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エイトシステム株式會社(EITO SYSTEM Co., LTD)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エイトシステム株式會社(EITO SYSTEM Co., LTD)法定代理人 永善信行 上列當事人與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以其上訴 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