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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號

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蘇宗林欽章張浴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號

上訴人
洪純榮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4日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若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3261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73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請二林鎮豐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將上訴人、及謝生發併列為本件被告,經本院判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訴人、及謝生發之請求部分,為無理由,而駁回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此部分之請求,則本院對上訴人之判決,並無不利益,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許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所提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欽章

法 官 張浴美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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