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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田二妹

再審相對人 苗栗縣泰安鄉象鼻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蘭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法定代理人
彭富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同年八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九十四頁),乃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各一份在卷可按(本院卷第一四八、一四九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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