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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7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吳火川胡景彬陳繼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376號

上訴人
太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保呈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子俞律師
被上訴人
陳俊榮
被上訴人
陳馨珍
被上訴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

辯論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書記官 茆亞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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