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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袁再興吳惠郁陳賢慧
  • 法定代理人
    永善信行

  • 上訴人
    エイトシステム株式會社(EITO SYSTEM Co., LTD)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エイトシステム株式會社(EITO SYSTEM Co., LTD)法定代理人 永善信行 上列當事人與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以其上訴 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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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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