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田二妹
再審相對人 苗栗縣泰安鄉象鼻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蘭
- 法定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 法定代理人
- 彭富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本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以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或第497條之情形之一者為限。並依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於訴狀中表明再審理由,其必備之程式,始無欠缺,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毋庸裁定命為補正,得逕行駁回之。此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言。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形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4款規定聲請再審,惟其再審理由僅敘及其對於本院前次再審程序即本院101年度勞再易第3號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惟對於本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究竟有何再審事由,則未具體敍明,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難謂本件再審聲請人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