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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羅得村簡源希郭瑞祥

原告
豪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99年度上易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448,389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乙○○自94年6月2日起迄96年12月31日止,擔任原告公司之記帳員,負責將客戶交付之貨款票據繳還予原告,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4年11月25日起至96年11月30日止,利用職務上保管客戶貨款票據之機會,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編號1至14之貨款票據,存入第三人林永雄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大雅分行帳戶內,共計新臺幣(下同)448,389元,而侵占入己,業經檢察官起訴,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惟已提起上訴,現由 鈞院審珵中。被告所為,係侵占或詐取原告之金錢,原告所受損害,被告應如數賠償原告,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        │金額(新臺幣)│票號          │
├──┼──────┼───────┼───────┤
│ 1  │94年11月25日│1萬5,000元    │SKB0000000    │
├──┼──────┼───────┼───────┤
│ 2  │94年12月20日│2萬元         │SKB0000000    │
├──┼──────┼───────┼───────┤
│ 3  │95年1月5日  │2萬元         │SKB0000000    │
├──┼──────┼───────┼───────┤
│ 4  │95年1月24日 │4萬1,847元    │SKB0000000    │
├──┼──────┼───────┼───────┤
│ 5  │95年2月7日  │4萬2,387元    │SKB0000000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0000000)     │
├──┼──────┼───────┼───────┤
│ 6  │95年2月21日 │3萬8,152元    │SKB0000000    │
├──┼──────┼───────┼───────┤
│ 7  │95年3月7日  │2萬922元      │SKB0000000    │
├──┼──────┼───────┼───────┤
│ 8  │95年5月3日  │3萬6,868元    │SKB0000000    │
├──┼──────┼───────┼───────┤
│ 9  │95年5月12日 │3萬6,868元    │SKB0000000    │
├──┼──────┼───────┼───────┤
│ 10 │95年6月27日 │4萬2,387元    │SKB0000000    │
├──┼──────┼───────┼───────┤
│ 11 │95年8月22日 │3萬7,848元    │SKB0000000    │
├──┼──────┼───────┼───────┤
│ 12 │95年9月20日 │1萬9,571元    │SKB0000000    │
├──┼──────┼───────┼───────┤
│ 13 │96年9月8日  │2萬4,170元    │0000000       │
├──┼──────┼───────┼───────┤
│ 14 │96年11月30日│5萬2,369元    │P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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