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19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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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祿坤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雅儒律師
- 被上訴人
- 柳美富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宜嫺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文俊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意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19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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