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債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張宗明、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慶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 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扣押薪資債權事件,因追加之訴部分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8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胡景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