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茂勝工程有限公司、陳泉源、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政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茂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泉源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 上訴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盈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 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胡景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