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晶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獻中 被上訴人 台灣奈米光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申朋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複代理人 杜郁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1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貳、訴訟要旨: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98年6月6日簽訂「採購合約暨保密協定」(下簡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上訴人所生產之光學鍍膜材「240」(下間稱 「240」;又市場稱H4替代藥)。又系爭契約第6條保密條款第1款約定:「當事人一方對於從他方當事人獲得或為履行 本約所獲悉之相關訊息、訂購單、及標示為「機密資料」等資訊,無論為口頭或書面形式,均負有保密義務,並只得使用於本約之目的。但已公開之訊息或已被證明為其獨立開發或自第三人處合法取得者,不在此限」;第6條第4款附記:「今國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今國光學公司)為上載甲方(即被上訴人,下同)專屬客戶之一;若乙方(即上訴人,下同)供貨可符合甲方所下訂單需求,甲方同意僅以乙方所售「240」或「同性質產品」,做為銷售予本附記所載「 甲方專屬客戶」之H4替代藥來源」。兩造訂約之後,上訴人如期提供品質良好之「240」產品交付與被上訴人使用,詎 被上訴人自99年6月10日起至99年11月26日止,就「240」訂單有不正常下滑之情形,上訴人並自今國光學公司處發現被上訴人向第三人購買「240」,再轉售予今國光學公司,及 將「240」換貼「X600」標籤再轉售予今國光學公司,而違 反系爭契約第6條第4款附記之約定,是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4款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請求給付1000萬元違約金其中之200萬元違約金(其餘違約金不再請求:下簡稱系爭違 約金)。並以99年10月4日郵局存證信函終止系爭契約。又 上訴人否認證人陳雅玲於鈞院證稱:今國光學公司於100 年11月17日函覆原審有關該公司向被上訴人公司購買如本判附表二所示之「X600」產品為替代「H4」使用,均實在真正 云云等詞。並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訂立系爭契約後,被上訴人只向上訴人購買名為「240」光學鍍膜材料產品,並未於採購過程中獲 悉該產品相關製程、方法等,同時,被上訴人購買「240」 產品後,再經被上訴人以特定製程加工並重新包裝為「X600」產品,始再出售予今國光學公司,故「X600」已與「240 」有所不同。被上訴人並否認自99年6月10日起至99年11月 26日止向上訴人採購「240」產品數量有不正常下滑情形, 反倒是上訴人在99年7月間無理要求被上訴人修改系爭契約 內容未果後,致兩造關係發生變化,上訴人並於系爭契約有效期間內,向今國光學公司揭露系爭契約之存在及上訴人公司將停止對被上訴人供貨之訊息,甚至逕向今國光學公司報價、意圖直接交易,而違反系爭契約第6條第1、2、3款保密約定,是被上訴人並為預備抗辯抵銷,即依系爭契約第7條 第4款違約金之約定,以對上訴人之違約金債權,抵銷上訴 人本件200萬元違約金之請求。又被上訴人於99年8月17日向上訴人下單採購「240」22公斤時,上訴人卻以電子郵件回 覆修改系爭契約未完成前,停止供應「240」產品云云,嗣 上訴人更於99年8月30日電子郵件中明白表示伊對於雙方合 作關係「傾向解約」,請被上訴人提供解約協議書云云,嗣上訴人雖改變心意,而於99年9月10日交付被上訴人先前在 99年8月17日之訂單,惟被上訴人又於99年9月27日以電子郵件向又回覆被上訴人訂單稱:「240不是說好不交貨了嗎? 怎麼又下單了?云云。繼於99 年10月4日以桃園中路郵局第1448號存證信函通知於文到三個月內「停止供應」被上訴人採購「240」光學鍍膜材料(但並無解除或終止系爭契約之 意思表示)。綜上,上訴人自99年8月17日起已陸續表示暫 停供貨、解約、停止供料等,顯見上訴人自99年8月17日起 已無法符合被上訴人下單之需求,從而,被上訴人依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而自99年11月起,另向他人採購其他原料,加工製成「X600」,是被上訴人自無違反系爭契約第6條保密條 款之約定等語,資為抗辯。並求為判決: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參、法官協議兩造爭點整理(見本審卷第40頁及其反頁):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98年6月6日訂立「採購合約暨保密協定」,原證一(詳原審卷第11-15頁)所示之契約書為真正。 ㈡兩造訂立「採購合約暨保密協定」後,台灣奈米光膜科技有限公司自98年6月間至99年11月間,分別向晶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訂購「240 」產品之數量如原證二(詳原審卷第16頁,即本判決附表一)所示。 ㈢兩造訂立「採購合約暨保密協定」,約定今國光學公司為台灣奈米光膜科技有限公司之專屬客戶。台灣奈米光膜科技有限公司原則同意以晶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240」產 品或同性質產品,做為銷售予該專屬客戶之H4替代藥來源(見契約第6條)。 ㈣晶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於99年8月17日向台灣奈米光膜科 技有限公司表示:不再提供台灣奈米光膜科技有限公司「 240」產品(詳如被證一之e-mail文件)。 ㈤原審卷被證一至三電子郵件及被證四存證信函(詳原審卷第52-56頁),形式上均真正。 二、兩造爭執事項: 台灣奈米光膜科技有限公司是否違反契約第6 條第4 款保密條款,而應依契約第7 條第4 款違約金約定給付違約金?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98年6月6日訂立「採購合約暨保密協定」,依系爭契約第6條保密條款其中第4款之約定:今國光學公司為被上訴人之專屬客戶。上訴人同意為被上訴人提供「240」產品或同性質產品,做為銷售予今國光學公司專屬客 戶之H4替代藥來源。又兩造訂立「採購合約暨保密協定」後,被上訴人自98年6月間至99年11月間,分別向上訴人訂購 「240」產品之數量如原證二所示(即本判決附表一,下同 ,詳原審卷第16頁)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契約、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240」明細表等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11-16頁),自屬實在。 二、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契約期間,違反系爭契約第6 條保密條款其中第4款之約定,私自向第三人購買「240」,再轉售予今國光學公司,及將「240」換貼「X600」標籤再 轉售予今國光學公司,上訴人自得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4款約定向被上訴人請求200萬元之違約金云云。然被上訴人否認 有上開違約情形,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首應審究者,厥為被上訴人是否違反系爭契約第6條保密條款其中第4款之約定?茲分述如下: ㈠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著有判例。 本件上訴人既主張被上訴人違反系爭契約第6條保密條款其 中第4款之約定,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舉證責任之分配 原則,自應由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是否違反系爭契約第6條保 密條款其中第4款之約定,負舉證之責。 ㈡查系爭契約第六條保密條款其中第4款約定:【附記:今國 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上載甲方(即被上訴人,下同)專屬客戶之一;若乙方(即上訴人,下同)供貨可符合甲方所下訂單需求,甲方同意僅以乙方所售「240」或「同性質產 品」,做為銷售予本附記所載「甲方專屬客戶」之H4替代藥來源】。又系爭契約第1條買賣標的其中第1款約定:【乙方應依本契約規定,經甲方有代表權人簽發之訂購單於約定之供貨期日供應甲方指定之產品】,有系爭契約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3頁)。申言之,上訴人應依系爭契約約定,供應被上訴人專屬客戶今國光學公司所須之「240」或「同性質 產品」,作為H4替代藥來源。查上訴人請求傳訊之證人即被上訴人公司業務經理張永朋於本院證稱:【「240」是晶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光學鍍膜材料代號,「240」是原 料,台灣奈米光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成「X600」,台灣奈米光膜科技有限公司與今國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交易名稱是「X600」,並無轉售「240」的問題】等詞在卷(見本審 卷第86-88頁)。又張永朋證稱:【「240」是晶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光學鍍膜材料代號,「同性質產品」是與「240」同成份,後改稱:化學式相近。(法官問今國光學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有關「X600」是否為「同性質產品」?)(詳原審卷第82頁)是的】等詞在卷(見本審卷第86-88 頁)。足證被上訴人將購入之「240」加工成同性質之「 X600」,再出售予今國光學公司,並未違反系爭契約第6條 第4款之約定。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將「240」將換貼「 X600」標籤再轉售今國光學公司,違反系爭契約第6條第4款之約定云云,顯不足採。