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增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昭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潘仲文律師 被 上訴人 郭昭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增資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6月27日上午9時在 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