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49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498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 相對人
- 李慶義
謝岳錦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繳納抗告裁判費用,乃提起抗告必備之法定程式。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經命補正而逾期未予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原法院100年度救字第94號裁定,提起本件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0年10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100年10月12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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