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謝明月 被上訴 人 翔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0年11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紀美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