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0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美辰
- 被上訴人
- 施瑞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迄100年8月15日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各一份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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