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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李寶堂王重吉古金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0號

再抗告人
日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嵩平
送達代收人
藍霈瑄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于祥麒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執事聲字第16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對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又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亦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並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限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書記官 凃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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