───┼─────┤ ││87.09.25│黃任中 │09:26:16至│09:26:33至│ 4 │31.5-31.0 │ 5 │ 600│ 54.59% │ │ │ │ │09:33:31 │09:34:15 │ │ │ │ │ │ ├─┼────┼───────┼─────┼─────┼──┼─────┼──┼───┼─────┤ ││87.10.03│ │請參附表三│ │128 │ │ │ │ │ │ │ │ │之編號1 │ │ │ │ │ │ │ ├─┼────┼───────┼─────┼─────┼──┼─────┼──┼───┼─────┤ ││87.10.06│ │請參附表三│ │ 23 │ │ │ │ │ │ │ │ │之編號2 │ │ │ │ │ │ │ │ ├────┼───────┼─────┼─────┼──┼─────┼──┼───┼─────┤ │ │87.10.06│黃燕平、鼎友投│10:18:18至│10:19:12至│ 63 │35.4-35.1 │ 3 │27,084│ 94.24% │ │ │ │資、鼎登投資、│10:25:29 │10:25:34 │ │ │ │ │ │ │ │ │鼎元投資、長廣│ │ │ │ │ │ │ │ │ │ │投資 │ │ │ │ │ │ │ │ ├─┼────┼───────┼─────┼─────┼──┼─────┼──┼───┼─────┤ ││87.10.07│黃任中 │10:10:12至│10:11:05至│ 5 │37.6-38.0 │ 4 │ 2,000│ 76.21% │ │ │ │ │10:10:25 │10:12:08 │ │ │ │ │ │ │ ├────┼───────┼─────┼─────┼──┼─────┼──┼───┼─────┤ │ │87.10.07│黃任中 │10:30:51至│10:31:57至│ 5 │37.6-38.2 │ 6 │ 2,000│ 97.60% │ │ │ │ │10:31:08 │10:33:05 │ │ │ │ │ │ │ ├────┼───────┼─────┼─────┼──┼─────┼──┼───┼─────┤ │ │87.10.07│林榮祖 │11:00:56至│11:01:23至│ 5 │38.1-38.5 │ 4 │ 2,000│ 71.30% │ │ │ │ │11:01:25 │11:02:36 │ │ │ │ │ │ ├─┼────┼───────┼─────┼─────┼──┼─────┼──┼───┼─────┤ ││87.10.08│ │請參附表三│ │ 23 │ │ │ │ │ │ │ │ │之編號3 │ │ │ │ │ │ │ ├─┼────┼───────┼─────┼─────┼──┼─────┼──┼───┼─────┤ ││87.10.12│ │請參附表三│ │ 7 │ │ │ │ │ │ │ │ │之編號4 │ │ │ │ │ │ │ ├─┼────┼───────┼─────┼─────┼──┼─────┼──┼───┼─────┤ ││87.10.13│林家榛 │11:57:56至│11:59:28至│ 4 │39.9-39.5 │ 4 │ 1,800│ 64.47% │ │ │ │ │11:58:11 │12:00:00 │ │ │ │ │ │ ├─┼────┼───────┼─────┼─────┼──┼─────┼──┼───┼─────┤ ││87.10.17│黃任中、高慧芬│09:01:36至│09:04:28至│ 95 │43.0-44.8 │ 14 │37,500│ 84.21% │ │ │ │潘希文、林榮祖│09:04:24 │09:27:11 │ │ │ │ │ │ │ │ │潘希偉、馬忠萍│ │ │ │ │ │ │ │ │ │ │金星投資 │ │ │ │ │ │ │ │ ├─┼────┼───────┼─────┼─────┼──┼─────┼──┼───┼─────┤ ││87.10.19│ │請參附表三│ │ 21 │ │ │ │ │ │ │ │ │之編號5 │ │ │ │ │ │ │ │ ├────┼───────┼─────┼─────┼──┼─────┼──┼───┼─────┤ │ │87.10.19│潘希文、林家榛│11:48:39至│11:49:24至│ 85 │46.2-47.9 │ 17 │25,062│ 96.00% │ │ │ │潘希偉、鄒志勝│11:52:11 │12:00:00 │ │ │ │ │ │ │ │ │黃燕平、高慧芬│ │ │ │ │ │ │ │ ├─┼────┼───────┼─────┼─────┼──┼─────┼──┼───┼─────┤ ││87.10.20│潘希偉、高慧芬│09:16:50至│09:17:43至│ 2 │47.1-47.8 │ 7 │ 600│ 62.50% │ │ │ │ │09:20:14 │09:21:35 │ │ │ │ │ │ ├─┼────┼───────┼─────┼─────┼──┼─────┼──┼───┼─────┤ ││87.10.21│林家榛 │09:02:45至│09:04:05至│ 2 │47.3-47.8 │ 5 │ 500│ 70.82% │ │ │ │ │09:02:52 │09:05:35 │ │ │ │ │ │ ├─┼────┼───────┼─────┼─────┼──┼─────┼──┼───┼─────┤ ││87.10.26│黃任中、潘希偉│11:55:57至│11:56:54至│ 8 │47.9-48.5 │ 6 │ 3,381│ 93.03% │ │ │ │高慧芬 │11:56:53 │11:58:41 │ │ │ │ │ │ ├─┼────┼───────┼─────┼─────┼──┼─────┼──┼───┼─────┤ ││87.10.28│馬忠芝、鄒志勝│11:57:39至│11:57:40至│ 8 │49.2-49.6 │ 4 │ 2,879│ 75.58% │ │ │ │ │11:58:07 │12:00:00 │ │ │ │ │ │ ├─┼────┼───────┼─────┼─────┼──┼─────┼──┼───┼─────┤ ││87.10.31│林家榛、潘希文│11:56:25至│11:57:37至│ 29 │48.2-49.0 │ 8 │ 4,760│ 67.46% │ │ │ │林榮祖、長廣投│11:58:21 │12:00:00 │ │ │ │ │ │ │ │ │資、鼎元投資、│ │ │ │ │ │ │ │ │ │ │長如投資、鼎友│ │ │ │ │ │ │ │ │ │ │投資 │ │ │ │ │ │ │ │ ├─┼────┼───────┼─────┼─────┼──┼─────┼──┼───┼─────┤ ││87.11.02│ │請參附表三│ │ 68 │ │ │ │ │ │ │ │ │之編號6 │ │ │ │ │ │ │ ├─┼────┼───────┼─────┼─────┼──┼─────┼──┼───┼─────┤ ││87.11.06│黃任中 │09:38:12至│09:39:03至│ 2 │38.9-39.4 │ 5 │ │ │ │ │ │ │09:38:17 │09:40:15 │ │ │ │ │ │ │ ├────┼───────┼─────┼─────┼──┼─────┼──┼───┼─────┤ │ │87.11.06│黃任中 │09:48:34至│09:48:53至│ 2 │39.6-40.3 │ 7 │ 500│ 93.80% │ │ │ │ │09:48:40 │09:50:00 │ │ │ │ │ │ ├─┼────┼───────┼─────┼─────┼──┼─────┼──┼───┼─────┤ ││87.11.07│ │請參附表三│ │ 46 │ │ │ │ │ │ │ │ │之編號7 │ │ │ │ │ │ │ ├─┼────┼───────┼─────┼─────┼──┼─────┼──┼───┼─────┤ ││87.11.09│ │請參附表三│ │128 │ │ │ │ │ │ │ │ │之編號8 │ │ │ │ │ │ │ ├─┼────┼───────┼─────┼─────┼──┼─────┼──┼───┼─────┤ ││87.11.10│鼎元投資 │09:12:11至│09:13:51至│ 3 │36.0-37.3 │ 13 │ 1,000│ 87.03% │ │ │ │ │09:12:23 │09:16:52 │ │ │ │ │ │ ├─┼────┼───────┼─────┼─────┼──┼─────┼──┼───┼─────┤ ││87.11.13│黃任中 │11:40:01至│11:40:48至│ 6 │35.2-33.8 │ 14 │ 2,700│ 98.54% │ │ │ │ │11:40:48 │11:43:19 │ │ │ │ │ │ ├─┼────┼───────┼─────┼─────┼──┼─────┼──┼───┼─────┤ ││87.11.16│ │請參附表三│ │122 │ │ │ │ │ │ │ │ │之編號9 │ │ │ │ │ │ │ ├─┼────┼───────┼─────┼─────┼──┼─────┼──┼───┼─────┤ ││87.11.20│ │請參附表三│ │ 68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 │ │87.11.20│金星投資 │11:56:08至│11:56:25至│ 19 │32.7-33.2 │ 5 │ 7,054│ 86.84% │ │ │ │ │11:59:38 │12:00:00 │ │ │ │ │ │ ├─┼────┼───────┼─────┼─────┼──┼─────┼──┼───┼─────┤ ││87.11.21│ │請參附表三│ │ 61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 │ │87.11.21│黃任中、黃燕平│11:55:19至│11:55:47至│ 20 │33.7-34.1 │ 4 │ 7,475│ 85.33% │ │ │ │ │11:59:56 │12:00:00 │ │ │ │ │ │ ├─┼────┼───────┼─────┼─────┼──┼─────┼──┼───┼─────┤ ││87.11.23│ │請參附表三│ │ 55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 │ │87.11.23│林榮祖 │09:21:00至│09:21:22至│ 15 │35.3-36.4 │ 11 │ 5,000│ 78.69% │ │ │ │ │09:24:42 │09:25:41 │ │ │ │ │ │ ├─┼────┼───────┼─────┼─────┼──┼─────┼──┼───┼─────┤ ││87.11.24│ │請參附表三│ │ 54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 │ │87.11.24│黃任中、鄒志勝│11:54:47至│11:55:09至│ 19 │35.7-36.7 │ 10 │ 7,000│ 91.18% │ │ │ │ │11:57:30 │11:59:12 │ │ │ │ │ │ ├─┼────┼───────┼─────┼─────┼──┼─────┼──┼───┼─────┤ ││87.11.26│林榮祖、高慧芬│11:56:53至│11:58:00至│ 7 │33.1-33.8 │ 7 │ 2,076│ 50.90% │ │ │ │潘希偉 │11:57:35 │11:59:36 │ │ │ │ │ │ ├─┼────┼───────┼─────┼─────┼──┼─────┼──┼───┼─────┤ ││87.11.27│ │請參附表三│ │ 50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1.30│ │請參附表三│ │ 69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2.02│ │請參附表三│ │ 51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 │ │87.12.02│鄒志勝、黃任中│10:44:16至│10:45:34至│ 38 │27.0-28.1 │ 11 │ 8,735│ 58.18% │ │ │ │林家榛 │11:17:45 │11:18:32 │ │ │ │ │ │ │ ├────┼───────┼─────┼─────┼──┼─────┼──┼───┼─────┤ │ │87.12.02│黃任中 │11:56:56至│11:57:37至│ 6 │27.5-27.8 │ 3 │ 2,000│ 75.52% │ │ │ │ │11:59:12 │12:00:00 │ │ │ │ │ │ ├─┼────┼───────┼─────┼─────┼──┼─────┼──┼───┼─────┤ ││87.12.03│ │請參附表三│ │ 58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2.04│ │請參附表三│ │ 66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2.09│ │請參附表三│ │ 47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2.10│ │請參附表三│ │ 52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2.11│ │請參附表三│ │ 25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2.14│ │請參附表三│ │ 30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2.22│ │請參附表三│ │ 74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87.12.24│ │請參附表三│ │ 47 │ │ │ │ │ │ │ │ │之編號 │ │ │ │ │ │ │ │ ├────┼───────┼─────┼─────┼──┼─────┼──┼───┼─────┤ │ │87.12.24│黃燕平 │09:16:34至│09:16:43至│ 36 │18.0-18.5 │ 5 │15,350│ 78.24% │ │ │ │ │09:19:08 │09:19:59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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