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再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11號 抗 告 人 顯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玟秀即沈錦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席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444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 二、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惠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