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再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11號
- 再審原告
- 顯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玟秀即沈錦淑
- 再審被告
- 席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席垚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核訴訟標
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9,782,084元,應徵裁判費279,228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並補陳報再審被告之正確送達地址,提出再審被告公司登記事項
卡;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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