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郭曉維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 上 訴人 卓越光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重光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盈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13日14時2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