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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47號

變更股東名簿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吳火川陳繼先胡景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47號

主 參加人 陳詩瓊

洪玲玲

洪聖哲

洪聖浩

洪芬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訴人
洪勝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成德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被上訴人
洪正信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主參加人陳詩瓊等五人於本院提起主參加,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03,510元(計算式:374元《主參加時每股淨值》×20,865股=7,803,510元),原應徵第二審主參加裁判費117,478元,惟上訴人洪勝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應徵之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42,1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準用同法第77條之15第2項規定,本件主參加應繳納第二審主參加裁判費,僅就超過上訴人洪勝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2,189元部分,補徵第二審主參加裁判費,從而,主參加人陳詩瓊等五人應徵第二審主參加裁判費為75,289元(計算式:117,478元-42,189元=75,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主參加人陳詩瓊等五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主參加,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兩造均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胡景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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