至證人張永朋又改口稱:伊不知道「X600」是否為「同性質產品」云云,與其本人上開證述不符,自不足採。查被上訴人既依系爭契約向上訴人購買「 240」,上訴人自有依約供應義務,然查,上訴人在未合法 解除或終止系爭契約之前(下述之),竟任意於99年8月17 日、8月30日、9月27日、10月4日,分別以電子郵件或郵局 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曰:【「240」暫停供貨】、【傾向 解約】、【「240」說好不交貨】、【文到三個月後停止供 應貴公司所採購之光學鍍鏌材料】,有上開電子郵件及郵局存證信函各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52、53、54、55、56 頁 )。查上訴人既先違反系爭契約之約定,即自99年8月17 日起至99年10月4日為止,短短一個多月期間,反覆四次向被 上訴人表示【暫停供貨】、【傾向解約】、【不交貨】、【停止供應】,而拒絕依約供應「240」,則被上訴人縱令於 99年11月起向他人購買光學鍍鏌材料製成「X600」,亦無可歸責性。 ㈢又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公司向伊公司洩漏『240』生產 技術之員工林坤旺購買「240」云云,然非但為被上訴人所 否認,且上訴人自承林坤旺亦未承認將洩漏『240』轉售給 被上訴人公司等詞在卷(見本審卷第80、81頁),故上訴人上開主張,自不足採。又查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於98年6月 起,迄99年10月止(即上訴人拒絕供應「240」之前),向 上訴人購買「240」之數量詳如本判附表一所示,如前所述 。而被上訴人將「240」加工製成「X600」轉售予專屬客戶 今國光學公司數量亦如附表二所示,有今國光學公司函文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82頁).並經證人即今國光學公司採購課長陳雅玲結證明確在卷(見本審卷第107頁反面)。又經 比對附表一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240」產品數量,與附 表二被上訴人出售「X600」予今國光學公司數量結果,詳如附表三所示,即同期間即自98年6月起,迄99年10月止(即 上訴人拒絕供應「240」之前),被上訴人購買「240」合計287公斤,而被上訴人出售予今國光學公司「X600」合計為 278.5公斤,足見被上訴人購買「240」數量顯大於被上訴人出售「X600」數量,自難逕認該期間被上訴人違反系爭契約第6條第4款約定,而私自向他人購買「240」產品。查被上 訴人既未違反系爭契約第6條第4款之約定,則上訴人逕任意解除或終止系爭契約,顯不合法。 ㈣又查兩造間就「240」交易;及被上訴人與今國光學公司間 就「X600」交易既已明確,則上訴人請求再傳訊證人陳慶棋等及向稅捐機關調閱資料,自無必要,併此敍明。 伍、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主張依系爭契約第7條約定,請求被 上訴人給付系爭違約金200萬元云云,為不足採,被上訴 人抗辯,尚屬可信。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此敍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附表一: ┌──────────────────────────────────────┐ │ 臺灣奈米光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240明細表 │ ├─────┬───────┬───┬───┬────┬──────┬────┤ │ 日期 │ 品名 │ 數量 │ 單位 │單位售價│銷貨收入 │每月數量│ │ │ │ │ │ │(未稅) │ │ ├─────┼───────┼───┼───┼────┼──────┼────┤ │2009/6/10 │鍍膜藥材(240) │ 4 │ KG │ 7,600 │ 30,400 │ │ ├─────┼───────┼───┼───┼────┼──────┼────┤ │2009/6/29 │鍍膜藥材(240) │ 5 │ KG │ 7,600 │ 38,000 │ 9 │ ├─────┼───────┼───┼───┼────┼──────┼────┤ │2009/7/6 │鍍膜藥材(240) │ 4 │ KG │ 7,600 │ 30,400 │ │ ├─────┼───────┼───┼───┼────┼──────┼────┤ │2009/7/17 │鍍膜藥材(240) │ 2 │ KG │ 7,600 │ 15,200 │ │ ├─────┼───────┼───┼───┼────┼──────┼────┤ │2009/7/29 │鍍膜藥材(240) │ 8 │ KG │ 7,600 │ 60,800 │ 14 │ ├─────┼───────┼───┼───┼────┼──────┼────┤ │2009/8/17 │鍍膜藥材(240) │ 6 │ KG │ 7,600 │ 45,600 │ │ ├─────┼───────┼───┼───┼────┼──────┼────┤ │2009/8/24 │鍍膜藥材(240) │ 4 │ KG │ 7,600 │ 30,400 │ │ ├─────┼───────┼───┼───┼────┼──────┼────┤ │2009/8/24 │鍍膜藥材(240) │ 8 │ KG │ 7,600 │ 60,800 │ 18 │ ├─────┼───────┼───┼───┼────┼──────┼────┤ │2009/9/9 │鍍膜藥材(240) │ 4 │ KG │ 7,600 │ 30,400 │ │ ├─────┼───────┼───┼───┼────┼──────┼────┤ │2009/9/23 │鍍膜藥材(240) │ 8 │ KG │ 7,600 │ 60,800 │ 12 │ ├─────┼───────┼───┼───┼────┼──────┼────┤ │2009/10/5 │鍍膜藥材(240) │ 7 │ KG │ 7,600 │ 53,200 │ │ ├─────┼───────┼───┼───┼────┼──────┼────┤ │2009/10/26│鍍膜藥材(240) │ 12 │ KG │ 7,600 │ 91,200 │ │ ├─────┼───────┼───┼───┼────┼──────┼────┤ │2009/10/26│鍍膜藥材(240) │ 4 │ KG │ 7,600 │ 30,400 │ 23 │ ├─────┼───────┼───┼───┼────┼──────┼────┤ │2009/11/3 │鍍膜藥材(240) │ 5 │ KG │ 7,600 │ 38,000 │ │ ├─────┼───────┼───┼───┼────┼──────┼────┤ │2009/11/24│鍍膜藥材(240) │ 1 │ KG │ 6,650 │ 6,650 │ │ ├─────┼───────┼───┼───┼────┼──────┼────┤ │2009/11/24│鍍膜藥材(240) │ 11 │ KG │ 7,600 │ 83,600 │ 17 │ ├─────┼───────┼───┼───┼────┼──────┼────┤ │2009/1/6 │鍍膜藥材(240) │ 7 │ KG │ 7,600 │ 53,200 │ │ ├─────┼───────┼───┼───┼────┼──────┼────┤ │2010/1/26 │鍍膜藥材(240) │ 6 │ KG │ 7,600 │ 45,600 │ 13 │ ├─────┼───────┼───┼───┼────┼──────┼────┤ │2010/2/8 │鍍膜藥材(240) │ 2 │ KG │ 7,600 │ 15,200 │ │ ├─────┼───────┼───┼───┼────┼──────┼────┤ │2010/2/22 │鍍膜藥材(240) │ 14 │ KG │ 5,890 │ 79,515 │ │ ├─────┼───────┼───┼───┼────┼──────┼────┤ │2010/2/22 │鍍膜藥材(240) │ 6 │ KG │ 7,600 │ 45,600 │ │ ├─────┼───────┼───┼───┼────┼──────┼────┤ │2010/2/22 │鍍膜藥材(240) │ 3 │ KG │ 7,600 │ 22,800 │ 25 │ ├─────┼───────┼───┼───┼────┼──────┼────┤ │2010/3/19 │鍍膜藥材(240) │ 6 │ KG │ 7,600 │ 45,600 │ 6 │ ├─────┼───────┼───┼───┼────┼──────┼────┤ │2010/4/7 │鍍膜藥材(240) │ 7 │ KG │ 7,600 │ 53,200 │ │ ├─────┼───────┼───┼───┼────┼──────┼────┤ │2010/4/23 │鍍膜藥材(240) │ 8 │ KG │ 7,600 │ 60,800 │ │ ├─────┼───────┼───┼───┼────┼──────┼────┤ │2010/5/4 │鍍膜藥材(240) │ 10 │ KG │ 7,600 │ 76,000 │ │ ├─────┼───────┼───┼───┼────┼──────┼────┤ │2010/5/25 │鍍膜藥材(240) │ 10 │ KG │ 7,600 │ 76,000 │ │ ├─────┼───────┼───┼───┼────┼──────┼────┤ │2010/5/25 │鍍膜藥材(240) │ 10 │ KG │ 7,600 │ 76,000 │ 30 │ ├─────┼───────┼───┼───┼────┼──────┼────┤ │2010/6/10 │鍍膜藥材(240) │ 20 │ KG │ 7,600 │ 152,000 │ 20 │ ├─────┼───────┼───┼───┼────┼──────┼────┤ │2010/7/26 │鍍膜藥材(240) │ 25 │ KG │ 7,600 │ 190,000 │ 25 │ ├─────┼───────┼───┼───┼────┼──────┼────┤ │2010/8/26 │鍍膜藥材(240) │ 15 │ KG │ 7,600 │ 114,000 │ 15 │ ├─────┼───────┼───┼───┼────┼──────┼────┤ │2010/9/10 │鍍膜藥材(240) │ 22 │ KG │ 7,600 │ 167,200 │ 22 │ ├─────┼───────┼───┼───┼────┼──────┼────┤ │2010/10/6 │鍍膜藥材(240) │ 3 │ KG │ 7,600 │ 22,800 │ │ ├─────┼───────┼───┼───┼────┼──────┼────┤ │2010/10/26│鍍膜藥材(240) │ 20 │ KG │ 7,600 │ 152,000 │ 23 │ ├─────┼───────┼───┼───┼────┼──────┼────┤ │2010/11/26│鍍膜藥材(240) │ 15 │ KG │ 7,600 │ 114,000 │ 15 │ ├─────┼───────┼───┼───┼────┼──────┼────┤ │ │ 合計 │ 302 │ │263,340 │2,267,365 │ 302 │ └─────┴───────┴───┴───┴────┴──────┴────┘ 附表二:今國光學公司購買X600明細表 ┌────┬────┬────┬────┬────┬────┐ │ 期日 │數量/KG │ 日期 │數量/KG │ 日期 │數量/KG │ ├────┼────┼────┼────┼────┼────┤ │98年6月 │ 4 │99年1月 │ 11 │99年7月 │ 29 │ ├────┼────┼────┼────┼────┼────┤ │98年7月 │ 11 │99年2月 │ 21 │99年8月 │ 11 │ ├────┼────┼────┼────┼────┼────┤ │98年8月 │ 26 │99年3月 │ 14 │99年9月 │ 25 │ ├────┼────┼────┼────┼────┼────┤ │98年9月 │ 12 │99年4月 │ 17 │99年10月│ 27.5 │ ├────┼────┼────┼────┼────┼────┤ │98年10月│ 11 │99年5月 │ 20 │99年11月│ 28 │ ├────┼────┼────┼────┼────┼────┤ │98年11月│ 17 │99年6月 │ 15 │99年12月│ 32.5 │ ├────┼────┼────┴────┴────┴────┘ │98年12月│ │ └────┴────┘ 附表三 ┌───────────────────┬──────────────────────┐ │上訴人交付240予被上訴人之數量明細統計 │被上訴交付X600予今國光學公司之數量明細統計 │ ├────┬────────┬─────┼────┬────────┬────────┤ │日期 │數量(單位:公斤) │累計(公斤)│ 日期 │數量(單位:公斤) │ 累計(公斤) │ ├────┼────────┼─────┴────┼────────┼────────┤ │98年6月 │ 9 │ 9 │98年6月 │ 4 │ 4 │ ├────┼────────┼─────┴────┼────────┼────────┤ │98年7月 │ 14 │ 23 │98年7月 │ 11 │ 15 │ ├────┼────────┼─────┴────┼────────┼────────┤ │98年8月 │ 18 │ 41 │98年8月 │ 26 │ 41 │ ├────┼────────┼─────┴────┼────────┼────────┤ │98年9月 │ 12 │ 53 │98年9月 │ 12 │ 53 │ ├────┼────────┼─────┴────┼────────┼────────┤ │98年10月│ 23 │ 76 │98年10月│ 11 │ 64 │ ├────┼────────┼─────┴────┼────────┼────────┤ │98年11月│ 17 │ 93 │98年11月│ 17 │ 81 │ ├────┼────────┼─────┴────┼────────┼────────┤ │98年12月│ 0 │ 93 │98年12月│ 7 │ 88 │ ├────┼────────┼─────┴────┼────────┼────────┤ │99年1月 │ 13 │ 106 │99年1月 │ 11 │ 99 │ ├────┼────────┼─────┴────┼────────┼────────┤ │99年2月 │ 25 │ 131 │99年2月 │ 21 │ 120 │ ├────┼────────┼─────┴────┼────────┼────────┤ │99年3月 │ 6 │ 137 │99年3月 │ 14 │ 134 │ ├────┼────────┼─────┴────┼────────┼────────┤ │99年4月 │ 15 │ 152 │99年4月 │ 17 │ 151 │ ├────┼────────┼─────┴────┼────────┼────────┤ │99年5月 │ 30 │ 182 │99年5月 │ 20 │ 171 │ ├────┼────────┼─────┴────┼────────┼────────┤ │99年6月 │ 20 │ 202 │99年6月 │ 15 │ 186 │ ├────┼────────┼─────┴────┼────────┼────────┤ │99年7月 │ 25 │ 227 │99年7月 │ 29 │ 215 │ ├────┼────────┼─────┴────┼────────┼────────┤ │99年8月 │ 15 │ 242 │99年8月 │ 11 │ 226 │ ├────┼────────┼─────┴────┼────────┼────────┤ │99年9月 │ 22 │ 264 │99年9月 │ 25 │ 251 │ ├────┼────────┼─────┼────┼────────┼────────┤ │99年10月│ 23 │ 287 │99年10月│ 27.5 │ 27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