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國再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經濟部水利署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 送達代收人
- 張舷純
再審原告經濟部水利署與再審被告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75,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