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再易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李孟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江昆達間請求婚約損害賠償再審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92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875元,除已繳1,000元外,其餘12,8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家再易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婚約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