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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7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邱森樟謝說容蔡秉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272號

抗告人
夏興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台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1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等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目前無工作,無收入,負債負資產,舉債度日,生活陷於困難,抗告人實無資力支付裁判費; 又抗告人業已向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提出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並因超過30天不予協議後始踐行本件國賠救濟,然原法院卻以認定抗告人未向戶政事務所提出國賠請求之先行程序而為駁回裁定。故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有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之違誤,應查不查等諸多違背法令之情形,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請准予對於訴訟裁判費及本件抗告裁判費為暫免繳納之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此觀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自明。是以「協議」乃為訴請國家賠償之先行程序,違反者,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原法院係以抗告人因相對人所屬之公務員違法侵害其權利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1號),然抗告人提起該國賠訴訟前,未向相對人提起書面協議之先行程序,故抗告人提起本件國賠訴訟不備訴訟要件,顯無勝訴之望,從而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云云。。惟查抗告人於本院抗告理由中釋明其業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業經本院調閱原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1號卷宗及函請臺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有臺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函覆之100年5月23日及101年6月29日拒絕賠償理由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8至58頁),足證抗告人已向賠償義務機關即臺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提起符合國家賠償之先行程序,並因臺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拒絕理賠而提起本件國家賠償之請求,本件非不備此訴訟要件甚明。復參酌抗告人於原法院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及其獲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准列為「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協助對象之函文影本,以及抗告人所提載明急難救助金(所載金額模糊不清)之公庫支票影本、里長開具之參加全民健保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醫療者清寒證明書、現無工作證明書影本。應認抗告人就其無資力乙節,已為相當之釋明,尚堪採信。至於原裁定指摘抗告人本案請求相對人應賠償新台幣100萬元,而抗告人就何以受有上開損害以及損害與相對人之行為有何因果關係均未釋明等情節,皆為實體調查證據有無理由事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未向賠償義務機關為國賠訴訟之先行程序及抗告人就何以受有100萬元損害以及損害與相對人之行為有何因果關係均未釋明為由,認抗告人顯無勝訴之望,駁回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而准許抗告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蔡 秉 宸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7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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