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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40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袁再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405號

上訴人
李良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華鄉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1200元,及未委任律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40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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