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7,484,7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2,7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本 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第466條 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爰依上開規 定命上訴人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