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19號

上訴人
台中市花卉運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祿坤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上訴人
柳美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複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林意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