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0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503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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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陳文歆
- 訴訟代理人
- 林軍男律師
- 被上訴人
- 邱柏瑞
- 訴訟代理人
- 張益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本院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二項:【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第三項:【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伍百元」及自民國10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更正如下: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肆萬貳仟伍百元及自民國102 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依理由之論斷為131萬2500元,判決主文之給付總額合計亦為131萬2500元,惟因本院原判決將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之金額127萬元,誤植為125萬元,致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