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5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450號
- 上訴人
- 張碧桂
- 被上訴人
- 采利環工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榮興
上列上訴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張榮興於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有關本院一00年度上字第四五0號履行協議訴訟中,為采利環工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采利環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因任期於91年7月日4日屆滿,迄今未依法改選董事、監察人,遭經濟部於通知逾期未改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於101年1月7日當然解任,此有該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年5月1日以經中三字第10131936140號書函(本院卷第202-203頁)在卷可參,被上訴人采利環工股份有限公司已無法定代理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無訴訟能力人之事實,堪認為實在,而張榮興原為被上訴人之董事長,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依前揭規定,上訴人所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