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9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95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徐俊傑
- 訴訟代理人
- 林溢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巫梨園等4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十頁第一行所載「(第一年不扣除中間利息)」,應更正為「(扣除中間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聲請意旨另以:本件看護費之計算,本院認定巫梨園一年看護費為新臺幣(下同)854,064元,而其餘命為 5.87年,然誤列霍夫曼係數,計算出看護費為 429萬9017元,並非正確。依5年、6年之霍夫曼係數,計算結果看護費應為363萬8629 元,是本院判決顯有錯誤,應予更正云云。
四、按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命加害人1次支付賠償總額,以填補被害人所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先認定被害人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而不能陸續取得之金額,按其日後本可陸續取得之時期,各照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依法定利率計算之中間利息,再以各時期之總數為加害人1次所應支付之賠償總額,始為允當(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 353號判例參照)。原判決以巫梨園一年看護費為 854,064元,而其餘命為5.87年,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計算巫梨園所得請求之看護費用,總計為429萬9017元【計算式:854064元4.00000000+854064元0.87(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參附表),並無錯誤。此部分聲請人聲請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