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再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顯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沈玟秀即沈錦淑、席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席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11號再 審 原告 顯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玟秀即沈錦淑 再 審 被告 席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席垚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9,782,084元,應徵裁判費279,228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並補陳報再審被告之正確送達地址,提出再審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