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更㈡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更㈡字第7號
- 上訴人
- 雅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朝帆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怡珊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乃瑩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華榆
- 被上訴人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顏德忠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無法如期在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指定宣示判決日期為民國102年8月27日上午11時,玆因本事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曠日費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民國102年9月3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