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勞上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郝大翔
- 上訴人
- 汪慶霖
- 上訴人
- 黃亮鐘
- 上訴人
- 周振中
- 上訴人
- 徐傳智
- 上訴人
- 戴偉明
- 上訴人
- 董立德
- 上訴人
- 金 文
- 上訴人
- 劉湘江
- 上訴人
- 林柏齡
- 上訴人
- 朱德生
- 上訴人
- 詹金樹
- 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涂芳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193,502元(各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本院前述判決附表一編號㈤1至12所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合計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