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林秀梅
- 被上訴人
- 林國柱
林國釗
林國滄
林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對於反訴部分之上訴駁回。
關於反訴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對原審之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9年9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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