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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火川陳繼先胡景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04號

上訴人
吉祿國際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鄭琇璟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上訴人
芊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因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0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

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胡景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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