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上訴人 古淑芬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536元,上訴人僅繳11,565元,尚不足20,971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上訴人應於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茲已逾限,上訴人迄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禎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