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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8號

返還委託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邱森樟謝說容蔡秉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68號

上訴人
華信國際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賢
被上訴人
清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建新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託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書記官 紀美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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