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47號
主 參加人 陳詩瓊
洪玲玲
洪聖哲
洪聖浩
洪芬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睿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聖澄律師
- 上訴人
- 洪勝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成德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炎律師
- 被上訴人
- 洪正信
- 訴訟代理人
- 蔡富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主參加人陳詩瓊等五人於本院提起主參加,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03,510元(計算式:374元《主參加時每股淨值》×20,865股=7,803,510元),原應徵第二審主參加裁判費117,478元,惟上訴人洪勝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應徵之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42,1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準用同法第77條之15第2項規定,本件主參加應繳納第二審主參加裁判費,僅就超過上訴人洪勝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2,189元部分,補徵第二審主參加裁判費,從而,主參加人陳詩瓊等五人應徵第二審主參加裁判費為75,289元(計算式:117,478元-42,189元=75,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主參加人陳詩瓊等五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主參加,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