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8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9號
- 聲請人
- 夏興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