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2號
- 上訴人
- 謝秀鸞
- 被上訴人
- 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燕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玲珠律師
- 複代理人
- 杜郁芬
- 被上訴人
- 勵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肇典
- 訴訟代理人
- 汪紹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 告知 人 武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素娟
- 訴訟代理人
- 吳紹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秉彝律師
- 新北市○○區○○路8之2號
- 新北市○○區○○路4段3巷28號1樓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