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全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啟昭、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潘國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 原 告 全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昭 再審 被 告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昭 再審原告與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9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一萬三千零五十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