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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李寶堂古金男王重吉
  •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 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7,484,7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2,7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本 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第466條 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爰依上開規 定命上訴人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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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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