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再易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柏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41號 再 審 原告 柏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宇成精密鋼模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件,對於本院100年9月20日99年度上字第326號判決確定 部分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 仟零參拾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9年度上字第326號判決確定部分, 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新臺幣(下同)1,111,100元、反訴部分336,000元,合計為1,447,000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23,032元,尚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 回其再審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智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