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吳文忠 吳文義 被 告 陳忠信即昇原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5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此有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即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57號案件,業已於99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業經本院調 閱該案刑事筆錄核閱無訛,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訟,至遲應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57號案件99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然原告竟遲至99年12月27日始向 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本院卷第1頁),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 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黃 家 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