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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饒鴻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7號

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參加人
劉培森即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上訴人
長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蘊哲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曾瑞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1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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