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40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405號
- 上訴人
- 李良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華鄉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1200元,及未委任律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40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華鄉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1200元,及未委任律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