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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李寶堂古金男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95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徐俊傑
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巫梨園等4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十頁第一行所載「(第一年不扣除中間利息)」,應更正為「(扣除中間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聲請意旨另以:本件看護費之計算,本院認定巫梨園一年看護費為新臺幣(下同)854,064元,而其餘命為 5.87年,然誤列霍夫曼係數,計算出看護費為 429萬9017元,並非正確。依5年、6年之霍夫曼係數,計算結果看護費應為363萬8629 元,是本院判決顯有錯誤,應予更正云云。

四、按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命加害人1次支付賠償總額,以填補被害人所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先認定被害人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而不能陸續取得之金額,按其日後本可陸續取得之時期,各照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依法定利率計算之中間利息,再以各時期之總數為加害人1次所應支付之賠償總額,始為允當(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 353號判例參照)。原判決以巫梨園一年看護費為 854,064元,而其餘命為5.87年,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計算巫梨園所得請求之看護費用,總計為429萬9017元【計算式:854064元4.00000000+854064元0.87(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參附表),並無錯誤。此部分聲請人聲請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黃禎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9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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