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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8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李寶堂古金男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85號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上訴人
中泰超硬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絹
被上訴人
陳中斌 住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段229巷22弄8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不得再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 58747號支付命令確定裁定…。」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上訴人不得再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58747號支付命令確定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黃禎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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