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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47號

變更股東名簿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火川陳繼先林慧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47號

                  103年度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洪勝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主參加被告      設彰化縣和美鎮○○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洪成德 住彰化縣和美鎮○○路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參 加 人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主參加被告 洪正信  住台北市○○○路00巷00號3樓
主參加原告 陳詩瓊  住臺北市○○街0巷0號3樓
洪玲玲  住臺北市○○街0巷0號6樓
洪聖哲  住臺北市○○○路0段00巷0號1樓
洪聖浩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18樓之3
洪芬芬  住臺北市○○街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關於抵償標準、是否已抵償完畢等事實尚有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3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被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洪正信應攜帶股份轉讓書原本、參加人即

主參加原告應攜帶存證信函原本(含附件)到庭。並就洪江泉證

述內容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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