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4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 法定代理人
- 劉玄詠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女律師
- 被上訴人
-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義昌
- 被上訴人
- 嘉韻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6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6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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