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更㈡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蘇宗黃峻隆吳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更㈡字第7號

上訴人
雅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帆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珊律師
複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複代理人
廖華榆
被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顏德忠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無法如期在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指定宣示判決日期為民國102年8月27日上午11時,玆因本事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曠日費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民國102年9月3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吳美蒼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