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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邱森璋謝說容蔡秉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號

上訴人
林秀梅
被上訴人
林國柱

      林國釗

      林國滄

      林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對於反訴部分之上訴駁回。

關於反訴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對原審之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9年9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璋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辰

書記官 紀美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