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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吳火川胡景彬陳繼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

上訴人
郭曉維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上訴人
卓越光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重光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盈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13日14時2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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