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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49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吳火川陳繼先許秀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498號

抗告人
莊榮兆
相對人
李慶義

      謝岳錦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繳納抗告裁判費用,乃提起抗告必備之法定程式。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經命補正而逾期未予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原法院100年度救字第94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0年10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100年10月12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許秀芬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49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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