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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吳火川許秀芬胡景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53號

上訴人
茂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泉源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上訴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黃盈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胡景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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